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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山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40129—00002  文  号  文商规〔2024〕2号
 来源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02-01

各县(市)工信商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现将《文山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山州商务局

文山州公安局

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州税务局

2024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山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建设(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系统)、使用、运行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服务平台系统,是运用技术手段采集加油站流水数据实现成品油销售实时监控和智慧监管的信息平台,包括州级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及各县(市)综合服务平台系统。

第三条 文山州辖区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加油站均应纳入综合服务平台系统监管,按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装使用

第四条 文山州辖区加油站应当守法经营,诚信服务,提供综合服务平台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条件,配合做好系统设备安装及使用工作:

(一)应当积极配合综合服务平台系统设备安装、应用工作,主动报送新增、更换、报废加油机信息,不破坏、干扰综合服务平台系统正常运行。并签订《加油站依法依规经营承诺书》,不偷逃成品油相关税费,不采购来源不明的成品油,不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成品油,不擅自改动加油机。

(二)严禁通过技术手段篡改加油机税控口采集数据,严禁通过更换加油机编码器、主板芯片,更改显示屏数据等技术手段进行数据作弊。

(三)加强对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及所属设备的安全保管,严防发生丢失、损毁和被盗等情况。保证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及所属设备的电源供给、加油机报税口正常畅通。配合相关人员做好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及所属设备安装、升级、巡检、日常保养和维护等工作。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及其所属设备发生破坏、丢失、被盗等情形,加油站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案,保护作案现场,提供相关线索。

第五条 运维服务商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网络安全设备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确保系统数据传输、存储安全。

(一)保证其所提供服务包含的所有软硬件产品为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要求的正规正版产品,应按照建设技术要求以及与后台管理系统顺利对接的要求,做好系统前端安装工作,为用户配置系统端口、网络环境,开展系统使用培训。

(二)负责综合服务平台系统设备质量保障、现场巡检、远程服务等稳定运行维护事务,在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出现问题故障后,应立即派员开展原因调查,及时排除综合服务平台设备故障,并将处理情况报送商务部门。

(三)不断优化升级技术手段,完善平台设备功能,及时发现和排查加油站数据作弊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发现、排除系统隐患、异常及故障,使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六条 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各单位按照分配的权限使用系统。各使用部门需要新增人员权限的,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权限审核,反馈给申请部门。

第七条 各相关使用单位、维护单位,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严控知悉范围,不得向加油站企业经营者或其他第三方通过任何途径出示、泄露监控系统账号、统计数据、详单数据等任何数据及技术资料。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服务平台系统推广运用及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由商务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参与的日常运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部门工作合力,保障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及相关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 各部门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综合统筹推进全州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建设、安装、应用工作,保障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平稳运行;综合协调各部门间数据共享和应用。

税务部门:负责利用综合服务平台系统数据与加油站申报纳税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对瞒报收入、纳税申报异常、偷税漏税的

企业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后的计量准确性进行监管,对非法更换计控主板、篡改微处理器代码等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破坏加油机计量性能准确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平台系统加油站的安全使用环境,依法打击针对前端设备及平台系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意损毁、妨碍公务违法犯罪行为及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数据作弊偷逃税款的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不按规定销售散装汽油的犯罪行为。

第十条 对推行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工作落实责任不力、问题突出的加油站,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对加油站实施约谈。被约谈加油站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约谈部门。

第十一条 强化各县(市)综合服务平台系统运用管理,对综合服务平台系统数据推送错误率较高的县(市),予以全州通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加油站有下列情形之一,商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将根据《云南省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不予通过年度监督检查。

(一)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不安装综合服务平台系统、设备的行为;

(二)采用任何手段造成不能实时采集综合服务平台数据的行为;

(三)新增、更换、报废加油机、液位仪不主动报备的行为;

(四)阻碍综合服务平台系统管理和运维的行为;

(五)不守法经营、守信经营,存在失信的行为。

第十三条 加油站通过非法更换计控主板、篡改微处理器代码等破坏加油机计量性能准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加油机作弊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加油站损毁、破坏综合服务平台系统设备设施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 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台账登记制度,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等备查。加油站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加油站一年内有多次修改、破坏综合服务平台系统违法行为的,由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商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符合联合惩戒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纳入联合惩戒,并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同时将其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列为政府失信对象。

第十七条 加油站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一般处置程序:加油站故意破坏设备等影响综合服务平台系统正常运行的,系统运维商应立即向县(市)商务部门通报,县(市)商务部门联合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现场核实、取证,加油站故意修改主板、修改计量器具等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置;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行为由税务部门处置,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置。如年内多次发现加油站故意破坏、篡改系统影响数据真实性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相应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加油站对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及所属设备产生故障后隐瞒不报的,在加强教育进行约谈同时,视影响及后果,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行政监管部门对综合服务平台系统管理责任不落实,执法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启动问责程序,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在此期间,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新的规定,适时研究修订。

解读:文山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http://www.ynws.gov.cn/info/3109/3163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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