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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31012—0015  文  号  文政办发〔2023〕115号
 来源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10-12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2023年4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开发布了《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9号),为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推动文山州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州贯彻落实云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意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

个体工商户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实践,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体现。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文山州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个体工商户发展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形成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推行交办、承办、督办和销号“三办一销号”制度,实现工作任务闭环管理,确保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落实。要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定期通报工作落实情况,推动云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意见落地见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吃准吃透文件精神,充分利用上级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争取上级部门在财税、金融、用地、用工等方面给予文山更大的支持倾斜力度。要结合文山实际,对照部门职责,落实属地责任,制定出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让文山个体工商户享受到更多的政策红利。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和帮助个体工商户用足用好有关助企纾困扶持政策,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蓬勃发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三进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等活动载体,充分发挥各级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政策宣传,细化政策解读,积极做好先进典型表彰奖励推荐工作,加大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知晓度、支持度和参与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措施全面落实、政策红利有效释放,努力营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指导,强化跟踪问效

各级各部门要对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成效加强跟踪问效,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落实政策措施的督促指导,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健全完善政策举措,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有益经验,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文山州贯彻落实云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行动计划(2023-2035年)重点任务清单

2023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文山州贯彻落实云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行动计划(2023-2035年)重点任务清单

总体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文山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环境更加优化,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和法治环境更加完善,个体工商户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带动创业创新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个体工商户总数稳中有进,结构更趋合理,质量显著提升,活跃度达到70%以上,实有个体工商户数在全省前10位。到2030年,个体工商户活跃度力争进入全国前列,每千人拥有个体工商户数力争进入全省前列。到2035年,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和法治环境更加完善,个体工商户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带动创业创新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措施

责任部门

完成时限

一、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

1

加强规划引领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2

加大财政政策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工作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支持完善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体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持续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按照规定给予项目补助。

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商务局、州文旅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3

加快兑现税费政策

严格落实国家和云南省、文山州出台的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缓征、减征、免征相关税款,简化税费优惠享受程序。加大税费优惠政策解读、服务、兑现力度,保障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早用快用、能用尽用,精准滴灌、直达快享。“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可给予相应的税费优惠。

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科技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4

落实社保政策

落实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政策,促进个体经营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稳步推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照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可按照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3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实际加大资金救助、税收和房租减免等政策帮扶力度。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缴费基数按照国家、省和统筹区人民政府政策规定执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州民政局、州人社局、州医保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5

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应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持续扩大个体工商户信贷投放。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含个体工商户),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政策安排,持续扩大个体工商户首贷、信用贷投放。优化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提升信用贷款便利度。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增量扩面,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按照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反担保要求。充分发挥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数字化赋能普惠性金融,不断提高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及便利度,助力解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落实降低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免收银行账户服务费,减收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

人民银行文山州中心支行、州银保监分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6

强化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聚焦稳就业保就业,构建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完善和推动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助、社保补贴等各项政策,为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提供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支持。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辅导、审计评估、财务管理、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申报、科技项目申请等服务;打通高校毕业生创业渠道,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新增就业人口情况,合理布局双创示范基地、孵化园、电商园等,为个体工商户创业创新提供专业服务。支持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脱贫人口、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刑满释放人员等10类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对上述群体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开展普惠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和优秀创业者、创新之星、创业之星等评选表彰活动,支持个体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自身职业水平和专业技能,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州人社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7

优化经营场所供给政策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市场、闲置厂房等场地资源为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允许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划定区域内摆摊经营。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特色商圈、步行街、便民生活服务、县域商业体系等建设。在开展市容环境治理时要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有效实施引导帮扶,加强经营场所供给,避免“一刀切”关停或影响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线上经营模式,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州自然资源、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二、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8

市场公平准入

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允许个体工商户依法平等进入除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得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措施,要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建议,保障其在政策制定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保障个体工商户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防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的企业挤压个体工商户生存空间。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规范互联网平台促销活动,鼓励引导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必要的基础平台服务、普惠式流量引导服务和阶段性优惠。加强交通物流、金融、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发挥信用惩戒作用,引导个体工商户诚实守信经营。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知识产权。

州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州知识产权局、州政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9

推进准入退出便利化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智能化审批,推行个体工商户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发票同步发放应用。完善个体工商户开办“一窗通”平台,拓展银行预约开户服务、社保登记等应用场景。持续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完善歇业制度。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优化服务,最大限度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允许“个转企”企业保留原字号名称、原经营地址,允许自主调整、扩大经营范围(不含前置);对于前置许可不涉及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实质审批事项变更的,允许沿用原许可证;原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无需办理权证过户手续,均可通过办理变更手续予以沿用;个体工商户档案一并归入转型后的企业档案,保持市场主体延续性。实施市场主体集成服务改革,依托国家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专区,整合优化资源强化政策宣传、创业培训、招工对接、市场信息、金融支持等“一站式”服务。推广使用省中小企业公共法律服务线上平台,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在线智能法律服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个体工商户投诉维权路径,完善问题转办和跟踪督办机制,及时回应合理诉求。

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州司法局、州公安局、州人社局、州税务局、人民银行文山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10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在严守法律、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提高执法容忍度和发展宽松度,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强化事前预防,前移监管关口,建立健全事前指导、风险提示、劝诫、约谈、回访等制度,加强违法违规行为预防教育和敦促纠正,引导个体工商户合法规范经营。

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州司法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文旅局等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11

提供集成高效服务

依托国家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和“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专区,强化政策宣传、创业培训、招工对接、市场信息、金融支持等“一站式”服务。推广使用省中小企业公共法律服务线上平台,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在线智能法律服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个体工商户投诉维权路径,完善问题转办和跟踪督办机制,及时回应合理诉求。

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税务局、人民银行文山州中心支行、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12

支持线上经营

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引导平台企业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规范平台企业收费行为,公开收费标准,促进合理定价、透明收费。督促平台企业依法公示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修改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充分听取经营者意见,增强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公平性、透明度。开展直播电商助企行动,引导直播电商与个体工商户结对互助。

州商务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三、进一步提升发展质量

13

加强质量服务

深化中小微企业质量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开展,综合运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要素资源,强化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服务,不断增强企业质量意识,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导入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引导和鼓励餐饮、零售等个体工商户实施服务业标准、参与服务业标准制定,推动服务质量提升。鼓励和支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帮助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创建品牌,引导个体工商户争创品牌。

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14

实施分型分类培育

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建立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标准,开展分类培育和梯次帮扶。按照“三型”(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四类”(名、特、优、新)采取精准帮扶措施,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鼓励支持“名特优新”4类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支持培育一批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小店和“网红店铺”;鼓励各地依托区域文化资源、地理标志产品等特色优势,打造民俗旅游接待、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等领域的经营样板;挖掘培养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打造更多小而美、小而精、小而专、小而优的个体工商户;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州市场监管局、州商务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文旅局、州人社局、州税务局、人民银行文山州中心支行、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15

推进转型升级发展

深入实施“个转企”行动,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主体自愿、依法登记,部门协作、高效服务”的原则,统筹推进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优化市场主体结构,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鼓励各地根据工作实际和财力状况,通过多种方式帮助“个转企”企业降低转型成本。

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商务局、州税务局、州文旅局等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16

提高知识产权能力

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积极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利商标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服务。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

州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17

支持融通协同发展

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之间的信息互通,健全完善“政银企个”会商服务平台和定期对接协调长效机制,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政银企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实现融通协同发展。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探索供应链金融新模式。鼓励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商务局、人民银行文山州中心支行、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18

开展服务月活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集中进行政策宣传、走访调研、困难帮扶等。

州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州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19

开展表彰奖励

强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正向激励,开展诚信个体工商户、最美个体劳动者等选树活动,加强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引导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推荐优秀个体劳动者参选人大代表、参评劳动模范等,提升个体工商户的荣誉感。

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州人大、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州委统战部、州工商联、州人社局、州总工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四、进一步强化权益保障

20

严管账款拖欠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对个体工商户强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迟延支付个体工商户的货物、服务、工程等账款,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州人社局牵头,州法院、州市场监管局、州工商联、州总工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21

及时纾困救济

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应及时出台纾困帮扶政策。健全个体工商户维权救济制度,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纠纷。

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州司法局、州民政局、州人社局、州工商联、州总工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

22

坚持党的领导

在个体工商户群体中持续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蓬勃发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推进个体工商户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建立个体工商户与政府部门间双向沟通渠道,宣传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法规,提供教育培训等公益性服务。

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州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23

加强统筹协调

建分发挥州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统筹协调,深入组织开展“三进市场主体”活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政策落实。对于个体工商户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各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统筹建立交办、承办、督办和销号“三办一销号”制度,及时督促解决。充分发挥各级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检查督查。

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州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24

强化监测调度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发展“研判、预警、调度、推动、问效”5个主题制度,加强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信息归集、共享和运用,完善跨部门数据比对分析制度,各级市场监管、统计部门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社保、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就个体工商户用工参保、登记注册、纳税缴费等建立单独统计口径,纳入日常统计工作,为开展个体工商户统计分析提供数据支持。

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州统计局、州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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