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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31007—00114  文  号  文政办发〔2023〕114号
 来源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10-09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文山州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18〕5号)、《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民福〔2018〕29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的通知》(文政办规〔2018〕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进一步提升州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院养老服务水平,对州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院实施公建民营。结合文山州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的必要性

鉴于州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院目前还存在入住率低、床位空置率高、服务水平低等问题,特别是在高龄失能失智老人照护方面,公办养老机构缺乏稳定的专业人员和服务技能,难以发挥应有社会效益。公建民营的模式定位于标准化经济型,可以有效融合“公建公营”和“民建民营”两者资源,实现优势互补,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的养老选择。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对州社会福利院中的老年养护院运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设备配备、绿化美化并规范运营,创建“四星级”养老机构,打造文山特色养老服务品牌,成为集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全方位、标准化、经济型养老服务示范点。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可有效减少民营机构前期土地、基建等固定投入,又能充分发挥民营机构良好管理经验、专业服务水平和相对灵活的运行机制优势,能大幅提升州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院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也为下步州内其他养老服务机构改革提供参考经验。

二、实施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州社会福利院位于文山市新平街道新平路100号,占地面积13713平方米,包含儿童福利院和老年养护院两个部分,将其中的老年养护院(含7栋建筑物,建筑面积19630.3平方米,床位470个)以公建民营方式进行运营。运营主体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及“四星级”养老服务机构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并投入相应的改造及设备配置资金,根据服务需要对房屋室内外进行适老化装修改造,配备完善设施设备,对运营场所进行绿化美化、智慧化改造和安防设施升级,科学合理运营,努力打造成全州乃至全省标准化、经济型养老服务示范点。

(二)运作方式

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州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院运营主体。以州民政局社会福利院作为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由州财政局、州政务服务局等单位对公开招标进行全程监督,招引有实力、有责任、有担当、有情怀的社会机构作为运营主体,并与州民政局社会福利院签订《文山州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院公建民营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运营期限、退出机制等方面内容。

(三)运营主体资格条件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民福〔2018〕29号)要求,运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

2.具有专业的养老服务或医疗、健康服务业从业经历和经验。

3.拥有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具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备标准。

4.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满足运营的必要投入。

5.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服务事项

运营主体主要提供老人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医养服务。优先满足本辖区内的孤寡、失能、高龄的社会老年人,为其提供普惠性有偿服务,对社会老年人提供优质、完善、安全的市场性个性化服务,并全力履行好兜底保障和基本养老服务职能,明确一定比例的床位用于兜底性、普惠型床位,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保障经济困难特殊家庭老年人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更加规范、完善、安全的优质服务。在价格收费方面,充分体现公益性,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切实做到合规收费,以培养高效运营团队和护理员队伍化高质量的养老服务。满足文山州辖区内的特困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和半自理、失智特困供养对象入住。根据保障对象变动情况预留一定数量的保障床位,确保需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为特困供养对象提供兜底性服务。

(五)资产管理

运营主体确定前,由州民政局社会福利院按有关程序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进入公建民营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运营主体确定后,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运营合同作具体约定后,将评估后的国有资产移交运营主体管理。

三、监督机制

在运营期间,州社会福利院履行合同主体责任,工作推进中遇到重要问题,及时向州民政局报告。州民政局履行运营监督管理职责,对运营合同履行、养老机构日常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实行动态化监督指导,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服务局、州机关事务局等相关行业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履行监管职责。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23年6月30日前)。成立文山州公建民营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公建民营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阶段:招标阶段(2023年10月31日前)。按照州人民政府要求,草拟招标文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网上公告,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按程序开展招投标工作,确定中标方,并签订合作。

第三阶段:资产交接阶段(2023年11月30日前)。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机关事务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养老机构的资产进行清理登记,与中标方进行资产交接。

第四阶段:实施运营阶段(2023年12月31前)。在招标结束后,州民政局社会福利院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在12月31日前投入运营。

五、组织保障

(一)进一步健全责任机制,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建设。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建设,着力提高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水平和服务质量,对于加快构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州民政局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作用,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服务情况开展综合监管;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下应急救援处置、妥善安置入住对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进一步健全事前评估机制,稳妥选择公建民营运营方式。在实施公建民营前,养老服务机构产权方应制定实施方案,进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养老服务机构资产开展全面清查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厘清资产性质,严禁出现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情况。

(三)进一步健全事中监管机制,强化运营质量管理。州民政局要加强公建民营事中监管,运用合同管理、信用管理等方式,确保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业务监管不缺失。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及行业监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现场检查。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时须加挂原公建机构牌子,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收住特困供养对象的机构,要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相关要求规范管理,运营主体必须确保特困供养对象供养条件和待遇不降低,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供养费或挪作他用,确保州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院正常运营。

图文解读:文山州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http://www.ynws.gov.cn/info/3109/3142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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