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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3年烟叶收购专卖管理工作的通告

 索 引 号  20230906—0021  文  号  文政发〔2023〕21号
 来源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09-08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切实维护全州烟叶收购良好秩序,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囤积、运输、走私烟叶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国家和烟农利益。现就2023年全州烟叶收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烟叶收购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烟叶收购专卖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烟叶收购有关法律法规,努力营造良好的收购环境。认真分析收购形势,妥善处理收购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全面摸清各辖区进出通道,提前做好各个通道烟叶非法流通稽查预案,加强非法流通治理,确保烟叶收购平稳有序进行。

二、坚持标准,严格按合同收购烟叶。全州辖区内的烟叶由烟草部门设在各种烟乡(镇)的烟叶收购站(点)按照国家规定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各县(市)要坚决维护种植收购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计划组织收购,严禁无合同、超合同、内外勾结跨区收购,严禁违反烟叶收购流程收购,严禁无准运凭证运输;各县(市)生产的烟叶,只能在辖区内指定的收购站(点)交售,不得跨区域异地交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和倒卖烟叶收购合同;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标准,不得压级压价。

三、严格执法,切实维护烟叶收购秩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坚持固定卡点和流动卡点相结合,以流动卡点为主的原则,认真落实“州—县—乡—村—组”五级联动协防机制,“州—县—乡—村”四级设置卡点,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烟叶收购和调拨正常秩序。除烟草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烟叶;禁止收购辖区外烟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收购者提供烟叶储藏、囤积场所和运输工具;严禁无烟叶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烟叶。

四、严明奖惩,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各级烟草、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关、边境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认真分析辖区和毗邻地区烟叶收购、流通秩序情况,查堵烟叶非法流动。对在收购中故意扰乱烟叶收购秩序,擅自收购、囤积、生产、加工、贩运、走私烟叶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烟叶收购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国家工作人员和收购期间临时聘用人员,在收购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烟叶收购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烟农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六、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等方式,加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强化宣传引导,增强广大烟农守法诚信意识,严格履行种植收购合同约定,自觉抵制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拓宽情报线索来源,鼓励广大群众依法举报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对查实的案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举报奖励。烟草专卖监督管理举报电话:0876—218358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23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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