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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山州城乡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30601—0011  文  号  文住建发〔2023〕11号
 来源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06-0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文山州城乡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 文山州水务局

2023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城乡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州城乡黑臭水体综合治理,逐步改善城乡水环境质量,切实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有力推动“创文”、“创卫”、健康文山等工作,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城〔2022〕99号)精神,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重点,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积极践行“绿美文山”发展理念,持续开展黑臭水体治理行动,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从根本上消除城乡黑臭水体,改善人居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系统治理,有序推进。落实州级统筹、县(市)实施、多方参与的城乡黑臭水体治理机制,强化县(市)政府主体责任,以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为抓手,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关系,系统治理、精准施策,全方位、全过程实施黑臭水体综合整治,打好城乡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

(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强化溯源整治,加快城乡环境基础设施、排水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水体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从根本上解决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环境问题。

(三)群众满意,巩固成效。以群众认可、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凡是存在黑臭现象反弹、群众不认可的,经核实重新列入黑臭水体清单并向社会公示,继续治理,建立“长治久清”机制。

三、工作目标

按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化城乡黑臭水体治理,确保2023年底前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四、重点工作

(一)全面排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统筹安排,2023年—2025年,每年6月底前完成县(市)建成区以及直接影响建成区城乡结合部和乡(镇)建成区等区域各类水体的全面排查工作。对疑似黑臭水体和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水体,要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工作指南》,规范进行水质取样检测,重点排查新增黑臭水体及返黑返臭水体。排查出的黑臭水体要形成清单(附建成区范围图,标注黑臭水体位置),通过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州生态环境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以下责任单位均为各县市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二)制定方案。各县(市)要对排查出的黑臭水体逐一科学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整治方案要精准查明科学合理地分析水体黑臭成因、主要污染来源、具体整治措施(含详细整治工程信息)、整治时序、确定治理主责部门、计划达标期限等。2023年—2025年,每年7月10日前,整治方案报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经排查上述区域,判定无黑臭水体的,要以县(市)人民政府文件形式专题报告,说明黑臭水体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和排查结果。(牵头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州生态环境局)

(三)统筹治理。

1.做好水环境协同治理。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乡(镇)建成区、工业和种植业等综合治理,对影响城乡河湖、沟渠水体水质的建成区外上下游、支流水体,要全流域协同治理、同步推进、精准施策,完善流域综合治理体系,提高治理的科学性、系统性、整体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河湖岸线管理。依法划定城乡河湖管理范围并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及占用地问题,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间;加强对沿河排污单位管理,建立生态环境、排水管理等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务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源头治理。

1.深入开展城乡河湖和排污口排查整治。开展城乡河湖和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整治责任主体和措施;依法依规审核、规范设置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原则,集中整治生活污水散排口、农业排口等其他排水口;集中整治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统一编码并严格管理雨洪排水口。(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高生活污水收集效能。县(市)城区要大力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等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全覆盖,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新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立污水处理厂评价体系,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乡(镇)建成区要加快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到2023年底,全州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要达到75%以上;到2024年底,全州县(市)城区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牵头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州发展改革委、州生态环境局)

3.提高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现有城区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5)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县(市),要组织制定并实施“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全面摸清城市(县城)排水管网情况,明确雨污错接混接、破旧漏损管网更新改造,推进雨污分流;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结合实际,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加快补齐污水处理设施“短板”。到2025年,全州8县(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BOD5浓度达100毫克/升以上。(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发展改革委)

4.削减雨污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合流制管道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提高截流倍数、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量,逐步降低雨季合流制污水管道溢流污水污染物直接入河(湖),严防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县城)排水系统。(牵头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州生态环境局)

5.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加强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开展水效对标达标,工业集聚区要按规定配套建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运行,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关排放标准,提升废水循环利用水平;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对工业企业现已进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情况进行排查、评估,污染物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市政管网,向园区集聚,避免环境和安全风险。(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商务局、州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对直接影响河湖水体治理的上下游等区域全面开展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改善水体源头水质;水产养殖废水应处理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排放;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切实加强“农家乐”、种植采摘园等范围内的生活及农产品产生的污水收集和垃圾处置。(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内源治理。

1.强化河湖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城乡黑臭水体水质和底泥状况的基础上,合理制定河湖清淤疏浚方案,既要保证底泥中沉积污染物清除,又要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栖息环境;妥善处理处置清淤底泥,严禁沿岸随意堆放或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须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安全处置。严格管控或禁止渣土随意堆放河湖岸线或倾倒入河造成河道堵塞和污染。(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河湖水体及岸线垃圾清理。依法划定城市(县城)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清理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统筹河湖沿岸垃圾、河面漂浮物治理,降低雨季污染物被冲刷进入河湖,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管理体系和长期清捞维护制度,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务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生态修复。

1.加强河湖水体生态修复。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绿道景观;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恢复岸线和水体自然净化功能,强化水体污染自净能力;不得采用河道撒药、简单加盖、临时调水冲污等治标不治本措施。(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统筹规划、强化管理,采用“渗、滞、蓄、净、用、排”措施,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统筹推进排水防涝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海绵城市建设,鼓励经处理达标、满足水功能要求的初期雨水、污水再生水资源化利用和进入河湖、库、塘生态补水;坚持简约适用、因地制宜的原则,严控“调水造景”“大树进城”。(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水务局)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州级建立文山州城乡黑臭水体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州生态环境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商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国资委、审计局组成。州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全州城乡黑臭水体治理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对各县(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成员单位和各县(市)报告、通报工作落实情况,协调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成员单位按部门职责,督促指导县(市)落实好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建立城乡黑臭水体治理议事协调机构,统筹抓好黑臭水体治理工作。

(二)压实责任。县(市)人民政府是当地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开展黑臭水体排查整治,明确消除时限,治理完成的水体要健全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保障机制,及时开展评估,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

(三)加强监督。

一是强化督导。州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牵头组织不定期地对县(市)开展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协调和指导,建立问题清单,督促相关部门和县(市)按期整改到位。各县(市)要做好自查和整改落实工作。

二是定期监测。各县(市)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透明度、溶解氧、氨氮3项指标的水质监测,持续跟踪水体水质变化情况。每季度末月各监测1次,监测结果于季末次月10日前报州联席会议办公室(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监测结果中指标超限值、返黑返臭的,要分析问题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报送。

三是畅通渠道。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各县(市)要建立黑臭水体监督举报渠道,可采取电话、智慧化平台、通信等方式。对社会公众关于黑臭水体的监督举报信息,要做到每件有登记、每件有落实、每件有回应。

四是公众参与。各县(市)要做好城乡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按时办结群众举报投诉的黑臭水体问题;引导群众自觉维护黑臭水体治理成果,不向水体、雨水口违法排污,丢弃垃圾,形成全民参与、监督治理的良好氛围。

(四)长效机制。

一是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要切实履行责任,牵头组织并督促相关部门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等问题;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严控各类污染物进入水体,做好巡河台账记录,形成闭环管理;结合实际,加快建立完善城市(县城)智慧监控管理设施,对河道进行全天候监督,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到位。(牵头部门:州水务局;配合部门: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是加强设施运营管护。要定期对管网进行巡查养护,强化汛前管网清疏管养,重点清理淤积地段,推进“厂—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系统性和完整性;鼓励依托国有企业建立排水管网专业养护,有条件的县(市)可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养护工作延伸到居民社区。(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务局、州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是严格排污、排水许可管理。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要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纳入排污登记,并严格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到2025年,对城市(县城)黑臭水体沿线(岸)的工业生产、餐饮、市场、洗车、洗涤等排水户的排水许可核发管理实现全覆盖,重点排水户排水许可证应发尽发;强化城市(县城)建成区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严控违法排放、通过雨水管网直排入河(湖)及相关水体。(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责任追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在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州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把问题提请州人民政府进行问责。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任中)审计或资源环境保护专项审计重要内容予以监督。对未按本方案要求开展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工作的,在后续“创文”、“创卫”、“创健康县城”等工作中,需州级出具黑臭水体相关证明、说明的,将不予出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王含中,2191339,18687689381;

张员峰,2191339,13577604233。

附件:黑臭水体清单(样式)

图文解读:文山州城乡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云南文山州政府  http://www.ynws.gov.cn/info/3109/309981.htm

  
附件【黑臭水体清单(样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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