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山州应急管理局 文山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文山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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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发展改革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州级救灾物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提高救灾应急保障能力,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和《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州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制定了《文山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山州应急管理局 文山州财政局 2022年7月29日
文山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州级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及经费管理,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实际,制定《文山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州级救灾物资是指州级财政安排资金(含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及救灾接收捐赠资金)购置和中央、省下拨以及社会捐赠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和安排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 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州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州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州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并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委托,履行对代储省级救灾物资的监管职责,指导各县(市)做好救灾物资管理工作。 州级救灾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州级救灾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 州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灾区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州级救灾物资由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州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情研判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商州财政部门后,委托直属单位、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定点存储。承储单位负责所储州级救灾物资日常管理,每月10日前将州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情况报州应急管理部门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第四条 州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州财政部门编制州级救灾物资储备总体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需追加州级救灾物资的,由州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州财政部门编制应急购置计划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五条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确定的州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州级救灾物资。 第六条 州级救灾物资购置经费来源:中央和省专项补助;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其他。 第七条 承储单位应对州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必须为州级救灾储备物资购买全额年度综合财产保险。要建立健全州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州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凭证手续。州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监管州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工作。 第八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确保物资存储安全。 第九条 承储单位应对新入库的州级救灾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入库后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建立健全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做好物资的数量核对、外观检验和材料抽检。加强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及学习培训,熟悉物资的性能指标,配备必要的检测工具并能熟练使用。验收为不符合标准的物资,承储单位应拒绝入库,并将情况报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第十条 承储单位存储的每批州级救灾物资都要建立货位卡(或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并绘制货位图,实行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做到定期盘库,实物、标签、账目相符。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要加强州级救灾物资日常管理,确保质量完好、数量真实、储存安全。对因非人为因素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州级救灾物资,应当按规定核销或报废,但应严格履行核销或报废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 核销或报废州级救灾物资时承储单位应对申请报废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理。有条件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并将检测报告随同申请文件上报审批和备案。州级救灾物资的报废和核销,由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审核,再送州财政部门和州应急管理部门复核。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组织承储单位对报废物资采用绿色环保方式依法依规处理,对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规定,缴入州级国库。 对经批准核销的物资,由州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编制更新计划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州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更新计划和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拨付补充购置费,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及时组织物资更新。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每年1月8日前向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所储州级救灾物资购置、存储、使用等情况,内容包含物资入库、出库、报废以及库存物资情况,管理经费收入、支出和结转情况,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等。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州应急管理部门、州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州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内容包括物资入库、出库、报废以及库存物资情况,管理经费收入、支出和结转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十三条 州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纳入州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项用于州级救灾物资储备所发生的仓库占用、仓库维护、物资保险、物资及设备维护保养、物资清理、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物资管理业务培训、检测鉴定、水电等费用支出。 物资管理经费按上年实际储备州级救灾物资总金额的3%予以核定。
第三章 动用及调运管理
第十四条 动用救灾物资时,受灾县(市)一般应先使用本级救灾物资,本级救灾物资无法满足应急救灾需要时,再申请动用州级救灾物资。也可以由州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情研判并结合受灾县(市)救灾物资储备情况,直接作出动用指令。在州、县(市)两级救灾物资都不能满足应急救灾需要时,再申请动用省级救灾物资。 第十五条 动用州级救灾物资,必须按照州级救灾物资调运流程办理。先由州应急管理部门对灾情进行研判,作出动用州级救灾物资的决定并向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下达动用指令,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接到动用指令后,下发调运通知到承储单位,承储单位按照调运通知所列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时限和接收单位、调运方式等,组织物资出库。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动用指令和调运通知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先下达,再补书面手续。 县(市)申请动用州级救灾物资时,应由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向州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先电话等方式报批,再补书面手续),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在、种类,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员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级救灾物资总量,已动用本级救灾物资种类数量;申请州级救灾物资种类数量等。州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下达动用指令,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动用指令,向承储单位下达调运通知,承储单位按照调运通知组织物资出库。 第十六条 救灾物资调运应迅速、准确。动用指令和调运通知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严格按动用指令和调运通知时限要求执行。动用指令和调运通知无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储单位应在接到调运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救灾物资装运。 第十七条 调拨州级救灾物资发生的运输费用一般由申请使用单位负担,申请使用单位可自行组织运输车辆到储备仓库拉运救灾物资,也可委托承储单位代为发送,委托承储单位代为发送的,申请使用单位应在物资运抵目的地后30日内与运输单位结算。 第十八条 运输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规定执行,对承运的州级救灾物资进行全面保价,并代垫运输费用,物资运达后,与申请使用单位结算。运送救灾物资时,应做到每台车辆(车厢)成套运输物资,避免运至灾区的物资出现部件缺少或不配套等问题。运送物资数量较大或价值较高的,承储单位安排专人押运。 第十九条 接收单位应对调拨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登记造册,及时向承储单位核对确认。如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建立完善与当地交通运输、物流等部门的应急快速调运联动和协调机制。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快速保障机制,结合灾情特点制定救灾物资快速调运预案并报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备案。
第四章 使用和回收
第二十一条 调拨使用的州级救灾物资所有权归使用县(市)人民政府,作为本级救灾物资由使用县(市)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由县(市)财政承担相应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救灾物资发放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采取集中发放的,由县(市)级接收物资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对不能到发放点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乡镇(街道)相关机构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采取分散发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级接收物资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受灾需要救助群众的生活实际,将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户。 第二十三条 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将发放明细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县(市)级、乡镇(村)救灾物资主管部门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由州应急管理部门商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级有关规定确定。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的或者可回收的救灾物资由使用县(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指导灾区相关部门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县(市)级救灾物资存储。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可回收类救灾物资,由使用县(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指导灾区相关部门按规定统一清理核销。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等费用,由使用县(市)人民政府财政负担。 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县(市)国库。 回收工作完成后,使用救灾物资县(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数(次)报州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财政部门。州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继续予以跟踪考核。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完成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本级项目预算绩效自评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州应急管理部门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加强州级储备救灾物资的管理监督工作,对州级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储备单位应加强储备州级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并自觉接受粮食和物资储备、应急管理、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未经州应急管理部门、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批准擅自动用州级救灾物资的,责令补齐擅自动用的救灾物资,视情况收回其他储备物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州级救灾物资被贪污或挪用,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发放救灾物资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未按程序、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平均分配、显失公平等违纪违法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山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文发改联发〔2020〕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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