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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20320—0010  文  号  文政发〔2022〕10号
 来源  文山州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2-03-2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文山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文山州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以及《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文山州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实施办法》《政协文山州委员会关于提案分类和提案办理结果分类办法》等要求,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标,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认真负责地承办建议、提案,改进作风,推动工作,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经人大有关机构审查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的提案,是指各级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在履行职能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本级政府的工作提出的、经政协有关机构审查立案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承办建议、提案的范围:

(一)上级人大、政协、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二)人大代表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州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  

(三)提案者在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或闭会后提出的与州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  

(四)人大代表、提案者在视察、调研、督导、检查等活动中提出的与州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承办建议、提案,是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的政治任务和法定职责。承办单位应当将其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促进政府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和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必须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对待,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程序办理。

 

第二章 办理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五级责任制”,即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政府办公室总协调、业务部门具体办、专人负责抓落实。

州“两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期间,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待室”,负责接待来访、来电、来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承接处理“两会”交办的收集建议、提案等有关工作事项。接待室名单应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各承办单位办理上级人大、政协、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三)组织各承办单位办理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  

(四)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五)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听取政府系统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  

(六)向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报告承办省级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  

(七)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州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归口管理、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政府系统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二)参与部分重点建议、重点提案的调研、面商、检查、指导等工作;  

(三)组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四)负责建议、提案办理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本部门、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五级责任制”,严格落实定职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限、定要求的“五定要求”;  

(二)明确建议、提案分管领导,办理工作机构和承办人员,并于每年交办会后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完善办理工作制度,建立办理工作台账,将建议、提案办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认真研究;  

(四)按时向州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政协提案委报送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十条 建议、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建议、提案,州级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以及州级提案者提出的与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由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承办。  

各承办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办理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第三章 办理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议、提案办理应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工作质量的根本标准,以自觉接受监督、认真解决问题、有效推动工作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增强办理实效。

第十二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应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应,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凡是能够解决的问题,应抓紧研究办理,认真解决、落实到位。建议、提案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并答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同时抄送交办机关、督办机关和有关单位;。  

(二)办理难度较大、综合性较强、涉及面较广,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完成办理并答复的,经书面报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办理期限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三)确属需要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吸纳,积极创造条件,列入发展规划或工作计划,逐步予以解决,推进落实;  

(四)对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因,阐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人大代表、提案者的理解;  

(五)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办理任务,努力实现办复率、协商率、满意率达到100%的目标。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根据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对办理结果按照A、B、C三类进行划分,并按照规定格式,在办理复文首页标明办理结果分类。办理结果分类按照以下要求界定:

(一)A类: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得到解决的;  

2.所提意见建议已经采纳,被吸纳到有关文件、政策、意见中,或融入承办单位正在开展的相关工作中的;  

3.所提问题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  

(二)B类:  

1.所提问题预计从交办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  

2.所提问题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列入改进计划,并明确答复落实时限的。  

(三)C类:  

1.所提问题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目前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难以解决的;  

2.所提问题在3年内难以解决的;  

3.所提问题暂时无法解决,但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承办单位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  

第十四条 对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确定的与政府工作有关的重点建议、重点提案,由州人民政府领导分别领办。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直接领办,分管领导牵头负责,认真落实一个工作方案、一次联合调研、一场面商会议、一份情况报告“四个一”工作制度,按要求重点研究办理。

对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各承办单位要制定办理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路线图,报州人民政府领办领导审批后下发执行;分别开展一次联合调研和一场面商会议,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提案者和州人民政府领办领导、督办单位、协办(会办)单位共同参加,实行现场办理、联合办理,面对面沟通协商。承办单位在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办结答复后将办理工作情况报告书面报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抄送州人大选联工委和州政协提案委。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办理时限为6个月。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对建议和提案文本、工作方案、调研情况、协商情况、办理复文、续办续复等有关资料逐件进行整理、存档,建立工作台账。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按照“谁主办、谁答复、谁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按照规定格式在复文首页标注“公开”,不宜公开的则标注“不公开”。建议、提案和答复内容涉密的,按照保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交办。上级人大、政府和政协交办至州人民政府的建议、提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再交由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州人民政府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意见进行审查并按有关程序报批答复。

州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或闭会后代表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或闭会后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提案,由州人民政府会同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通过召开交办会进行交办。交办会后代表和提案者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会同州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州政协提案委进行交办。  

对州人大常委会确定的有关政府工作的重点建议和州政协确定的有关政府工作的重点提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州人民政府领导审阅后进行交办。  

第十八条 接收。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建议、提案接收工作。接收后逐件清点核对,分类登记建档,严防疏忽漏办,杜绝收而不办。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及时说明调整原因、依据,并提出改办建议,书面报经交办单位同意后,于10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单位,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对确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及时研究,认真办理,不得推诿扯皮。

第十九条 承办。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办理工作程序研究办理。由2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牵头负责办理工作;协办(会办)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在接收建议、提案1个月内,按照办理复文的格式规范,将协办(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同时抄送督办机构。有关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协办(会办)单位应及时通报主办单位。由2个以上单位分别承办的建议、提案,分办单位只办理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但应相互协商,共同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条 调研。承办单位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认真调研、积极吸纳,充分发挥建议、提案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作用。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尽可能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调研论证。  

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建议、提案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应专题摘报领导决策参考。  

第二十一条 协商。承办单位要始终坚持“先协商,后答复”的办理原则,广泛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协商,线上与线下相结合,“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做到办前了解实情、办中商讨对策、办后征询意见,深入沟通交流,增进理解,凝聚共识。

承办单位在正式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之前,应当与其面对面进行沟通协商,提交答复意见初稿并听取其意见建议。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代表、提案者进行直接面商的,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协商。  

重点建议、重点提案一律面商,人大代表、提案者有明确要求的必须面商,当面沟通有利于充分协商的应当面商,有条件开展面商的力争面商。  

承办建议、提案数量10件以上的单位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座谈会,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意见、建议,逐步形成常态化协商民主机制。  

全省人大代表建议、全省政协提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与人大代表、提案者协商。  

第二十二条 审核。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和协办(会办)意见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建议、提案复文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办理复文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报由州人民政府领办领导审核签发。要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机制,确定是否公开办理复文。

第二十三条 答复。建议、提案办理复文要求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情况准确、文字精练、态度诚恳、语气谦和,逐项回应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工作措施切实可行,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应以主办单位正式函件、按照规定格式、在规定时限内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州级建议的办理复文抄送州委办公室、州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州政协提案委;根据工作需要,办理复文也可以抄送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悉。  

2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会办)单位应充分协商形成一致的答复意见,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并将办理复文抄送协办(会办单位)。2个以上单位分别承办的建议、提案,分办单位要分别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在答复前分办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避免答复意见矛盾重复。  

人大代表个人的建议,办理复文应当由承办单位送达本人;人大代表联名的建议,办理复文应当送达领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应当由承办单位送达本人;政协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送达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送达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送达联系人。送达方式为承办单位径送或以挂号信方式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省级建议、提案的办理意见,由承办单位报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综合审查,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审核,以州人民政府文件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同时,省级建议办理复文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级提案办理复文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协提案委。  

第二十四条 反馈。建议、提案办理复文送达人大代表、提案者时应附征求意见表。人大代表、提案者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办理;人大代表、提案者进一步提出意见、建议的,承办单位应继续研究办理,并在1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公开。承办单位应积极稳妥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及舆论引导工作。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每年9月以前,属县(市)人民政府办理的,由县(市)人民政府通过本级政府网站专栏予以公开;属州级部门、单位办理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收集审核后在州人民政府网站专栏予以公开。

单独办理、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有关承办单位是公开工作的主体;2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是公开工作的主体,协办(会办)单位应在协办(会办)意见中明确是否公开。  

第二十六条 总结。在全面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后,承办单位应认真总结经验,仔细查找问题,明确改进措施,形成工作总结。州级建议、提案办理书面总结由承办单位分别报送州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州政协提案委。

第二十七条 续办续复。对建议、提案答复中的承诺事项和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建立工作台账,继续跟踪问效、续办续复,实行动态销号管理。已取得明显进展或落实到位的,及时向有关人大代表、提案者书面反馈情况,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和督办单位。

第二十八条 督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进行督办,并建立健全督办制度,与承办单位密切联系,掌握工作动态,加强督促检查、协调指导。协同州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或州政协提案委建立联合督办机制,加大督办力度,做好办理工作。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督办制度,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办理任务。

 

第五章 激励与问责

 

第二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州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州政协提案委,不断完善建议、提案办理评价评审制度,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全州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承办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结合办理工作实际,不断完善本单位办理工作量化评价机制和办法,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认真办理建议、提案的下属部门和承办人员给予激励。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办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明确办理责任,不落实具体承办人员的;  

(二)不按办理要求和程序规范办理,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敷衍塞责,草率应付,人大代表、提案者意见较大的;  

(三)承办单位之间互相推诿、贻误工作,主办单位不牵头负责,协办(会办)单位不积极配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承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的;  

(五)承办人员遗失建议、提案文本的;  

(六)在办理工作中,对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进行刁难、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七)在办理过程中未履行保密审查造成泄密的;  

(八)其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文山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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