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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文山州林业和草原部门基层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11231-0028  文  号  文林草发〔2021〕28 号
 来源  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日期  2021-12-31

各县(市)林业和草原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文山州林业和草原部门基层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1月18日局党组第十八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林业和草原部门基层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州林草科技创新能力,全面加强文山州林业和草原部门基层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专家工作站)建设工作,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7〕97号)文件精神,结合文山州林业和草原部门工作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着力解决文山州林草科技创新能力不强、创新创业人才不足的问题,搭建创新创业平台,探索产学研用结合的新模式和长效机制,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推进创新型林草科技发展。

第二章 申报及认定

第三条 申请建站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文山州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    

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有能力为建站专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的林草企事业单位,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状况良好;    

(二)在行业和领域中发挥优势明显、支撑发展的地位和作用突出,班子团结务实,积极进取,社会责任感强,发展愿望强烈的企事业单位;    

(三)与拟引进建站专家签有3年及以上的合作协议,有明确的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约定的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或重大新产品研发的具体任务和目标、知识产权归属及受益分配等事项。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专家可以申请建站:

(一)国家两院院士以及其他具有院士资格的相关人员;    

(二)“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特聘专家”;    

(三)州内、外及省级相关领域的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技术创新人才以及享受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等;    

(四)近五年的研发成果及技术转化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并且具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五)热爱林草科技事业,具备副高级职称及以上,对林草科技或林草产业具有独到研究,主持完成国家级或省级以上科研、科技推广项目2项以上,项目完成情况良好。    

第五条 专家工作站的申报及认定:

(一)建站单位与专家就达成的事宜签订《文山州林草部门×××专家工作站建站合作协议》,对合作内容及目标、权利和义务等进行约定;    

(二)建站单位为县(市)级林草企事业单位的,建站单位与建站专家共同向所属县(市)林业和草原局上报建站申请(附申请表和建站协议)。审核后县(市)林业和草原局报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建站单位为州级林草事业单位的,建站单位与建站专家共同向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上报建站申请(附申请表和建站协议)。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授“文山州林业和草原部门×××专家工作站”牌。    

第六条 对批准建立的专家工作站,优先推荐申报州级或省级专家工作站,申报成功的,实行双重命名;对推荐申报省级专家工作站并被批准的,不再推荐建立州级专家工作站。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主要职责:

(一)承担专家工作站管理的日常工作。按照各专家工作站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提出需要报请州人民政府审定的重大事项建议;    

(二)负责与省内、外有关专家联络,向有关单位提供专家信息;    

(三)负责组织协调专家与建站单位对接、建站等工作;    

(四)负责受理建站申请,组织专家检查、考核、验收等管理工作;    

(五)帮助协调解决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完成院地合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主要职责:

(一)与建站专家共同制定近三年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签订相关技术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二)负责为专家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研究和实验    

条件,提供一定的研发及成果转化经费、后勤服务保障等;    

(三)配合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做好专家工作站的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    

(四)定期上报专家工作站的工作运行情况;    

(五)明确建站专家为首席专家,与专家共同组建省、州、县(市)及乡土人才组成的专家团队,共同申报科技研究、推广项目,并组织实施;    

(六)与专家及研究团队共同协商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七)与专家及研究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地方创新人才、乡土专家等,指导和带动林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第九条 建站专家主要职责:

(一)弘扬科学家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先进科学文化、营造科技创新氛围,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培训活动;    

(二)开展产业及企事业发展战略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三)为建站单位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与建站单位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地方创新人才,指导和带动林草人才队伍建设;    

(五)组织专家及其团队开展联合攻关,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共同研发重大新产品,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建站后三年内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在文山州转化应用。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专家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运行周期为三年,三年运行结束,由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对专家工作站进行考核。合作期满3个月前,专家站需要延期的,由建站单位和专家共同提前向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延期申请,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对专家站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视情况同意延期。

第十一条 实行专家工作站运行年度报告制度。专家工作站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提交《文山州林业和草原部门×××专家工作站工作报告》,期间由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对专家工作站进行中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工作站,由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商建站专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专家工作站。

第十二条 若有影响专家工作站正常运行的重大事件发生,建站单位要在7个工作日内向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提交书面报告,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在收到报告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专家工作站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的,由建站单位和建站专家双方共同向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提出书面申请,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商建站单位和专家后,决定合并、重组、撤销。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专家工作站规划、政策的制定,协调解决专家工作站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专家工作站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对批准建立的专家工作站,由建站单位负责为专家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研究、试验和生活条件,提供一定的研发及成果转化经费,后勤服务保障等;经推荐申报成功省级、州级专家工作站的,所得经费补助,全部用于保障专家工作站条件改善、日常运行等。

第十六条 建站单位申报州级科技研究、推广项目的,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将积极协调优先立项支持,同时作为重点项目协调推荐上报省级给予立项支持。

第十七条 对于建站单位在申请建站和运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履行职责不到位、目标责任不落实、作用发挥不明显的,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将宣布停止运行,取消建站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申报专家工作站和国家、省、州科技研究、推广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解读:《文山州林业和草原部门基层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附件【文山州林业和草原部门基层专家工作站申报表、文山州林业和草原部门基层专家工作站延期申请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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