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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文山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01116-0123  文  号  文工信〔2020〕123号
 来源  文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开日期  2020-11-16

各县(市)工信商务局、发展改革局、农科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企业:

《文山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山州科学技术局
文山州财政局
天保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州税务局

2020年11月16日

文山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文山州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创新管理规范、引领示范作用较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文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天保海关、州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文山州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相关工作。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县(市)工信商务局负责所辖范围内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10月30日。

第六条  州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文山州境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具有在州内同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技术中心具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科研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10人。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通知,企业向所在县(市)工信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县(市)工信商务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州税务局对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核查情况,天保海关对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核查情况;

(三)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社会中介评估机构或者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进行评审答辩;

(四)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天保海关、州税务局等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初评结果、专家意见、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州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通过文山州政务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天保海关、州税务局,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向各县(市)工信商务局及相关企业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州级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两年评价一次,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材料上报:州级企业技术中心按属地管理原则于当年5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上报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评价材料包括:《州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材料核查和评价: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县(市)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州税务局对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核查。

天保海关对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核查。

第十四条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州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或公司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解散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各县(市)工信商务局将有关情况上报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连续两次被评价为基本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

(九)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  各县(市)工信商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州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推荐该企业上报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推荐该企业上报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八条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州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复函或通知形式告知各县(市)工信商务局和相关企业,并抄送同级管理部门。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九条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天保海关、州税务局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在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中,对州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经认定为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实施的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优先支持申报争取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的内容和要求,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天保海关、州税务局后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天保海关、州税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解读:《文山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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