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文山百色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文山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在全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1〕2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等问题。
二、工作内容
(一)准确把握事项范围。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编制公布目录清单。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对州级制定公布的第一批78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附件1),属于本级本部门行使的,应当全部明确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在本级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州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规定,聚焦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围绕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进一步拓展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由州司法局统一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公布并动态调整。
(三)统一规范工作规程。州直有关部门要科学制定工作规程,牵头制定本行业(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网上和实体大厅申请受理工作规程。规范完善办事指南,列入事中事后核查所需要素信息,标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请材料,列明告知承诺制不适用情形。参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附件2),完善事项名称、证明内容、设定依据等内容,逐项编制告知承诺书。
(四)联通共享数据资源。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打通信息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无障碍、全时空联通共享。要通过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各级政府网站和业务系统、各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等渠道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询、索取或者下载。
(五)建立核查工作和诚信管理机制。各县(市)、州直各部门要针对承诺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制定核查办法,对申请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经查实确认承诺不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申请人,承办单位要依法依规实施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等相应惩戒措施,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要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通过分批定期核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六)精准把握告知承诺内容和适用对象。州直有关部门要准确理解把握政策实质,切实增强执行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除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要明确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1年3月25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及《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1〕2号),研究制定本级本部门具体的工作方案。各县(市)各部门要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情况报告和沟通联络工作,并将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座机、手机)报州司法局。
(二)实施准备(2021年4月30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此次省、州制定公布的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明确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细化任务分工,在本级门户网站公布本级政府确定的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拓展和动态调整证明事项,认真组织本级相关单位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逐项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州直有关部门要对照文山州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附件1),逐项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网上和实体大厅申请受理工作规程,规范完善办事指南,逐项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2),同时报送州司法局。州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拓展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报州司法局统一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公布并动态调整。
(三)全面推行(2021年6月30日前)。全州范围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从2021年5月起,于每月6日前,各县(市)各部门将落实《文山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进展情况报州司法局。
(四)总结自查(2021年9月1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工作成效,于2021年6月2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报州司法局;2021年9月1日前,开展自查自评,自查评估情况和结果报州司法局。
(五)检查验收(2021年12月31日前)。2021年10月开始,州政府将组织对全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进度、质量、效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文山州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小组,由州司法局牵头,州政府办(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服务局、州税务局等涉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相关单位参与,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各县(市)各部门要对照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州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行业(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二)大力营造氛围。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加大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加强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业务经办人员准确理解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工作规程。
(三)加强考核督查。各县(市)各部门要将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综合考评范围,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要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处理。州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小组要加强对全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附件:1.文山州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附件1
文山州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共78项)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州级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1 |
核发居住证 |
|
居住证申领(就读) |
行政确认 |
县 |
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
州公安局 |
2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
|
行政给付 |
县、乡 |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包括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情况 |
州民政局 |
3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
|
行政给付 |
州、县 |
经济困难证明 |
州司法局 |
4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 |
|
公共服务 |
州、县 |
经济困难证明 |
州司法局 |
5 |
法律援助 |
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
|
公共服务 |
州、县 |
经济困难证明 |
州司法局 |
6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州 |
省外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证明 |
州司法局 |
7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州 |
分所资产证明 |
州司法局 |
8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州 |
省外派驻分所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
州司法局 |
9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
国资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州 |
资产证明 |
州司法局 |
10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
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州 |
资产证明 |
州司法局 |
11 |
律师执业许可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兼职律师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州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
州司法局 |
12 |
养老保险服务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申领 |
公共服务 |
州、县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州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13 |
养老保险服务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州、县 |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 |
州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14 |
养老保险服务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申领 |
公共服务 |
州、县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州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15 |
养老保险服务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企业在职参保人员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州、县 |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 |
州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16 |
养老保险服务 |
遗属待遇申领 |
城乡居民丧葬补助金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县 |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
州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17 |
养老保险服务 |
遗属待遇申领 |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费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州、县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州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18 |
工伤保险服务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
公共服务 |
州、县 |
待遇领取人关系证明 |
州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19 |
工伤保险服务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
公共服务 |
州、县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州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20 |
工伤保险服务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
公共服务 |
州、县 |
供养亲属关系证明 |
州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21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
公共服务 |
州、县、乡 |
城镇零就业家庭证明 |
州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22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
行政许可 |
州 |
学历证明 |
州交通运输局 |
23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
行政许可 |
州 |
学历证明 |
州交通运输局 |
24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爆炸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
行政许可 |
州 |
学历证明 |
州交通运输局 |
25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核发 |
行政许可 |
州 |
学历证明 |
州交通运输局 |
26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行政许可 |
州、县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
州农业农村局 |
27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
行政许可 |
县 |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州农业农村局 |
28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
行政许可 |
县 |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 |
州农业农村局 |
29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
|
行政许可 |
州 |
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州商务局 |
30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 |
|
行政许可 |
州 |
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州文化 和旅游局 |
31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 |
|
行政许可 |
州 |
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证明 |
州文化 和旅游局 |
32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州、县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州卫生健康委 |
33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重新注册 |
行政许可 |
州、县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州卫生健康委 |
34 |
护士执业注册 |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州、县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州卫生健康委 |
35 |
护士执业注册 |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州、县 |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州卫生健康委 |
36 |
护士执业注册 |
|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 |
行政许可 |
州、县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州卫生健康委 |
37 |
伤残等级评定 |
|
|
行政确认 |
州、县 |
居民户口簿 |
州退役军人局 |
38 |
伤残等级评定 |
|
|
行政确认 |
州、县 |
退役军人证或人民警察证 |
州退役军人局 |
39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
|
行政确认 |
州、县 |
居民户口簿 |
州退役军人局 |
40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
|
行政确认 |
州、县 |
残疾军人证 |
州退役军人局 |
41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登记(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所使用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42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登记(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州、县 |
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43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登记(分公司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州、县 |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44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登记(分公司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州、县 |
变更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45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非公司企业登记(开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所使用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46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非公司企业登记(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州、县 |
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47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非公司企业登记(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州、县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48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非公司企业登记(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州、县 |
变更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49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州 |
住所使用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50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州 |
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51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州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52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州 |
变更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53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州 |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54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州 |
变更后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55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州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56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州 |
变更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57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
个体工商户注册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58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
个体工商户变更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59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 |
住所使用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60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 |
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61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 |
住所使用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62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变更 |
行政许可 |
州 |
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63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电线电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级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64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化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级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65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级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66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级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67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级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68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水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级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69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建筑用钢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级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70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人民币鉴别仪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级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71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级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72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级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州市场监管局 |
73 |
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待遇报销 |
|
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生育待遇申报支付 |
公共服务 |
州、县 |
配偶未就业证明 |
州医保局 |
74 |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异地就医 |
公共服务 |
州、县 |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常住人口登记卡) |
州医保局 |
75 |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
常住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异地就医 |
公共服务 |
州、县 |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工作单位派出证明) |
州医保局 |
76 |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服务协议管理 |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药品经营单位业务开通申请 |
|
公共服务 |
州、县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州医保局 |
77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新申办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
州发展改革委 |
78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延续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
州发展改革委 |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以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法律援助为例)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经济困难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经济困难的证明;
□2.(此事项如有多个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次填写,供申请人选择);
……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文山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http://www.ynws.gov.cn/info/3109/28195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