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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10224—0007  文  号  文政发〔2021〕7号
 来源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2-24

各县(市)人民政府,文山百色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云南“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战略,“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部署要求,不断优化外贸结构,提升贸易质量,把文山打造成为全省对外开放的重要枢纽。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20〕16号)精神,结合文山外贸发展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支持鼓励出口农产品基地建设。支持鼓励企业在我州建立出口农产品基地,经海关备案,基地规模达2000亩(含2000亩)—5000亩(不含5000亩),且年自营外贸进出口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冷链设施建设、物流运输补助费用20万元人民币;基地规模达5000亩(含5000亩)—30000亩(不含30000亩),且年自营外贸进出口额达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冷链设施建设、物流运输补助费用50万元人民币。基地规模达30000亩(含30000亩)以上,且年自营外贸进出口额达3亿元人民币(含3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冷链设施建设、物流运输补助费用1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市场监管局,天保海关、都龙海关、田蓬海关,各县<市>人民政府)    

第二条支持鼓励外向型加工制造业发展。大力发展外向型加工制造业,对生产以出口为主的加工企业,年出口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不含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生产厂房、加工设备、物流运输补助20万元人民币;年出口额达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生产厂房、加工设备、物流运输补助5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三七中医药发展中心,天保海关、都龙海关、田蓬海关,各县<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支持鼓励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培育和引进在文山建立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整合文山优势资源出口创汇,开展融资、财务管理、政策业务咨询、退税、报关报检等综合服务,促进我州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对年进出口额达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提供相关手续材料,通过文山州商务局审核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人才引进、业务服务补助3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投资促进局,天保海关、都龙海关、田蓬海关,各县<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支持鼓励企业到境外投资项下带动出口。对到境外投资,获得国家商务部许可,且带动年外贸进出口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境外投资补助3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天保海关、都龙海关、田蓬海关,各县<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支持鼓励加工贸易发展。为促进贸易多元化发展,对落地文山,年进出口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的加工贸易企业,一次性给予生产厂房、加工设备补助3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投资促进局,天保海关、都龙海关、田蓬海关,各县<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 支持鼓励服务贸易发展。为推动文化旅游、中医药、建筑、金融、物流、技术等服务贸易发展,促进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协调发展,根据州外汇管理局服务贸易收支数据,对在文山州注册并在文山州辖区办理结售汇业务,且服务贸易收支达2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含2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技术研究、业务拓展补助1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三七中医药发展中心,天保海关、都龙海关、田蓬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文山州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支持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为挖掘外贸进出口潜力,做大外贸增量,对年进出口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以上的外贸企业,按年进出口额的0.2%给予物流、品牌创建、国际市场开拓、保订单、疫情防控等综合补助。每户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天保海关、都龙海关、田蓬海关,各县<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建立外贸发展综合贡献十强企业激励机制。每年开展一次评选活动,对外贸进出口额排名全州前10名的外贸企业,授予“年度外贸十强企业”证书和牌匾。(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天保海关、都龙海关、田蓬海关,各县<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支持鼓励对象。在文山州注册、备案,有进出口业绩,当年守法诚信经营,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外贸、外经企业。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突破1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天保海关、都龙海关、田蓬海关、州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文山州中心分行,各县<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加强资金保障。扶持补助资金列入州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当年的扶持补助在次年6月前兑现。强化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拖欠。申报程序由外经贸企业对照扶持标准,按属地上报相关佐证材料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分别上报州财政、商务部门审核。申报细则另行发文。(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以上政策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扶持措施,遵照执行。各县(市)可根据此外贸发展措施,出台符合辖区外贸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2021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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