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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00408-100119-029  文  号  文政办发〔2020〕29号
 来源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04-08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好大棚房整治工作成果,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大力支持农村农业可持续发展力度,现将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

设施农业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严禁以农业设施用地为名从事非农建设。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清洗、分拣榨汁、包装场所用地(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烘干设施、粮经产品保鲜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二、加强耕地保护,落实辅助设施用地政策

各县(市)要将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农机库房、分栋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可根据生产实际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取消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但必须坚守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三、加强规划管理,保障乡村重点项目用地

各县(市)要积极开展乡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应安排至少5%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四、明确责任,严格落实批后监管

按照既有合作、又有分工的原则,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资源共享。县(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选址和设施用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属设施用地与配套设施用地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是否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和土地复垦内容,是否存在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县(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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