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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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文山百色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文山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文山州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及地方管养国省道。 第三条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 州级相关部门职责 州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养护行业管理,根据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计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计划;会同州财政部门开展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绩效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县(市)人民政府进行绩效管理。 州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农村公路州级养护补助资金,指导和监督县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 州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用地、砂石料类矿产资源申请登记等工作。 州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扶贫等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相关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州林草部门负责指导县(市)级政府将农村公路绿化养护纳入林业绿化政策支持范畴,充分整合绿化资源,解决公路绿化养护资金不足问题。 州审计部门强化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职责 (一)按照国务院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市)、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将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 (二)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县(市)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指导监督县(市)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职尽责。 (三)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 (四)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将乡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并督促村务监督委员会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 (二)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机会。 第三章资金保障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中央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二)省级安排的日常养护资金。 (三)州、县(市)人民政府配套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四)通过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中央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国、省、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不得用于公路新建。2022年起,该项资金不得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 第九条 2021年起,省、州、县(市)三级公共财政一般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文山州属于三类地区,省、州、县(市)三级财政分担比例为40%、20%、40%。根据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对补助政策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条 从2021年起,州、县(市)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二条 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段要加强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按有关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养护工程资金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第四章长效机制 第十六条 州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文山州“四好农村路”建设考评办法》,对各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考核,形成长效机制。 第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 第十八条 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市)政府要组织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 第十九条州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各县(市)要建立健全县(市)有路政员、乡(镇)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农村公路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农村公路路产登记,全面开展农村公路巡查、监管、行政许可,坚决制止损坏公路行为,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坚持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理念,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能力。全面开展“美丽公路”创建工作,打造绿色生态、安全畅通、美丽舒适的路域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路出行条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过程中,按国办发〔2019〕45号、云政办发〔2020〕40号、《文山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文山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http://www.ynws.gov.cn/info/3109/273823.htm 图解:《文山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http://www.ynws.gov.cn/info/3109/273930.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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