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十个严禁”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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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争创国家卫生城镇,提升城市形象,进一步加强文山州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优化城市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乱堆乱建。严禁在城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道、绿化带、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及其他公共空间乱搭乱建、堆放物品、加工作业。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在宅基地、国有土地、现有房屋上改变风貌、私搭乱建,以及其他占用公共空间的行为。 二、严禁乱贴乱画。严禁擅自沿街散发小广告和在规定地点之外的处所张贴小广告及墙体广告。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 三、严禁乱占乱摆。严禁在城区沿街门店出店占道经营、流动摆摊设点影响市容。 四、严禁乱停乱放。严禁车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城区人行道、公共场所等非允许停车区停放。 五、严禁乱挖乱毁。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规划区道路、人行道、广场、绿化带等公共区域和毁坏公共设施的行为。 六、严禁乱播乱放。严禁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音响设备发出噪音招揽顾客和影响他人。 七、严禁乱踩乱晒。严禁践踏公共绿地、损毁绿化设施;钉、拴、刻绿化树木和在绿化树木上晾晒衣物。 八、严禁乱倒乱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排污水,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各类垃圾。 九、严禁乱泼乱排。严禁餐饮经营单位和个人乱倒泼洒餐厨垃圾、随意排放油烟和泔水乱泼乱排;宠物不牵遛和不清理粪便行为。 十、严禁乱撒乱运。严禁建筑工地造成大气污染的施工作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对无理取闹或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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