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文山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给人群带来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蚊、蝇、蟑螂、鼠、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州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文部队、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的工作方针,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物理防制和化学防制相结合的综合预防控制措施。 第五条 各级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辖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承担同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 (二)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方案,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监督指导; (四)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的考核; (五)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本行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大力宣传爱国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动员群众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等相关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施监督管理;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粮食储存等重点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汽车客运站、铁路站点、机场、汽车修理厂等相关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自来水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地下污水管道等相关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园、广场绿地、公共绿地、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公厕等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水务部门负责对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农业生产废弃物、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畜禽病死无害化处理,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及农药市场规范管理工作; (八)商务部门负责大型商超、加油站、再生资源回收站等管理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九)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及旅游景区、星级酒店、网吧、娱乐场所等管理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和技术评价,负责对医疗机构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场所、食品流通场所、集贸市场、药品经营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责任制。 (一)单位责任区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二)集贸市场、各类农副产品市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三)个体经营户办公、经营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个体经营户负责; (四)实行物业服务居住小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服务居住小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五)居(村)民房屋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六)建筑工地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拆迁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 (七)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县(市)爱卫会研究确定。 第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各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经费投入、落实专人负责,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下列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开展环境治理,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垃圾、堆积杂物、残留食物等,保持环境整洁; (二)实行垃圾分类和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三)粪池、粪缸加盖密封; (四)设置和完善防蝇网、防蝇帘、防蝇柜(罩)、灭蝇灯、挡鼠板、防鼠网等病媒生物防护设施; (五)对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采取定期冲洗、消杀、平整、疏通等措施; (六)采取涂墙抹缝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七)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尸体; (八)采取机械或生物、化学等控制病媒生物密度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农副产品市场、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医疗机构、废品收购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宾馆(酒店)、学校、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粮库等人员集中、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除遵守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 (二)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责任人; (三)设置病媒生物消杀设施。 第十二条 农村地区应当开展饮用水卫生条件改善、厕所改造、生活垃圾管理、生活污水治理等工作,减少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在病媒生物密度高峰的季节可以采用化学药物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积极动员全社会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开展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以及责任不明确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等。单位及其责任区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本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配合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操作规程,保障人身安全,并接受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病媒生物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同级爱卫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不得挪动、损坏监测器具。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机构对辖区内各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并进行评估,对不按规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进行监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应当及时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图文解读:文山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试行)-http://www.ynws.gov.cn/info/3109/3148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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