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文山州企业上市补助及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企业上市补助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助力市场主体培育,促进和支持我州企业上市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22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2〕24号)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文山州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创新驱动、规范发展”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发展。通过优化发展环境,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加大上市支持力度,形成储备一批、培育一批、上市一批、发展一批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设立文山州推进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由州级财政预算安排,安排使用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原则。
第二章 培养上市后备企业
第五条 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加入上市后备企业,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依规享受以下政策: (一)实行州级领导挂钩联系制度。 (二)对企业在改制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按照“一企一议”原则,积极协助解决。 (三)上市后备企业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大项目,按规定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转报或审批。 (四)对上市后备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其它困难,有关责任部门应积极协助解决。 (五)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等政策优惠,及时办理上市“金种子”企业和后备企业涉税业务,落实企业上市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上市奖补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和奖励对象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成功上市(挂牌)企业。 第七条 补助与奖励标准 (一)成功上市企业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奖励。其中,对已进入上市备案期,经辅导券商内核会审核通过,上市申请已被交易所受理的,补助400万元;成功上市后,奖励200万元。 2.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备案)境外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 3.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规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其中,对已进入上市备案期,经辅导券商内核会审核通过,上市申请已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受理的,补助300万元;成功上市后,奖励200万元。 (二)成功挂牌企业 1.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在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申报奖补资金前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失信,以及对上市工作造成实质性障碍等情形。同一企业在同一资本市场同一阶段只奖补一次。同一企业在多地上市不得重复申报奖补资金。 第八条 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北京证券交易所转板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以进入(转板)后交易所相对应的标准补足奖补资金。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州、县(市)金融办是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上市补助及奖励审批工作。 第十条 申请文山州上市后备企业的,由企业填写《文山州拟上市后备企业推荐登记表》(附件1)并提交有关资料。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金融办申请,由县(市)金融办初审后报州金融办审定。州金融办参考当年省上市后备企业标准,结合文山州实际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上市补助或奖励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金融办申请,经县(市)金融办初审后报州金融办审定,并提交附件2中所列的材料。州金融办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章 加强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要实行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急事快办,特事特办。对企业上市中提出土地、房产、税务、社保、国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账户和项目立项等各项审批、备案或者出具有关证明申请的,有关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依法依规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组织领导,依托文山州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统筹组织、协调推进全州企业上市工作。 第十四条 州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云南省证监局等监管机构沟通合作、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州内上市资源储备、辅导备案、上市动态、上市公司发展等情况,积极争取有关上市政策在文山州先行先试。
第六章 财政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并对申报资料准确性、真实性和资金使用等负责。对恶意隐瞒事实,通过伪造、编造企业证明材料、申请资料、实施贿赂等非法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专项资金外,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属上市后备企业的取消后备企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获得奖补的企业在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方面应接受监督,专项资金用于与企业上市(挂牌)相关工作或用于企业生产运营,不得用于奖励企业高管或证券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或个人。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要开设账户,实行专账核算,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并保留奖补资金支出凭证。 第十七条 对于在资金申报过程中,撤回上市申请或在审核注册阶段由于违法等情形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给予处罚的,不予奖补。 对于获得上市阶段性奖补资金后撤回上市申请或在上市审核注册阶段由于违法等情形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给予处罚,以及首次上市发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以后1年内退市(摘牌)的,企业应在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5日内向州金融办书面报告。对于需收回奖补资金的情况,企业应在收到州金融办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主动将获得的奖补资金原渠道全额返还州级财政。 第十八条 证券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配合企业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文山州推进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鼓励企业上市补助办法(修订)的通知》(文政发〔2016〕4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文山州拟上市后备企业推荐登记表 2.企业上市补助、奖励申报材料
附件1 文山州拟上市后备企业推荐登记表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方式:
注: 1.申报企业须一并提交:(1)企业申报报告;(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章程;(3)最近两年财务报表。 2.本表不拘于篇幅,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表格。
附件2 企业上市补助、奖励申报材料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可分阶段申请补助及奖励,或成功上市后申请一次性奖励。 一、上市培育阶段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改制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上市辅导协议复印件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 (四)获得中国证监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国外上市管理机构受理上市申请材料的正式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二、成功上市(挂牌)企业申报专项资金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成功上市、挂牌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图文解读:文山州企业上市补助及奖励办法-http://www.ynws.gov.cn/info/3109/314881.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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