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国家的统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贯彻和执行。 第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突出民族特色,发挥区域优势,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努力把文山建设成为世界一流“三张牌”示范区、兴边富民示范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
第二章 经济建设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强和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把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作为首要任务。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逐步提高农业农村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制定和落实发展现代农业的优惠政策。重视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大三七为主的中药材、稻谷、蔬菜、辣椒、肉牛等绿色产业发展,按照“大产业+新主体+新平台”发展思路,落实落细“抓有机、创名牌、育龙头、占市场、建平台、解难题”系列举措,全力打造“绿色食品牌”和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全力提升农业产业设施化、有机化、数字化水平和基地化率,推动现代农业提档升级。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按照“规模化布局、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品牌化营销”全产业链打造特色优势产业集群,深入实施土地平整、耕地质量保护提升和综合水利工程,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山区“宜机化”农田改造力度,配套完善田间灌溉排水系统、管网设施和机耕道路建设,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完善农业科技服务网络体系,加强乡、村级农技推广服务公益设施和队伍建设。把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行政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坚持发展以三七为重点的道地药材产业,推行以三七为重点的中药材绿色化、标准化、组织化种植,加快三七中医药加工业发展,加强种质资源圃建设,大力推动以三七为重点的中药材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视发展烤烟产业,巩固传统烤烟产业新优势,加大生态高效的烟区产业综合体建设。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畜牧业,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培育生猪、肉牛等优势产业。加强地方良种保护和提纯复壮,开发特色产品,积极发展畜禽产品加工业,加快推进畜牧业产业化进程。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畜牧业贷款,健全畜牧业保险制度。 第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常规防疫与强制免疫相结合,保障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强制免疫所需疫苗、反应治疗和死亡补偿等经费由州、县(市)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质量、森林蓄积量,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从每年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林业,逐步提高全州森林覆盖率和林产业的发展。 自治州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林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积极推行林长制。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国家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经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可以作为编制年度采伐限额的依据。 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商品林应当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实验区的竹林,以及因自然灾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和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除外。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采伐许可证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可以由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大中型水利设施投入力度。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和个人以独资、合资、股份等形式参与能源开发。开发生产的电力、煤炭等能源资源,坚持服从能源运行调度与保护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全力支持本州的用能需求。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坚持工业强州战略,加快工业发展,走节能、环保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打造世界一流“中国铝谷”核心区为重点,突出园区引领、突出科技支撑、突出铝精深加工,实现产业链向精深加工和终端产品制造延伸。 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围绕文山、砚山、平远三角经济区,建设文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云南砚山产业园区。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加快“文砚同城化”建设,推动“产城、景城、文城”融合。统筹提升全州八县(市)城市建设综合竞争力和人民群众幸福感。 第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对自治州资源和农产品等重点产业进行开发,推动全州工业发展。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提高民营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 第二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信息通信企业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依法加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保护,提高信息服务质量,确保安全畅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公路、铁路、水运和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抓好公路与铁路、民航、航运的衔接,形成公路、铁路、航运和空运协调发展的现代交通网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县至乡、乡至村的公路建设。加大“四好农村路”建设投入,实现“四好农村路”建、管、护、运综合协调发展。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城市路网、公共交通、停车场管理规划工作,加大轨道交通、快速公交、常规公交等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公交线网布局,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快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基础的城镇化建设。逐步把县城建设成为各具特色、功能齐全的城市,充分发挥县城作为县域经济中心的辐射、集聚作用和乡(镇)的依托作用,带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做到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协调发展。 积极编制实施州、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未依法编制审批县(市)、乡(镇)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实施项目建设。城镇、乡村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以当地优势产业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当地自然、历史、人文和民族特色。在城镇、乡村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应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突出地方民族特色,积极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第二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不断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重点抓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增大供应量,使更多城镇中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边境县人民政府加大对口岸、港口及边民互市市场的建设。加强和完善边境口岸贸易及边民互市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行政部门积极开发建设以民俗、生态、乡村、休闲度假等为主要内容的旅游产品,打造以民族风情、山水田园、岩溶地貌、边境旅游等为特色的旅游品牌,大力支持生产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和风味食品,把文山打造成为独具特色的山水田园乡村旅游目的地。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州内外企业、客商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和开展旅游产业的区域合作。 第三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第三章 财政税务和金融工作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新增财力重点用于自治州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并向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倾斜。 县(市)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预算时,应向民族乡倾斜。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中安排民族机动金和边境民族工作经费。边境县安排边境民族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财税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相关政策,推动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发展。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金融、税务等部门积极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事业,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健全完善社会诚信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充分运用货币政策,优化信贷结构,保持信贷合理增长。 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构建投资多元、形式多样、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争取国家金融优惠政策,促进自治州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持经济社会建设。 鼓励发展形式多样、具有一定规模的投融资信用担保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密切合作,共建信贷风险安全保障体系。
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并举,使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严格保护盘龙河、清水江、驮娘江、西洋江等重要河流水资源涵养地的生态环境。以“一湖一河”为重点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坚持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和工农业用水安全,筑牢滇东南生态安全屏障。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执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供地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保障粮食安全及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实行合理开发和严格保护。 第四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大节能减排和环境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城乡污染,制定并实施城乡环保行动计划,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城乡垃圾和污水治理。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补偿机制。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将环境保护税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污染治理与环境损害修复。
第五章 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落实国家和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教育优惠政策。统筹城乡教育,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费学校的比例,保障学校布局与村镇建设和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促进教育公平。把学校建设纳入城市规划,新建小区或旧城改造扩容应同步规划学校,满足城市扩容学位需求。积极发展高等教育,支持文山高等教育学校建设发展。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民族教育。在办好民族中、小学校的基础上,建立1所州级民族中学或者在州一中设立民族班。没有民族中学的县(市),要在县(市)第一中学开设民族班,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研究和管理,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使用力度。把双语教育教学培训列入年度师资培训计划,在边远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小学低年级和学前教育开设双语教育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双语教育教学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在办好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上,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扩大寄宿制困难学生的生活费补助覆盖面。加大对边境地区和内地高寒山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民族地区的办学条件。 州、县(市)人民政府每年筹集一定资金,用于救助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 扶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扩大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规模,建立残疾学生助学制度。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鼓励中青年教师到边远山区和民族贫困山区任教。凡在这类地区任教的教师,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的,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县(市)自行确定,并纳入预算。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教师和教育体育工作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优秀教师和教育体育工作者。每5年对在教育体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养和引进科技人才,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培育,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科技管理队伍建设,增强科技创新服务供给。 加强全民科学素质建设,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提升科普服务能力,实施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加大科研和科普经费投入,科学技术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每5年对科技发明、应用和推广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民族文化,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建设文化强州,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 第五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机制创新,确保公益性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加强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传承馆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把社区文化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加强乡(镇)文化站、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业发展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民族宗教、文化旅游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的发掘、整理和保护,弘扬优秀民族文化。民族文化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开发工作。严格保护文物古迹、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挖掘、提升、丰富文化内涵,有效利用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资源。其工作经费列入州、县(市)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在州广播电视台开设壮、苗语广播电视栏目,丰富民族文化生活,扩大文山的知名度。健全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智慧广电建设,提升农村地区特别是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质量。加强少数民族电影和电视剧译制和创作,推动少数民族影视发展。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 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疾病防控能力建设,加强对艾滋病等重大疾病的防治,疾病防控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州级卫生健康部门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支持少数民族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推进少数民族医药产业发展。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管理,强化公立医院的公共服务职能。 州、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专家到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巡回医疗,送医送药到村寨。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全面落实重点人群救助政策,加强边远地区符合救助政策的少数民族的参保资助和医疗费用救助。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组织实施好国家生育政策,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进一步改善人口结构。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发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对民族传统体育优势项目实施定点培训,州、县(市)财政给予经费保障。每4年举办1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对就业困难群体给予就业引导、扶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5年对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 加强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转移,促进劳务输出工作的健康发展。劳动就业培训费用,除国家和省补助外,由州、县(市)级财政负担。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财政应加大对社会保险投入力度,推动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配套。 第六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倡导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资支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整合社会福利资金,对城市孤寡老人、农村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建立托养服务机构,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进行托养。加强对孤残儿童和城镇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救助,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
第六章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帮扶责任和监督责任,积极推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要持续加大脱贫群众就业、产业扶持力度,促进脱贫人口持续增收、稳定致富。落实好教育、医疗、住房、饮水等民生保障普惠性政策,精准落实好帮扶措施,坚决防止规模性返贫。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提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持续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不断改进和完善乡村治理,稳步推进乡村建设。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体要求,有序推进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第七章 干部及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选派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校、高等院校进行教育培训;选派到上级行政机关和发达地区挂职;下派到基层挂职锻炼。在选派干部培训和挂职锻炼时,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 在公务员调任中,注重考虑州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 第六十五条 自治州在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的比例,定向招录少数民族,并适当放宽报考条件;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根据人才队伍结构和实际工作需要,单设岗位招聘当地少数民族。 第六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壮族、苗族成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逐步做到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六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不断建立健全人才的培养、使用、流动和激励机制。 第六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引导和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和自主创业。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引进高技能人才和优秀管理人才。采取聘用、短期服务、承担项目、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等方式,参与自治州经济社会建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每年的4月1日是自治州建州纪念日,放假2天。每年的壮族三月三节,苗族闹兜阳节,各放假3天。彝族、白族火把节,瑶族盘王节,回族古尔邦节,傣族锦库节,布依族牛王节,蒙古族草原节,仡佬族祭祖节,本民族放假1天。 第七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巩固和提升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每5年召开1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表扬。 第七十一条 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措施的,应当经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文政发〔2008〕28号)同时废止。
图文解读: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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