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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政规〔202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保障功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因健康等特殊原因,本人无法申请提取的,可委托他人申请提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提取。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项情形,职工的配偶可申请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项情形,以及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账户状态应为封存状态。

第七条 职工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中多项提取条件的,可以选择一项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拥有多套自住住房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选择一套住房作为提取条件用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职工使用了本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结清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职工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以及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应依照第八条的规定用于偿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至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第十条 以下几种情形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性用房及偿还商业用房贷款本息的;

(二)房屋中小修理、装修、购买车库(车位)、杂物间等;

(三)职工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

(四)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第三章 提取金额及频次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六)、(七)项提取情形的,提取金额及频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并支付购房款一年内提出申请,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后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总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后续提取的,每次申请提取时间应与该套住房上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付款凭证总金额;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选择用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按月冲”),也可以选择用每年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按年冲”);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提取:

1.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至该笔住房贷款结清为止;

2.在还款期内,可以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至该笔住房贷款结清为止。

(五)职工在工作所在地无房且租房自住,或者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的实际租赁费用支出,年缴存额低于本州规定年度提取限额的,可申请全额提取年度缴存额;年度缴存额高于本州规定年度提取限额的按限额提取。年度提取限额由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全州住房租赁市场情况每年发布一次。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提供证明材料:

(一)职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当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合法有效的继承协议、或合法有效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三)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四)受托人受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第十四条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

(二)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第十五条 职工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第十六条 职工在工作所在地无房且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应当填制《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表》。

第十七条 职工离休或退休的,不再收取离休或退休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再收取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封存6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应当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根据司法部门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作封存处理。职工刑满释放再就业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被封存账户给予启封,转移到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如该职工刑满释放6个月后未再就业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对职工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归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以及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外,应当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 职工可以依照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的提取范围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五章 提取受理及审批

第二十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向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所需材料由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自收到提取申请当日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应当当场办结;需要进一步核查申请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告知提取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对于识别出提取的证明材料属于伪造、变造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中止提取行为。对申请人的提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依法依规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申请人拒绝配合的,视为不再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六章 提取方式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结算应用系统。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用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业务,职工可以委托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代为办理。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采取柜台和线上两种方式申请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提取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手段骗取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追回被骗资金,并将其违法行为列入住房公积金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同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04〕86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通知》(文政发〔2006〕91号)同时废止。

 

图解:《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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