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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17〕9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文山州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8日

   

文山州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文山州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在区域经济发展和重点产业、企业做大做强过程中的支撑作用,提高全州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云科合发〔2011〕1号)文件精神和我州工作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州委组织部、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共同组建文山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审定、协调、推进工作,在州科技局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站办公室”),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以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着力解决我州创新能力不强、创新创业人才不足的问题,搭建高层次创新创业平台,探索产学研用结合的新模式和长效机制,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推进创新型文山建设。

 

第二章 申报及审批

 

第四条 申请建站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文山州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状况良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二)在行业和领域中发挥优势明显,支撑发展的地位和作用突出,班子团结务实,积极进取,社会责任感强,发展愿望强烈的企事业单位;

(三)与拟引进的院士专家签有3年及以上的合作协议,有明确约定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重大新产品研发的具体任务和目标、知识产权归属及受益分配等事项。

第五条 拟建站的院士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国家两院院士以及其他具有院士资格的相关人员;

(二)“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特聘专家”;

(三)州外省级相关领域的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技术创新人才以及享受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等;

(四)近五年的研发成果及技术转化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并且具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第六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报和审批:

(一)建站单位与院士或专家就达成的事宜签订《文山州×××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合作协议》,对合作内容及目标、权利和义务等进行约定;

(二)建站单位向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建站申请(附申请表和建站协议),经审核后逐级上报工作站办公室审查;

(三)工作站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请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并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文山州×××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七条 对批准建立的州级院士专家工作站,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成功的,实行双重命名;对仅申报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并被批准的,不再审批建立州级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获准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与院士专家共同制定近三年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签订相关技术合同;

(二)负责为院士专家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研究和实验条件,提供一定的研发及成果转化经费,后勤服务保障等;

(三)配合工作站办公室做好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

(四)定期上报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工作运行情况;

(五)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组织实施;

(六)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协商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七)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地方创新人才,指导和带动我州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第九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产业及企事业发展战略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二)为建站单位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三)与建站单位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地方创新人才,指导和带动我州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四)组织专家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共同研发重大新产品,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建站后三年内至少有1项重大技术成果在文山转化应用。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运行周期为三年,三年运行结束,由工作站办公室会同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院士专家工作站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一条 实行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年度报告制度,院士专家工作站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站办公室提交《文山州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年度考核由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若有影响院士专家工作站正常运行的重大事件发生,建站单位要在1周内向工作站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工作站办公室收到报告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的,应由合作双方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由工作站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今后申报建站资格。

第十五条 对合作期满、考核合格并明确还需继续运行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由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申请,管理委员会视情况审批延期。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规划、政策的制定,协调解决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工作站办公室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工作站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抓好落实,向管理委员会提出需要审定的重大事项建议;

(二)负责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省科技厅以及省内外有关专家联络,向有关单位提供院士专家信息;

(三)负责组织协调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对接、建站等工作;

(四)负责受理建站申请,组织专家检查、考核、验收等管理工作;

(五)帮助协调解决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经费,对批准建立的州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主要用于保障院士专家工作站条件改善、日常运行等,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建站单位申报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州科技局将优先立项支持,同时作为重点项目推荐省厅给予立项支持。

第二十条 对于建站单位在申请建站和运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履行职责不到位、目标责任不落实;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管理委员会将宣布停止运行,取消建站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申报院士专家工作站和省州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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