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我州的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补助原则 1、补助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单位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 2、既参照原公费医疗支出情况,同级财政又有相应的负担能力; 3、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补助对象 1、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2、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3、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4、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5、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补助标准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补助标准按当年在职、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2%提取,划入同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后,再全部划入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自付部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费用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大病住院医疗费自付费用补助。 四、有关事项 1、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划拨,分上、下半年两次划拨结束。 2、本意见由医疗保障局解释。
文山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四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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