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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山州贯彻《云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实施办法 文政发〔2000〕11号

第一条 为使我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根据《云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文山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应遵守本办法。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遵循全面规划,分步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一)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依法行使享有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增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促进基层依法治理;

(五)提高各行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六)促使青少年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使其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

(七)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做到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经营。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和流动人口。

第六条 法制宣传教育重点采取以下形式进行:

(一)州、县每年要举办一至二期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各级党校(行政学校)每年要举办二至三期学法用法培训班。州委党校负责培训县处级以上干部和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州民族干部学校负责培训州直各部门科级干部,县委党校负责培训各乡(科)级及股(所)级干部。乡党校负责培训村公所干部和村民委员会干部及乡所属机关干部。

(二)农村要利用业余、农闲时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农村科技学校、夜校、全日制学校作为宣传法律法规的阵地,搞好农村法律普及。

(三)广播电台(站)、电视台、报刊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列为宣传工作的重点,每月要办一至二期法制节目(栏目),州、县普法主管机关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努力办好墙报、黑板报、法制宣传专栏,每个季度办法制宣传专栏一至二期。针对我州少数民族众多的特点,广播电台、电视台要使用壮、苗、瑶等少数民族语言播放法制节目;

(四)每年的三月为法制宣传月,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内容及要求由州、县普法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

(二)制定本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本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每年组织培训一至二期法制宣传教育骨干;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

(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七)组织全民普法考试。普法考试采取统一试卷、统一时间、分级负责、集中地点、开卷考试等多种方法进行。

(八)报经省委普法办、州出版管理部门同意,组织汇编全州统一的法制宣传资料。

第八条 州内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建立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一至二名普法宣传员。

第十条 各专业执法部门应负责本部门专业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一次以上,培训合格者由普法主管机关发给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安、劳动等部门及用人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暂住人口和待业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学校的教学内容。

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做到有教学计划,有学习教材,有任课教师,有考试或考核内容和依据。

第十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县、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普法依法治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州、县、乡原则上应按普法对象每年人均0.2元以上经费落实到普法主管部门,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按相应的标准落实普法依法治理经费,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人事部门对拟录用、任命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必须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考试。

第十八条 实行法律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和卡片制度。普法主管机关每年要组织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年度全民普法考试,填发普法考试合格证和干部学法考试卡片,按干管权限送组织人事部门存入个人档案。有关部门要把学法考试列入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和晋职晋级的条件之一。

第十九条 对拒绝参加全民学法考试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全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州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0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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