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引导龙头企业遵规守法、提质增效、树立样板,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根据《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产加)字〔2009〕1号)和《中共文山州委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文发〔2011〕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 第三条 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与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有合作机制,在组织形式、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带动能力、质量环保、社会信用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 对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组织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各类性质的企业。 2.资产规模。企业资产总额1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经济效益。企业主营业务须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且这部分营业收入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60%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100万元以上,农产品产销率90%以上。 4.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与农户、农民合作社或村组订立农产品购销合同、订单,或流转土地自建基地等合作方式,直接带动农户发展生产,实现收入。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带动农户实现收入100万元以上,通过上述合作方式所获得的农产品占企业所需原料总量或所销售货物总量的60%以上。 5.质量环保。企业生产经营或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认证,或GMP、SC认证;企业质量管理通过ISO族系认证;企业商标获知名以上商标认定;企业产品获云南省名牌产品、云南名牌农产品或中国名牌产品认定;企业生产经营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6.社会信用。企业遵守国家的金融政策,银行信用良好;遵守税法,履行纳税人义务,无欠税和其他涉税违法行为;遵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无拖欠职工工资和各种社会保险费。 7.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采取企业提供、主管部门集中查询两种方式。其中,企业应如实提供的申报材料为: 1.有关证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许可证(含SC证书)复印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GMP证书复印件;ISO族系证书复印件;普通商标、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核准、认定文件复印件;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复印件;云南省名牌产品、云南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各种荣誉证书复印件。 2.财务审计报告。须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应能通过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验证(网址:www.ynicpa.org),其中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要验证相符。 3.银行信用报告。企业的银行信用情况,由企业向县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后出具信用报告。 4.已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报告书(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文件等复印件。 5.企业承诺书。企业承诺对上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由州产业化办集中向有关单位查询的证明材料为: 1.守法经营情况。企业近二年内有无违法经营、欺诈经营等情况,由州工商局集中出具证明。 2.涉税情况。企业近二年内有无涉税违法行为及整改情况、有无欠税及整改情况,分别由州国税局、州地税局集中出具证明。 3.环保情况。企业近二年内生产经营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及整改情况,由州环保局集中出具证明。 4.劳动和社会保险情况。企业近二年内有无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由州人社局集中出具证明。 5.安全生产情况。企业近二年内有无违法生产和是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州安监局集中出具证明。 6.农产品质量情况。企业近二年内有无发生农产品质量事件及整改情况,由县农科局(农产品质量检测)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集中出具书面证明。 7.带动农户等情况。企业主营业务是否为农产品、企业带动农户的方式、数量、收入以及通过合作方式获得的农产品数量、企业农产品产销率等情况,由县农经部门集中出具证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3.各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采取联席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形成审核推荐意见,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行文向州产业化办推荐。 4.州属企业的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向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认定程序。 1.初审。州产业化办负责对各县(市)推荐的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初审,并依据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评分。原则上对于资料齐全且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评审。 2.评审。州产业化办在完成初审后,牵头组织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基本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对于拟认定的企业,经公示并报州政府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并向企业颁发证书。 第十条 经公布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将按照有关政策优先给予扶持,并列入向省推荐为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四章 动态监测
第十一条 对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二条 监测办法。 1.监测对象。自公布之日起满三年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 2.监测材料。包括监测申请和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要求的材料。 3.监测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的申报标准、要求进行监测。 4.监测意见。按第十四条量化评分后进行评价。监测意见分合格、整改、取消资格三种,其中量化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合格,70至79分为整改,70分以下为取消资格。 对于合格企业,由领导小组颁发证书,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于整改企业,整改期限为一年,整改期间继续享受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相关政策,整改到期后进行第二次监测,若第二次监测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于取消资格企业,不再享受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若该企业同属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州产业化办还将建议省取消其资格。 5.监测程序。监测对象主动向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运行评价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纳入当年监测的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核查后,提出监测意见上报州产业化办;州产业化办对各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和评分,提出监测意见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州产业化办提出的监测意见予以审定并行文公布。 第十三条 在认定和监测过程中,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或取消州级龙头企业资格: 1.企业破产、关闭或不按时报送监测材料的; 2.企业财务数据造假,已被有关机构、部门查处的; 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产品质量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及环保事故等,已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的; 4.企业存在违法经营、欺诈、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企业认定、监测评分采用定量评分和定性评分,量化评分标准见附件1,量化评分模板见附件2。 第十五条 新认定、监测合格的州级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以行文公布名单的日期起算。 第十六条 申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对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和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对在认定、监测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纪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因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已批准的更名申请材料,由所在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州产业化办予以更名。 第十九条 各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区域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附件: 1.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量化评分标准 2.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评分表
附件1 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量化评分标准 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定量评分、定性评分标准如下: 一、定量评分 对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标准中可用数字进行描述的指标,采用定量评分。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产销率、农产品合作方式获得量、直接带动农户数、直接带动农户实现收入等9个指标。 1.资产总额,指会计报表中的资产总计。资产总计在1200万元至1799万元的,分值7分;1800万元至2499万元的,分值8分;2500万元以上的,分值9分。 2.固定资产,指会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合计在600万元至999万元的,分值5分;1000万元至1399万元的,分值6分;1400万元以上的,分值7分。 3.资产负债率,指会计报表中的负债合计与资产总计的比率。资产负债率在61%至70%的,分值3分;60%以下的,分值4分。 4.主营业务收入,指会计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至1499万元的,分值7分;1500万元至1999万元的,分值8分;2000万元以上的,分值9分。 5.利润总额,指会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在100万元至199万元的,分值7分;200万元至299万元的,分值8分,300万元以上的,分值9分。 6.产销率,指报告期所生产产品的销售情况,可用营业收入除以产值计算得出。产销率达90%以上,分值2分。 7.农产品合作方式获得量,指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或村组通过订立农产品购销合同、订单,或流转土地自建基地等合作方式下获得的农产品数量占企业全部农产品的比重。农产品合作方式获得量60%至69%的,分值4分;70%至79%的,分值5分;80%以上的,分值6分。 8.直接带动农户数,指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或村组通过订立农产品购销合同、订单,或流转土地自建基地等合作方式下带动的农户数量。直接带动农户数300户至399户的,分值5分;400户至499户的,分值6分;500户以上的,分值7分。 9.直接带动农户实现收入,指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或村组通过订立农产品购销合同、订单,或流转土地自建基地等合作方式下带动农户实现的收入。直接带动农户实现收入100万元至199万元的,分值5分;200万元至299万元的,分值6分;300万元以上的,分值7分。 二、定性评分 对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标准中不可用数字进行描述的指标,采用定性评分。包括生产认证、管理体系认证、商标等级、名牌产品认定、环境保护、银行信用记录、无欠税、无拖欠职工工资、无拖欠社会保险费等9个指标。 1.生产认证,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GMP、SC认证。要求获其中一项认证即可,分值4分。 2.管理体系认证,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各种经ISO组织编制审核实践的通用标准认证,要求获其中一个认证即可,分值4分。 3.商标等级,商标根据知名度分普通商标、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分值分别为1、2、3、4分,按最高等级计分。 4.名牌产品认定,指经营产品获得云南名牌产品、云南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认定的情况。要求获其中一个即可,分值4分。 5.环境保护,按照《环保法》规定,企业对环境质量负主体责任,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种植、养殖及其加工生产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企业应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报经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完成验收,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分值4分。 6.银行信用记录,指近二年内的银行信用记录情况。对信用报告无不良记录的,分值4分。 7.无欠税,考核企业是否按时纳税、无拖欠税款的情况。无国税部门管理税种欠税的,分值4分,无地税部门管理税种欠税的,分值4分。 8.无拖欠职工工资,考核企业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情况。分值4分。 9.无拖欠社会保险,考核企业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育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情况。每个保险0.8分,共4分。
附件2 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评分表 企业名称: 有无第十三条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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