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文山百色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文山州参加云南省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得奖牌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奖励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参加云南省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得奖牌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文山州青少年体育、残疾人体育、少数民族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激励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会,全运会、全国残运会、全国民运会、省运会、省残运会、省民运会(以下简称云南省及其以上运动会)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精神,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运会、省残运会、省民运会是指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主办,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举办城市共同承办的分届次的全省性体育运动会。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获得奖牌的运动员、教练员、编导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州教育体育局、州残疾人联合会、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文山州参加云南省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得奖牌运动员奖励的审核、申报工作;州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 奖励对象 (一)文山州参加云南省及其以上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获得奖牌的运动员、教练员、编导。 (二)文山州输送到云南省及其以上训练单位参加云南省运动会青少年组获奖牌的运动员。 (三)文山州输送到云南省及其以上训练单位参加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取得优异成绩、转为正式队员等,被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带入为文山州参加云南省运动会青少年组金牌的文山籍运动员(在文山注册的运动员)。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参加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会,全运会、全国残运会、全国民运会奖励标准 1.文山籍运动员代表中国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个人项目金牌200000元、银牌100000元、铜牌60000元;团体项目每名运动员按个人项目所获奖牌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集体项目运动员按规程规定报名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主力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80%给予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60%给予奖励。 2.文山籍运动员代表中国参加亚洲运动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个人项目金牌150000元、银牌80000元、铜牌50000元;团体项目每名运动员按个人项目所获奖牌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集体项目运动员按规程规定报名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主力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80%给予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60%给予奖励。 3.文山籍运动员代表云南省参加全国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个人项目金牌100000元、银牌50000元、铜牌30000元;团体项目每名运动员按个人项目所获奖牌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集体项目运动员按规程规定报名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主力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80%给予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60%给予奖励。 4.文山籍运动员代表云南省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项目个人金牌100000元、银牌50000元、铜牌30000元;团体项目每名运动员按个人项目所获奖牌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表演项目和民族健身操获金、银、铜奖,分项目按150000元、80000元、50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参加云南省运动会青少年组奖励标准 1.个人项目:金牌10000元、银牌5000元、铜牌3000元。 2.团体项目:每名运动员按个人项目所获奖牌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 3.集体项目:运动员按规程规定报名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主力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80%给予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60%给予奖励。 (三)参加云南省残疾人运动会奖励标准 1.个人项目:金牌10000元、银牌5000元、铜牌3000元。 2.团体项目:每名运动员按个人项目所获奖牌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 3.集体项目:运动员按规程规定报名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主力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80%给予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60%给予奖励。 (四)参加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奖励标准 1.个人项目:金牌10000元、银牌5000元、铜牌3000元。 2.团体项目:每名运动员按个人项目所获奖牌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 3.表演项目和民族健身操:获金、银、铜奖,分项目按50000元、30000元、20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获得奖牌的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属于在职公务员身份的,按《公务员奖励办法》(中组发〔2008〕2号)执行;获得奖牌的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属于在职事业人员身份的,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执行;获得奖牌的运动员、教练员、编导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计奖办法 (一)运动员实施奖励以比赛总规程、成绩册公布的名单和成绩为准。 (二)运动员参加云南省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得奖牌的奖励可以累计计奖。
第三章 奖励审批
第八条 运动会结束后,由州教育体育局、州残疾人联合会、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根据正式公布的获奖名单提出奖励申报意见,报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州财政局核拨后组织兑现。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运动员因违规违纪受到运动会组委会或代表团通报及以上处罚的,则取消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奖励。 第十条 奖励经费由州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列支,经费测算由州教育体育局、州残疾人联合会、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8日。文山州2018年以来参加云南省及其以上运动会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2007年12月20日印发的《文山州参加省及其以上运动会夺奖牌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文政发〔2007〕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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