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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无偿献血表扬激励办法的通知 文政规〔2018〕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文山州无偿献血表扬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无偿献血表扬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调动健康适龄公民自愿无偿献血的积极性,推动我州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偿献血表扬激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和县(市),依据本规定给予表扬激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表扬激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州级评比表扬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表扬奖项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 无偿献血表扬奖项分为“文山州无偿献血奉献奖”、“文山州无偿献血促进奖”、“文山州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文山州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奖”。

第六条 文山州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于表扬激励在州内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5次及以上的公民。

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20次及以上的公民,依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由文山州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献血办)推荐申报国家级“无偿献血奉献奖”。

第七条 文山州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于表扬激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奖项和标准为:

(一)文山州无偿献血先进集体,用于表扬为无偿献血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其标准为:

1.每年组织无偿献血人数占单位总人数的50%以上或血液紧张时应急献血人数达50人次以上的单位;

2.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单位职工无偿献血知识普及教育,或在单位设置无偿献血宣传专栏;

3.单位职工无偿献血知晓率达85%以上。

(二)文山州无偿献血先进工作者,用于表扬在无偿献血工作或临床用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表扬:

1.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无偿献血成绩突出的;

2.研究和推广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或新项目成绩显著的;

3.在献血、采血、制备、供血、血液安全保障或血液管理活动中成绩突出的。

(三)文山州无偿献血特别奖,用于表扬长年为普及无偿献血知识,弘扬无偿献血人道主义,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我州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1.捐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单位;

2.捐款人民币3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个人。

第八条 文山州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于表扬激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60小时的志愿者。

第九条 文山州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奖,用于表扬激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的县(市)。其标准为:

(一)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二)当地献血人群中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达到50%以上;

(三)无偿献血知晓率。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应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应达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应达到95%以上;

(四)当地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每日早7时至晚10时广播、电视等媒体确保播出2次以上;

(五)辖区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

(六)根据当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设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固定献血屋(点)。

第三章 表扬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各县(市)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相关申请材料的收集、报送工作。

文山州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文山州无偿献血表扬激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无偿献血表扬奖项的审核、评定,并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奖项:

(一)文山州无偿献血奉献奖;

(二)文山州无偿献血促进奖;

(三)文山州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

(四)文山州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奖。

第十二条 无偿献血表扬激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州献血办申报表扬事项;

申请表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文山州无偿献血表扬激励评定小组的要求,提供表扬有关资料;

文山州中心血站对本辖区内各单位、个人提供表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文山州无偿献血表扬激励评定小组负责对申请表扬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评定出拟奖励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在文山州政务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参与无偿献血的献血者可以给予奖励。

第四章 表扬监督

第十四条 个人、集体、县(市)和军队申报奖项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进行奖励的,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参与无偿献血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固定无偿献血者是指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并承诺未来一年之内再次献血的。

第十七条 表扬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

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

第十八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在文山州辖区内献血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员及外方投资企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表扬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文山州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自本办法发文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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