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文山州鼓励企业上市补助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日
文山州鼓励企业上市补助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州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充分利用和发挥资本市场聚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功能,通过培育和鼓励企业上市,促进企业不断做大做强,推动全州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4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企业改制上市与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3〕77号)、《云南省资本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补助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在文山州辖区内,列入我州后备上市企业;由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境内外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在云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及州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文山州上市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由州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给予补助。专项补助资金视财力情况及企业上市数量逐步增加。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主要用于后备上市企业的培育,企业上市、挂牌等过程中的费用补贴和成功上市、挂牌的补助。 第四条 按照“储备—培育—申报—上市(挂牌)”的工作步骤,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第二章 积极培育后备上市企业
第五条 全州每年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后备上市企业予以扶持,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 后备上市企业由州工信委会同州级有关部门,根据各县(市)上报企业名单,开展筛选、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后备上市企业应自觉接受州工信委及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管理,对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引入战略投资者、改制方案、上市进展情况等重要事件要及时向州工信委报告,对不配合工作、不接受管理、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后备上市企业资格。 第八条 后备上市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在文山州辖区内。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和省、州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 (三)为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具有明确的上市计划,选择确定了上市辅导中介机构,建立专门的上市工作机构,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录。 (四)具有较强的行业竞争力和较好的成长性,发展前景广阔,信用记录良好。
第三章 补助扶持上市企业
第九条 补助扶持上市企业的范围包括: (一)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在文山州辖区内。 (二)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 (三)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 (四)在云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及州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 (五)在异地通过资产重组实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文山州辖区内的企业。 第十条 补助政策: (一)企业上市补助。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积极筹备上市的企业,经各县(市)推荐后,由州工信委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审查,报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三个阶段(备案辅导、受理申报、挂牌上市)给予补助。 1.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报云南省证监局备案后,给予50万元补助; 2.完成辅导验收,上市申报材料已被中国证监会或境外上市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给予50万元补助; 3.企业成功上市后,根据该上市首发募集资金数额按照以下档次进行一次性补助: ⑴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下(含3亿元,境外上市以首发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⑵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⑶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⑷首发募集金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补助400万元; ⑸首发募集金额1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二)企业新三板挂牌补助: 1.完成了以上市为目的的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 2.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发行材料的,给予补助资金30万元。 3.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成功融资的,按融资总额的1‰给予补助。 (三)企业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补助。 成功在云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成功融资的,按融资总额的1‰给予补助。 (四)企业成功转板补助。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又申报首发上市的,申请首发上市扶持补助资金扣减新三板挂牌已获扶持资金后,继续享受企业上市资金补助。 (五)文山州辖区内企业通过借壳上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州并在我州纳税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 (六)对成功辅导企业上市的中介机构给予补助。 1.每成功辅导1户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以及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分别给予证券公司一次性补助20万元;律师事务所一次性补助1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每成功辅导1户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实现融资的,分别给予证券公司一次性补助10万元;律师事务所一次性补助5万元;会计师事务所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七)企业可将以上补助资金的50%用于奖励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四章 建立上市企业绿色通道
第十一条 列入上市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除享受资金补助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实行州级领导挂钩联系制度。 (二)对企业在改制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优先给予解决,州级各有关部门按照“一企一议”原则,全力协助、支持妥善解决。 (三)后备上市企业实施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转报或审批。 (四)对后备上市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煤、电、油、运等困难,给予优先协调解决。 (五)企业因上市需要剥离资产、变更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部门要限时办结,所涉及的契税,按规定完税后,所缴纳的税款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贴。 (六)优先向国家、省推荐后备上市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资格;企业实施的项目,符合规定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有关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州级相关扶持项目,优先享受州本级预算安排的企业扶持资金。
第五章 补助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后备上市的企业,申请上市补助的企业或中介机构,可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上市主管部门申请,由县(市)主管部门向州工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申报材料见附件)。州工信委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资金使用等负责。对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外,属后备上市企业的取消后备企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补助资金,按照税法规定,申报扣缴和办理相关纳税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同时废止《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促进企业上市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1〕27号)。
附件:
文山州企业上市补助申报要求
一、后备上市企业的申报 申请为文山州后备上市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市培育企业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工商登记,联系电话、传真及网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上市准备工作情况。 (二)企业上市发展计划。内容包括:融资规模、上市地点、投资计划及其企业上市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 (三)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表。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他应该提供的必备材料。 二、上市企业补助的申报 申请上市补助的企业,可分为上市(挂牌)工作开展培育阶段和成功上市(挂牌)两个阶段进行补助申请。 (一)上市(挂牌)培育阶段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 2.改制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上市辅导协议复印件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 4.获得中国证监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国外上市管理机构受理上市申请材料的正式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二)成功上市(挂牌)企业申报专项资金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成功上市、挂牌相关证明材料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部门的核准批复文件及募集资金银行进账单等; 4.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三、中介机构补助的申报 申请补助的中介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与企业签订的有关上市辅导协议复印件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 (三)所辅导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国外上市管理机构受理上市申请材料的正式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四)所辅导企业融资证明。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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