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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政办发〔2013〕1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文山州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州战略,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州各行各业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我州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山州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州政府质量管理奖)是州人民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表彰我州在追求卓越绩效,提高产品、工程、服务、环境和旅游质量,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及自主创新、经营业绩、社会责任等方面位居全州同行业前列,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优秀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州政府质量管理奖的评审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宗旨,以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表彰为基本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全州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州政府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五条 州政府质量管理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5家,其中,中小型企业至少1家。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文山州质量兴州领导小组负责州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成立文山州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日常工作由州质量兴州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兴州办,设在州质监局)承担。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质量专家、学者为州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员,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州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州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州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州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州政府送审州政府质量管理奖拟奖名单。

第九条 质量兴州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州政府质量管理奖的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选用和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州政府质量管理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省内外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州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典型经验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州政府质量管理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七)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志。

第十条 在开展州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时,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征求社会及群众意见。

第十一条 州、县(市)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和本行业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州政府质量管理奖,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文山州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质量管理成绩显著;

(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贡献,从事生产、服务经营的,其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产品、服务、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州内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五)申报的企业和组织必须建立健全标准化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机制运行正常;

(六)在近3年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州政府质量管理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安全、公共卫生、污染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投诉;

(四)近3年内各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各级质量管理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在缴纳和代扣缴税、社会保险费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七)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或组织申报州政府质量管理奖。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州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外质量管理奖相关评定标准。

第十六条 为保证州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的一致性,州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采用《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价准则》(DB53/T 409-2012)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指南》(DB53/T 410-2012)。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七条 州政府质量管理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组织资格审核、申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申报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州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实践工作的发展要求,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州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前,由质量兴州办在州内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布本届评奖活动的申报须知。

第二十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文山州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表》,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价准则》(DB53/T 409-2012)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州办。质量兴州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形式审查,初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

第二十一条 质量兴州办随机抽取州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员库专家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质量兴州办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二十三条 通过申报材料初评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质量兴州办根据评审报告,按实际得分排序,提出州政府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五条 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经州质量兴州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州政府审核批准后,对获奖企业或组织授予州政府质量管理奖,并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给予获得州政府质量管理奖的每户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5万元,并颁发证书和奖杯。获奖企业或组织2年后再次申报并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再给予奖金奖励,不占当届授奖名额。

第二十八条 州政府质量管理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由州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九条 州政府质量管理奖奖金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州政府质量管理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质量兴州办可提请州人民政府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给予通报。

第三十一条 承担州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质量兴州办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质量兴州办应建立获奖企业或组织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三十三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兴州办提请州人民政府撤销其州政府质量管理奖,并向社会公开,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加州政府质量管理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污染、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国家、省级、州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标杆示范作用,促进全州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使用州政府质量管理奖奖杯、证书、标志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届数。州政府质量管理奖标志不得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第三十六条 州政府质量管理奖奖杯、证书、标志由文山州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州政府质量管理奖奖杯、证书和标志,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州政府质量管理奖称号、证书和标志。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质量兴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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