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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工作措施

2021-08-19 12:15  来源: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  【字体:     打印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适应“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改革要求,进一步鼓励和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依据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所指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入伍时已经获得毕业文凭和学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五年制大专班)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应(往)届毕业生;当年7月份毕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上半年应征入伍的,视同应届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在校生和应(往)届毕业生,参照享受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关奖励政策;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在应征入伍时,分别享受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相应政策待遇。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入伍时,以县为单位开展丰富多样的欢送仪式,并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或武装部长登门送入伍通知书。每年9月,县(市)兵役机关会同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借学生开学、军训之机,依托驻地学校统一组织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座谈会、汇报会等返乡活动,交流服役心得,宣扬先进事迹,并邀请退役士兵亲属好友参加,大力营造参军光荣的浓厚氛围。      

第三条 县(市)指定本级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开设“征兵预检套餐”,常态化开展征兵预检工作,预检结果全州8县(市)互认,对被批准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入伍地县级兵役机关给予报销一次预检费用。全程开通高校毕业生征兵体检、政考绿色通道,按照“少量多批、单独编组”原则组织,合格一个、定兵一个,并优先安排到专业对口岗位服役。全日制理工类毕业生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优先选择服役去向。      

第四条 文山州籍且从州内应征入伍的本科毕业生,在2年义务兵服役期内,其父母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当年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家属一并组织,相关经费列入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保障。      

第五条 文山州籍在外就读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返乡参加体检政考或者州内高校应届毕业生返校参加体检政考,由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义务兵标准给予报销往返车费,并给予500元/人的参检食宿补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年度兵役工作经费预算保障。      

第六条 文山州所辖各村(社区)组骨干、民兵干部及其他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每动员一名本科毕业生参军入伍,给予500元经济奖励,每动员一名其他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给予300元经济奖励。奖励金经批准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签字确认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新兵起运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相关经费列入本级年度兵役工作经费预算保障。    

第七条 从文山州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本科毕业生6000元/人、其他高校毕业生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每年12月底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当年符合条件的新兵名单及经费明细表上报州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州教育体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后,将最终确定的新兵名单及经费明细表通报州财政局,州财政局统一列入翌年预算,审议批准后对口下拨专项资金,由各县(市)在翌年建军节前发放到位。直招士官不享受此项经济奖励政策。      

第八条 从文山州应征入伍的本科毕业生,其家庭优待金按普通义务兵1.5倍标准进行发放,征集到西藏、新疆地区服役的按普通义务兵2倍标准进行发放;其他按照上级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的相关政策落实,相关经费列入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保障。      

第九条 入伍前已被国家机关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含当年新招录、聘用),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岗位任职年限并计入工龄,家属继续享受原单位职工家属福利待遇,退役复职后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符合晋升、晋级条件的可以优先晋升。      

第十条 入伍前已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录用的人员,可于服役前提前转正定级,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优先评聘,在试用(实习)期内的,入伍前和入伍后时间连续计算,期满直接聘用,服役期间保留人事或劳动关系,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岗位任职年限并计入工龄,家属继续享受原单位职工家属福利待遇,退役复职后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役期间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复职后,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上一级职称,管理岗位人员可优先晋升一个岗位等级。特岗教师服现役年限可同步折抵约定服务期限。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人员参军的,由批准入伍地县级兵役机关函告其工作单位的组织或人社部门,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批准入伍地与工作单位不在同一县区时,由批准入伍地县级兵役机关函告工作单位属地县级兵役机关协调办理。服役期间原单位撤并降改的,一并纳入人员分流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各县(市)每年安排不低于当年招聘计划数3%的事业单位工作岗位,专门用于招聘从文山州内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第十三条 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3年内参加“三支一扶”等面向基层服务人员定向考录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各县(市)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录。      

第十四条 文山籍且从州内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2年内未就业且家庭符合城镇“零就业”条件的,由所在县(市)安排1名家庭成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落实公益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政策。      

第十五条 依托政府投资建设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逐步建立包含场地资金扶持、示范项目培育、创业人才培训、法律政策咨询等工作机制和服务平台,为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提供创业优惠服务。      

第十六条 文山籍且从州内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返乡自主创业的,当地政府积极协调金融机构给予创业融资支持,州内国有企业给予创业经营场所租金减免优惠。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自主创办小微企业或合伙创办企业的,个人可申请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第十七条 鼓励州内企业招用从文山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单位裁减员额时,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一般不作为裁减对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州级以往相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各县(市)已出台的有关激励政策,在不违反本措施相关规定范围内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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