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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88亿元!云南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2021-06-12 20:36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字体:     打印

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本次将下达补助资金7.7488亿元,其中,5.2425亿元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2.5063亿元用于老旧小区改造。

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州(市)租赁补贴、公租房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021年任务计划、财政困难程度和2020年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情况,现下达你州(市)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 万元(详见下表),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19〕31号文件规定执行。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州(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突出支持重点,合理分配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助资金一次性分配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同时将下达补助资金文件抄送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州(市)财政部门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可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也可以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直达资金、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    

四、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统筹用于本地区租赁补贴、公租房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收入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六、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支出。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补助资金通知30日内,对仍未能开工的年初申报项目要及时动态调整,避免因前期工作不充分导致资金闲置。    

七、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县(市、区)有关部门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从发展城镇和社区经济的角度抓好典型示范和项目规划论证、审批储备,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省级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并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云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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