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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企业上市补助及奖励办法起草说明

2022-12-08 10:08  来源:州财政局  【字体:     打印

一、起草背景

2019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举措陆续出台:科创板首批公司上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施行、北交所成立、省股权交易中心开业开市。我州于2016年出台的《文山州鼓励企业上市补助办法》(修订)已不适用资本市场发展形势及新监管要求。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2022—2025年)》,推动我州企业上市工作在“十四五”期间取得新的突破,对照《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2〕24号),州财政局对我州2016年出台的《文山州鼓励企业上市补助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文山州企业上市补助及奖励办法》。

二、主要框架和核心内容

(一)主要框架:文稿主要分为“总则、培养后备上市企业、上市奖补范围和标准、申报与审批、加强组织保障、财政监督与管理”共7章19条内容。

(二)主要修订内容

1.规范相关表述、删减部分内容。将原“文山州鼓励企业上市补助办法”修改为“文山州企业上市补助及奖励办法”,并在具体内容中,区别“补助”与“奖励”的使用,着重强调事中“补助”与事毕“奖励”。删除“企业可将以上补助资金的50%用于奖励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内容,该内容属企业经营管理内务,应由企业自主决定。

2.调整职能职权。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文山州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政办发〔2014〕49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政府金融办”(原办公室设于州工信局),为确保工作职能职责统一,修订稿的办法解释权由“州工信局”调整为“州财政局”。

3.删除部分奖励对象。原企业上市补助办法中规定对成功辅导企业上市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补助,因实际操作中,企业通常会在合约中针对结果约定费用,且新修改的《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2〕24号)规定财政资金专项用于企业上市(挂牌)相关工作或用于企业生产运营相关费用,不得用于奖励企业高管或证券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个人,因此与省办法保持一致,删除上述奖励对象。

4.扩宽上市补助、奖励范围,提高上市补助、奖励金额。一是将“企业成功上市后,根据该上市首发募集资金数额进行一次性补助”等内容调整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奖励。其中,对已进入上市备案期,经辅导券商内核会审核,上市申请已被沪深交易所受理的,补助400万元;成功上市后,奖励200万元”。二是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于2021年9月3日注册成立,新办法增加对在北交所上市企业的奖励,奖励标准为500万元。三是明确“对于成功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备案)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四是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云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标准不变,分别为50万元和20万元。

三、需重点说明的问题

原办法对企业上市,按培育、上市(挂牌)、首发募集资金(融资)金额进行补助,重融资额度(按融资比例进行奖励,最高可到500万元),虽然企业上市最高可奖励至600万元,但企业上市实际很难获得这个额度的奖励,修订后办法删除了按融资比例补助内容,使企业上市的补助及奖励政策更易实现。

链接:文山州财政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文山州企业上市补助及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http://www.ynws.gov.cn/info/4975/3051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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