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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文山州<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贯彻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0-09-30 08:35  来源:州林草局  【字体:     打印

为全面推动我州自然保护地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州林草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参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0〕17号)》,结合我州实际起草了《文山州<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贯彻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征询意见建议时间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14日),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电话反馈。可通过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电话(0876-3052833)提出意见建议。    

二、电子邮箱反馈。将意见建议反馈到邮箱:1174924133@qq.com。    

三、书信形式反馈。将意见建议反馈到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通信地址:云南省文山市开化北路12号,邮政编码:663099。    

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9月30日    

文山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贯彻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24日颁布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以保护自然、服务人民、永续发展为目标,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支撑,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立足文山生态环境多样性、独特性、敏感性、脆弱性的实际,确保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性保护,把文山建设成北回归线上宜居、宜业、宜游的“喀斯特绿洲”。    

(二)总体目标。建成具有文山特点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供给优良生态产品和维护生态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020年至2025年,提出全州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自然保护地空间布局和发展规划,制定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负面清单,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贯彻落实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法规规章,完善自然保护地管理和监督制度,初步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2026年至2035年,显著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效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建成具有文山特点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确保自然保护地面积占全州面积10%以上。    

二、围绕重点任务,落实责任

(一)开展自然保护地评估及规划编制。对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展综合评估,及时摸清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家底,准确掌握空间重叠情况、建设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基于全州重要生态系统调查工作,对具有重要保护价值但还未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区域开展保护空缺分析与评估,为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提供科学依据。落实国家和省级、州级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依据我州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自然保护地规划,明确自然保护地发展目标、规模和划定区域,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系统脆弱、自然生态保护空缺的区域规划为重要的自然生态空间,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牵头单位:州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地。以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完整、物种栖息地连通、保护管理统一为主要目标,遵从同级别保护强度优先、不同级别低级别服从高级别的原则,编制整合优化方案,对同一区域内交叉重叠,以及同一自然地理单元内相邻、相连的各类自然保护地,进行科学整合优化,合理确定自然保护地类型和功能定位,确保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牵头单位:州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分类分级分区设立自然保护地。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原则上分国家级、省级两级设立,其中设立国家级的报国家批准、设立省级的由省政府批准。已设立的麻栗坡下兴箐州级自然保护区整合到老君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符合条件的州级禁伐林区纳入省级自然保护区或自然公园管理。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牵头单位:州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建设。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完成后,及时启动每个自然保护地的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工作,依据总体规划加快推进各项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分区分类开展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建设生态廊道、开展重要栖息地恢复和废弃地修复,加强保护管理设施建设。对于达不到建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条件,但有原始林、湿地片断,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域,按照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思路,引导民间机构、社区或个人参与保护,建立健全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州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单位: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优化自然保护地范围与管控区划。解决好自然保护地内建制城镇、村庄或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价值低的应调出自然保护地范围。加大生态移民力度,贯彻落实自然保护地原住居民管理措施、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必要生产生活用地管理办法,应搬迁居民的搬迁和过渡期方案,以及还林还草还湖还湿相关政策。依法清理整治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加快调整确定自然保护地边界,以每个自然保护地作为独立登记单元依法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和管理责任。(牵头单位:州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加强自然保护地规范管理。加强自然保护地界桩标识、野外管护站点、巡护路网、科研监测、预警防控、应急救灾等保护管理设施建设,完善自然保护地保护修复、巡护监测等机制,对自然保护地实行网格化和信息化管理。不断完善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数据库,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数据库,实现规范化和精准化管理。执行以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服务价值为核心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办法,逐步形成常态化监测评估机制。结合各类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及清理工作,严格整治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和相关活动。国家、省、州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占用自然保护地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管执法,实现自然资源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联动,严厉打击非法侵占和破坏自然保护地资源的行为。(牵头单位:州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单位: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科学技术局、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规范自然保护地资源利用。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在自然保护地控制区内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生态旅游等活动,构建高品质、多样化的生态产品体系。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地在生态系统服务、生态产品供给等方面的作用,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自然保护地全民共享、永续利用目标。扶持并规范原住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经营活动,支持和传承传统文化及人地和谐的生态产业模式。对划入各类自然保护地的集体土地及其附属资源,按照依法依规、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租赁、置换、赎买、协议保护等方式实施统一管理。(牵头单位:州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机制。贯彻落实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办法。对自然保护地内的土地、森林、草地、湿地等,按规定实施生态补偿。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建立损害赔偿与伤害保险相结合的生态补偿机制。(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九)配合建立自然生态监测体系和数字化管理平台。以现有保护站点、监测站点为基础,以卫星遥感、红外技术设备为补充,建立统一规范的“天空地一体化”自然保护地自然生态监测网络体系。运用数字化手段,依托“中国林业大数据中心”、“中国林权交易(收储)中心”,对自然保护地各类资源及保护地内人类活动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估,全面掌握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构成、分布与动态变化,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定期发布生态环境状况监测评估报告。(牵头单位:州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科学技术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强化自然保护地队伍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地工作人员岗位业务培训,大力推进继续教育。自然保护地管护站所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地在县、乡基层的,按照国家和我省、州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待遇,职称申报评审参照我省放宽县、乡级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有关政策执行。实施科学志愿者、研修生项目,建立自然保护地人才库,提高自然保护地工作人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牵头单位:州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州级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机构职能,履行好自然保护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培训、工作落实。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宣传引导,强力推进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各项任务。自然保护地评价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州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单位:州级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管理机构建设。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在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地的基础上相应调整完善管理机构设置,具体由州委编办牵头商州林草局等部门提出方案按照程序报审。已被归并的自然保护地不再保留管理机构,新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设置,做到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享受属地工资福利待遇,并探索自然保护地群的管理模式进行。(牵头单位:州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单位:州委机构委员会办公室、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资金保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省级财政投入,做好州、县(市)两级统筹有关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地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评估和监督。将自然保护地内的林木按照规定纳入公益林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地范围和面积单独核算并下达专项资金。生态护林员名额向自然保护地内及周边社区进行倾斜,加大生态移民补偿扶持投入。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可以接受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捐赠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鼓励引导创新绿色金融服务,探索建立绿色信贷扶持机制,形成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牵头单位:州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单位: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水务局、人民银行文山支行、银保监会文山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强化技术支撑。建立州级自然保护地专家库,鼓励多学科专家参与自然保护发展重大问题研究,促进成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鼓励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加强合作,共同建立科研、教学、实习基地。(牵头单位:州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州科学技术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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