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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2021-08-31 17:33  来源:文山州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为于加快推进文山三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扎实推进全州以三七为重点的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工作方案》(文政办发〔2021〕16号)要求,结合实际,文山州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一、公告内容:《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二、公告时间:2021年9月1日至9月11日。    

三、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欢迎社会各界对《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文山州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岳 卿,电话(传真):3052791,邮箱:980466253@qq.com  

附件:《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文山州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31日    

附件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山三七种植、加工、经营、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条例》所称的文山三七种植技术是指使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文山三七种质资源,在云南省境内适宜区域种植,符合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文山三七》中规定的栽培技术。

《条例》所称的文山三七初级产品是指加工工艺、质量分级、理化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文山三七》加工的三七植株各部位干燥品、饮片。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文山三七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文山三七产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林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水务、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投资促进、广电、文山三七产业发展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山三七产业发展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一)州农业农村局为文山三七产业发展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承办文山三七产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协调文山三七质量品牌建设、产业宣传工作;开展文山三七种质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州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文山三七产业发展规划、项目立项报批和服务等工作。    

(三)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和服务文山三七加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等工作。    

(四)州科技局负责文山三七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五)州公安局协助文山三七种植、加工、经营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相关刑事案件侦办。    

(六)州财政局负责文山三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使用等工作。    

(七)州林草局负责林下文山三七种植服务、指导、管理等工作。    

(八)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文山三七种植、加工用地协调、指导、审批等工作。    

(九)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文山三七种植、加工环境污染防治指导、监督等工作。    

(十)州水务局负责文山三七种植、加工用水指导、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十一)州商务局负责国家中药材(文山三七)流通追溯体系统一标识管理和文山三七电子商务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十二)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山三七产品宣传推介等工作。    

(十三)州卫生健康委负责文山三七产品加工、经营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四)州市场监管局负责文山三七作为食品和药品的生产加工,以及文山三七经营环节文山三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和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文山三七》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十五)州民政局负责指导、服务文山三七产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等工作。    

(十六)州投资促进局负责文山三七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制定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十七)州广电局负责文山三七产业公益广告宣传等工作。    

(十八)州文山三七产业发展机构负责文山三七规划编制、产业体系建设、种植技术指导培训、三七资料档案建立、统计与分析、使用管理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服务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应州级职能部门开展文山三七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文山三七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增长逐年增加。

文山三七产业发展机构负责本级文山三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开展科研、培训、支持企业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接受同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投资开发文山三七的单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个人制定相应优惠政策,给予支持和鼓励,并提供优质的营商环境服务。吸引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三七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人才、资金等要素向文山三七产业园区聚集,形成产业集群化发展。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文山三七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鼓励和扶持其按照文山三七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进行文山三七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标准化建设,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三七生产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申请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际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统一标识(以下简称“三标”),积极开展有机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对“三标”使用和产品认证企业在资金和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以扶持。

第十条 鼓励开展文山三七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生栽培,需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或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文山三七种植档案规范。从事文山三七种植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文山三七种植档案,实行种植过程登记制度管理。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其他的文山三七种植者实施文山三七种植过程登记制度管理。    

文山三七种植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从档案记录的最后一批产品销售日开始计算保存期限。    

文山三七种植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名称、住址等基本信息。    

(二)每个种植基地的种植地块位置等基本种植情况信息。    

(三)使用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及使用日期。    

(四)病、虫、鼠、草害和其它灾害发生和防治情况。    

(五)种植日期和收获日期。    

(六)销售去向等。    

第十二条 从事文山三七产品加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食品管理的文山三七系列产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生产经营档案。按照药品管理的文山三七系列产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生产档案。

文山三七产品生产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从档案记录的该批次产品的保质期终结日开始计算保存期限。    

文山三七产品生产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材料的名称、种类、来源、数量等;    

(二)加工产品的名称、类别、质量标准、批次、检验报告,销售去向、数量等;    

(三)产品生产场所状况记录;    

(四)产品出厂前储存状况记录。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种植文山三七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文山三七》种植技术规程,开展标准化种植管理。

禁止在文山三七种植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禁用的农药;    

(二)在种植地及周边倾倒、弃置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毁林、破坏草原植被种植文山三七;    

(四)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内种植文山三七;    

(五)在河流、湖泊、人工水道、水库库区、行洪区、蓄滞洪区等河道的管理范围内种植文山三七;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种植文山三七;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文山三七粉、文山三七切片、文山三七压片等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文山三七粉、文山三七切片、文山三七压片等药品。受消费者需求对文山三七进行现场粉碎或切制等零星产地初加工销售的除外。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文山三七及其产品应当符合《文山三七》国家标准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山三七交易市场的建设,完善原产地文山三七标准化初加工中心、仓储、物流和信息管理等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加强对文山三七清洗、晾晒、烘干环节的监督管理。

文山三七市场开办方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建立市场管理制度和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二)与经营者签订文山三七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经营者对所经营的文山三七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责任;    

(三)定期对经营者的文山三七产品经营行为和经营档案进行检查,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文山三七产品生产经营者发布文山三七及其产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对产品质量、性能、功能等作虚假宣传、散布谣言,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鼓励和支持文山三七种植、加工、流通企业开展企业形象、产品广告宣传以及招商引资项目推介活动。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依职责对文山三七及其产品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销售假冒、劣质文山三七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文山三七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检,进行安全评价,并对社会公布。

依法对文山三七及其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检的,被抽检者不得拒绝,抽检单位不得收取被抽查者的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保护文山三七种质资源,科研机构要建立完善文山三七种质资源库。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采集、经营野生三七种质资源。

第二十一条 销售文山三七及其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文山三七》和原产地初加工操作规程清洗、晾晒、烘干、分级和包装,并经法定资质的三七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包装物上贴上规范的标识,农户个人零散出售除外。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二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文山三七及其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发展文山三七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三七商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三七电子商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二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加强三七科研机构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文山三七科学技术研究与科技成果转换和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三七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三七产业协会、学会或者三七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

第二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适时对在文山三七种植、加工、流通、科研、宣传、中介服务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文山三七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文山三七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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