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决策预公开、听证及意见征集 > 正文

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开征求《文山州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2021-09-27 14:58  来源: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  【字体:     打印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4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云厅字〔2021〕11号)精神,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组织起草了《文山州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州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的通知》(〔2020〕—131)要求,现将方案进行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如有意见和修改建议,请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于2021年10月9日前,反馈到文山州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专班。联系人:林原,联系电话:18087699930,邮箱:619431128@qq.com。      

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9月27日      

文山州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压实全州各级党委、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4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云厅字〔2021〕11号)文件要求,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文山现场办公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州党委、政府工作安排,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要求,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在全州全面推行林长制,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优化管理体系、创新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着力推进林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把文山建设成北回归线上宜居、宜业、宜游的绿色新文山。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州、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林长体系全面建立,相关制度框架体系基本形成。      

到2025年,相关林长制度进一步完善,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机制全面建立,绿色新文山基本建成,森林质量、生态功能得到明显提升,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碳汇能力显著增强。全州森林覆盖率达60%左右,森林蓄积量达7000万立方米以上,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87.4%以上,湿地保护率达52%以上,林草总产值达200亿元以上。      

到2035年,绿色新文山全面建成,林草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基本实现现代化,森林草原资源总量保持稳定状态,森林质量水平全面提升,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效益更加显现。全州森林覆盖率达到60%以上,森林蓄积量8000万立方米以上,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90%以上,湿地保护率达70%以上,林业和草原总产值达400亿元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护绿”行动,守住生态红线      

1.开展林(草)地保护行动。坚决落实保护为主的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转为建设用地。强化林地定额管理,林地定额要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民生项目和乡村振兴项目,从严控制用于工矿开发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

牵头单位:州林草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开展天然林和公益林保护行动。强化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护,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做好全州1013.9万亩生态公益林和357.4万亩停止商品性采伐天然林的管护和资金兑现工作。

牵头单位:州林草局、州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开展草原保护行动。做好国土“三调”衔接工作,合理确定草原面积和范围。落实草原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制度,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推行草原休养生息。

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林草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等区域的林草资源保护行动。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等实行严格保护,提升水域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功能,禁止毁林毁草开垦。

牵头单位:州林草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5.开展森林核查行动。持续巩固拓展非法侵占林地、种茶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成果,科学确定古茶山等保护界限,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长效机制,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案件查处到位、林地回收到位、植被恢复到位。对破坏森林资源损害公益的行为,检察院要加大对生态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力度。同时,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加大考核、通报力度,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牵头单位:州委政法委、州检察院、州司法局、州公安局、州林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6.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行动。持续优化整合各类自然保护地,加大云南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老君山、老山、古林箐、普者黑、八宝、驮娘江等自然保护区,以及云南普者黑喀斯特国家湿地公园、云南博吉金国家森林公园、云南砚山维摩国家石漠公园、云南西畴国家石漠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力度,使自然保护地占国土面积达到国家和省的要求。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地堪界立标,开展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逐步构建具有文山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牵头单位:州林草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7.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行动。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原生境)、迁地保护,开展华盖木、长蕊木兰、蒜头果等珍稀濒危特有物种和极小种群物种的拯救、保护和人工繁育,加强文山红旗林场、西畴香坪山木兰园、广南绿水青山园等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守护好滇东南生物多样性宝库。坚决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加大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打击力度,积极支持依法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利用。

牵头单位:州委政法委、州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林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8.开展国有森林资源管护行动。加大对辖区内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森林资源质量和效益。盘活国有森林资源,巩固提升改革成效,确保全州国有林区面积187.9万亩、林场森林经营面积122.4万亩的国有自然资产不流失。开展国有林场堪界立标工作,切实提升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利用水平。

牵头单位:州林草局、州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实施“增绿”工程,拓展生态空间      

1.实施重点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持续推进滇东南石漠化带等重点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担负起珠江上游保护责任,落实好禁渔、重点领域保护等措施,狠抓长江经济带生态恢复治理,重点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等重大工程,加大石漠化综合治理力度,着力打造全国石漠化综合治理示范区。

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水务局、州林草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25°以上坡耕地、15-25°重要水源地坡耕地、陡坡耕地梯田等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力争实现应退尽退。坚持科学配置林草植被,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选用乡土树种、草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退耕还林还草的生态治理效益。落实好退耕地块和补助资金,及时组织验收和确权发证等工作,切实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

牵头单位:州林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实施草原修复工程。大力实施退化草原修复项目,提升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积极支持在水土条件适宜地区建设优质储备饲草基地,促进资源生态修复与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机融合。

牵头单位:州林草局、州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实施乡村绿化工程。在严格执行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政策,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的前提下,大规模开展国土绿化,力争实现应植尽植、应绿尽绿,着力建设“千里绿道、万里花带”。同时,落实部门绿化责任,加快推进“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加快乡村绿化美化进程。

牵头单位:州林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5.实施森林城市(乡村)创建工程。加大林草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形成森林网格。大力培育森林康养,不断壮大林业经济,积极倡导生态文化,切实强化森林管理,加快森林城市(乡村)创建步伐。

牵头单位:州林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乡村振兴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6.实施国家储备林建设工程。充分发挥国有林地基础性作用,积极动员集体林地参与,引进社会资本合作,合理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大力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着力提高木材有效供给能力,推进林草碳汇行动。

牵头单位:州林草局、州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7.实施森林质量提升工程建立健全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制度,坚持和完善分类经营,严格保护公益林,放活商品林经营,科学经营人工林。以生态区位重要、林相残败、林木生长衰竭、林地生产力出现严重下降的林分为优先对象,采取合理方式,调整树种结构、龄组结构和径级结构,培育异龄复层混交林,恢复和提高林地生产力,修复和增强森林生态功能。

牵头单位:州林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8.实施苗木产业化工程,充分发挥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生态资源优势,加快建设保障性苗圃基地,大力培育优良乡土树种,加快苗木产业化进程。

牵头单位:州林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9.实施河湖生态廊道建设工程。以普者黑湖和盘龙河一湖一河治理为重点,聚焦水清、岸绿、景美,统筹水域、边坡、陆域,对河流沿岸进行综合治理,实现湿地与入湖河道、湿地与湖体连通,提升湿地环境效能,着力建设一批河湖生态廊道。

牵头单位:州林草局、州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0.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结合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建设,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推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严格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责任,实现空间再造、生态再造、产业再造。

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林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提升“管绿”能力,控制生态风险      

1.持续提升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能力。落实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政府负责制,将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开展森林草原有害生物普查,科学确定有害生物名单,按规定及时公布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并加强监测、检疫和除治工作。充分调动科研院所积极性,实行重点攻关项目“揭榜挂帅”。开展松材线虫病、红火蚁、松梢小蠹等病虫害和紫茎泽兰等有效治理,加强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外来物种管控,防范沙漠蝗、黄脊竹蝗、薇甘菊等外来物种入侵,全州林草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4‰以内。

牵头单位:州林草局、州农业农村局、州科技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持续提高森林抵抗自然灾害能力。稳定森林覆盖率,加强森林经营和退化林修复,加快云南松等单优针叶林改造,改善林分结构,扩大混交比例,提高森林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

牵头单位:州林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行动。完善辖区内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扑救、保障三大体系,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所有Ⅰ级、Ⅱ级、Ⅲ级火险县(市)和防火重点单位、防火重点乡(镇、街道)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分别组建不少于100人、50人、30人、20人、15人的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提升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能力。落实与周边国家、省份、州(市)联防联控联治的跨境工作机制,有效防范过境火灾,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9‰以内,火灾当日扑灭率提高到98%以上,监测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无线通信覆盖率提高到95%以上。

牵头单位:州林草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公安局、州气象局、州外办、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持续提升野生动物管理能力。健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强化野生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加快野生动物救助体系建设,切实做好野生动物救助处置工作。整合各级财政资金,实施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妥善处置野生动物肇事。

牵头单位:州林草局、州委政法委、州公安局、州市场监管局、州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5.持续提升森林草原基础能力。加强州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履职能力和乡镇林业(草原)工作机构基础设施、人员队伍建设,增强行政执法力量,改善履职需要的工作条件,提升基层支撑保障能力。同时,将森林草原管护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有关规划同步实施,加强林区和草原水、电、路、通讯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标准化林业站、监测站点、管护用房等建设力度,夯实林草发展基础。

牵头单位:州林草局、州委组织部、州委编办、州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6.持续提升森林草原资源监测监管能力。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逐地逐片落实管理主体,确保林地、草地、湿地和珍稀濒危特有物种、古树名木等都有林长和具体管护人员负责管理。同时,全面推进“智慧林草”建设,积极参与全国全省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建设,科学布局陆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站,构建“天空地”一体化森林草原资源监测平台,不断完善森林草原资源管理“一张图”、“一套数”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建立重点区域实时监控网络,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提高监测预警和问题查处能力。按规定开展森林草原质量评价和发布工作,建立质量恶化倒查机制。

牵头单位:州林草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7.持续提高湿地保护能力加强湿地生态监测、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完善湿地监测体系,建设完善湿地监测网络,积极争取湿地生态监测站点建设,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确保全州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达到国家和省的要求。

牵头单位:州林草局、州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8.持续提升环境问题整改能力。深刻汲取文山市二河沟电站环保问题教训,切实压紧压实各类环境督察涉林涉草问题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牵头单位:州林草局、州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发展“用绿”产业,促进生态惠民      

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围绕打造现代农业示范区、独具特色的山水田园乡村旅游目的地、民族团结示范区。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市场为导向,按照“3+8”的发展思路,即以油茶、八角、蒜头果三大林产业为重点,每个县(市)结合自身特点,再选择1个林草产业进行重点打造,坚持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培育壮大一批林草大户、家庭林(草、牧)场、林草专业合作社、林草龙头企业等林业草原新型经营主体,建设一批林草产业示范基地,打造一批林草产业品牌,构建林草全产业链,推动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同时,积极探索建立绿色发展贷款风险补偿、森林草原资源收储、林草产业保险等机制,健全林权抵押贷款等制度,拓宽融资渠道,增加投入力度。      

牵头单位:州林草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投资促进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推进“活绿”改革,激发发展活力      

1.加快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按要求完成湖泊、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区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林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完善森林经营方案,规范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设集资源培育、产业发展、教育培训、科研推广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国有林区、国有林场。

牵头单位:州林草局、州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完善产权权能方面积极探索。

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林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

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林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5.健全森林草原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和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生态补偿等制度,增加森林碳汇。

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林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全面建立林长制体系

(一)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建立以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双组长的林长制领导小组。州级林长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州委书记、州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州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州委秘书长,分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工作的副州长,州政府秘书长分别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州委政法委、州检察院、州委编办、州委改革办、州发展改革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科技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应急局、州审计局、州外办、州市场监管局、州林草局、州气象局、文山银保监局等。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1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      

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林长办)设在州林草局,主任由州林草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林草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县(市)、乡(镇、街道)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可参照州级设立。      

牵头单位:州林草局、州委编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

(二)实行四级林长制      

全州实行州、县(市)、乡(镇)、村(社区)四级林长制。州、县(市)、乡(镇)设立双总林长,分别由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林长,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村(社区)设林长,由村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村组设专管员。州级总林长由州委书记、州长担任;州级林长由州委、州政府有关领导分别担任,实行分片负责,并分别明确1家州级联系部门,见附件。      

牵头单位:州林长制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三)实行分级负责制      

林长制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行林长制的组织领导,推行林长制管理机构建设,审核林长制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林长制相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争议,统筹协调其他重大事项。

总林长:负责领导本区域林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林长:各级林长是相应责任区域森林草原保护修复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主动作为,建立现场工作制度,对相应的责任区域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巡查巡视,及时发现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组织专题研究,制定治理方案,协调督促开展保护修复管理等工作。

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林长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落实林长制领导小组议定事项,落实总林长、林长确定事项,落实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事项。

林长制办公室牵头制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清单。      

村组专管员:负责宣传党和国家林草政策、林草法律法规、省州县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森林防火、林草产业发展政策等知识;监督所辖范围内盗伐林木、乱占林地等违法行为,积极发现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等,并及时上报;组织动员群众积极参与保护林草资源、发展林草产业、弘扬生态文化,促进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牵头单位:州林长制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

(四)建立林长制工作机制      

建立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森林草原保护修复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州林长制领导小组每年研究1-2次林长制推进工作;州林长制办公室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季度研究调度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建立林长巡林制度,推动责任区域工作落实和问题整改。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全面督察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建立林长工作述职评议制度,实现林长年度述职全覆盖,进一步推动各级林长履职尽责。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通报森林草原保护修复管理情况,及时跟踪林长制实施进展情况。      

牵头单位:州林长制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前

(五)建立林长责任区域分级名录      

各级林长责任区域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实现全覆盖。州级林长责任区域以县(市)为单位,县(市)级林长责任区域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乡镇(街道)级林长责任区域以村(社区)为单位,村级林长责任区域为本村(社区),村组专管员责任区域为本村小组。      

牵头单位:州林长制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五、建立考核监督体系

(一)建立三级督察体系      

全面建立州、县(市)、乡(镇、街道)三级督察体系。州级由州委副书记担任总督察,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州政协主席担任副总督察;各县(市)分别由党委副书记担任总督察,人大、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督察。乡(镇、街道)由党委副书记担任总督察,人大主席担任副总督察。总督察、副总督察协助总林长对林长制实施情况和林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督导。      

建立州级人大、政协督察、督导工作细则,明确督察、督导时间、任务和要求,规范督察督导工作。县(市)人大、政协督察、督导工作细则由各地根据实际明确。      

牵头单位:州林长制办公室、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前

(二)建立责任考核体系      

建立林长制责任考核体系,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和细则。针对不同责任区域,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保护率、森林草原防灭火、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造林种草任务、重大项目、产业发展、林草产值等作为重要指标,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对下级党委、政府落实林长制情况进行考核。上级林长负责组织对相应责任区域下级林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体系,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依据。坚持正面激励与反向约束相结合,对成绩突出的林长及党委、政府进行表扬奖励,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草原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州林长制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州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建立社会参与监督体系      

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告各级林长名单,设置林长公示牌。探索推行林长制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每年公布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营造推行林长制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牵头单位:州林长制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前

六、建立联动工作体系

(一)建立三级森林警长工作体系。实行州、县(市)、乡(镇)三级森林警长制。州级森林警长按州级林长责任区域配备(每个责任区1名),由州级公安机关处级以上领导担任,负责协助州级林长巡林,指导、督促责任区域内破坏森林资源等刑事案件的查处、平安林区建设等,推动形成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工作合力。县(市)、乡(镇)级森林警长参照州级森林警长设立。      

牵头单位:州委政法委、州公安局、州林长制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前      

(二)建立二级森林检察长工作体系。实行州、县(市)二级森林检察长制。州级森林检察长按州级林长责任区域配备(每个责任区1名),由州级检察机关处级以上领导担任,负责协助州级林长巡林,指导、督促责任区域内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办、涉林草环境公益诉讼等工作,强化对林长及相关部门履行林长制工作职责法律监督。县(市)级森林检察长参照州级森林检察长设立。      

牵头单位:州委政法委、州检察院、州林长制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前

(三)建立四级森林技术服务工作体系。建立州、县(市)、乡(街道)、村(社区)四级森林技术服务体系。州级技术服务人员由州级林草部门按州级林长责任区域配备(每个责任区1名),负责协助州级林长巡林,督促、指导责任区域内造林种草、项目实施、产业发展、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技术鉴定、认定等工作。县(市)、乡(街道)、村(社区)级森林技术报务体系参照州级建立。      

牵头单位:州林长制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州林草局

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前

各县(市)、乡镇(街道)、村(组)要充分发挥护林员作用,建立责任网格,做到一森林网格一林长一警长一检察长一技术服务员一护林员,全方位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七、强化工作保障

建立全州林长制管理工作平台,实现州、县(市)、乡(镇、街道)、村四级林长全覆盖应用,引入“天空地”一体化森林草原资源监测平台数据和各地区各部门基础数据,将各级林长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将林长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森林草原资源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经费。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森林草原保护修复管理投入机制。      

牵头单位:州林长制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州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各县(市)党委和政府要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林长制情况报告州委、州政府。      

网站地图

主办: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通信地址: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邮箱:wszdzzwb@163.com
投稿邮箱地址及电话:wszdzzwb@163.com,0876-3990267;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及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876-3990268
ICP备案号: 滇ICP备050003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26000023    公安备案号: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