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决策预公开、听证及意见征集 > 正文

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开征求《文山州林下三七规范种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2022-05-30 15:54  来源: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  【字体:     打印

为加强林下三七种植的管理,规范和指导全州林下三七种植行为,文山州林草局组织编制了《文山州林下三七规范种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2年5月31日至2022年6月14日。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2年6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发至邮箱或电话至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电子邮箱:368855625@qq.com,联系电话:0876-3052847)。  

附件:《文山州林下三七规范种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5月30日  

文山州林下三七规范种植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下三七种植的管理,规范和指导全州林下三七种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试行)》《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通则》《林草中药材仿野生栽培通则》和《文山三七产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文山州内从事林下三七种植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下三七种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林下三七种植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质优效好、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积极推行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管理、精深化加工,打造知名品牌。

第五条 林下三七种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动态管理。  

第二章 林地利用  

第六条 林下三七种植应当符合林下三七种植规划。

林下三七种植规划由州三七中医药发展中心组织编制,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时州林草局备案。  

林下三七种植规划编制时,应充分征求林权所有者的种植意愿,对符合《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试行)》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林地,应按照林权所有者的种植意愿做到应编尽编。  

调整和变更林下三七种植规划,应当报原批准和备案机关批准和备案。  

第七条 禁止利用种植三七的林地

下列林地不得纳入林下三七种植规划和开展林下三七种植:  

(一)国家公园及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  

(二)自然公园中属于禁止开发的林地。  

(三)国家一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I级的林地。  

(四)划定的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林地。  

(五)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六)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内的林地。  

(七)其他限制利用的林地。  

第八条 限制利用种植三七的林地

下列林地可适度开展林下三七种植:  

(一)自然公园中属允许利用的林地。  

(二)除国家一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  

(三)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  

(四)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外的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第九条 林下三七种植优先利用的林地

林下种植三七应优先利用人工商品林,包括人工起源的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  

第十条 林下三七种植林地利用要求

(一)限制利用的林地  

1.在限制利用的林地内开展林下种植三七的,禁止进行林地清理,只能进行小块穴状整地。  

2.在除国家一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内,在不破坏森林植被、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功能发挥的前提下,经科学评估论证,适度开展林下三七种植。  

3.在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地内,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经科学评估论证,适度发展林下三七种植。  

4.在自然公园中允许利用的林地内开展林下三七种植,应严格遵守自然公园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5.在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外的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开展林下三七种植,应严格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不造成新的水源环境污染。  

(二)优先利用的林地  

1.经济林。  

在不影响经济林正常经营,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合理开展林下三七种植。  

2.人工用材林、人工能源林。  

2.1一般要求  

在人工用材林、人工能源林内开展林下种植三七应遵循以下要求:  

开展林下三七种植不能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在国有人工用材林、国有人工能源林内开展林下三七种植,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  

2.2林地清理  

林地清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限制对林地进行全面清理,可依据林地坡度、种植品种及模式选择带状清理、块状清理方式。  

涉及到清除濒死木、腐朽木、枯立木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采伐手续。  

需要修枝的,应符合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的技术要求。修去枯死枝和树冠下部1轮〜2轮活枝;幼龄林阶段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2/3、枝桩尽量修平,剪口不能伤害树干的韧皮部和木质部;中龄林阶段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1/2、枝桩尽量修平,剪口不能伤害树的韧皮部和木质部。  

在林地清理中严格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目标树和有培育利用价值的幼树、幼苗。  

2.3整地  

林下种植三七应根据立地条件选择合适的整地方式,并遵循以下原则:  

保持水土。采用集水、节水、保土、保墒、保肥等整地方式,不能造成水土流失。  

保护已有植被。禁止采用全面整地、炼山等破坏已有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整地方式。  

保护已有林木。不能毁坏已有林木的根系,影响林木生长。  

利用已有植被。利用已有林木、幼苗幼树,创造有利于林下三七种植健康发展和保护森林原生生境的整地方式。  

经济实用。采用小规格、低成本的整地方式,减少地表的破土面积。  

2.4整地方式  

整地方式要根据坡位、坡度和种植品种确定是否整地或适宜的局部整地方式,坡度<15的缓坡地宜采用带状整地、穴状整地,坡度在15〜25的斜坡地不宜采用带状整地。其中:带状整地时沿等高线进行带状整地,并随坡度大小设计适宜的宽度,一般带宽控制在1〜3m,带内全垦,带间保留1〜3m宽的原生植被。应保留沟谷两侧20m范围内的天然植被。穴状整地时沿等高线挖穴,采用圆形或方形坑穴,大小因林下种植品种、林下种植模式和立地条件而异,要保留穴间的天然植被。

第三章 林下三七种植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林下三七种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主体规范。申报主体为在本州内注册且正常开展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组织、家庭林场、种植大户等。申报主体和法人代表无违反林草、税务、环保等法规法规行为且征信良好。  

(二)林地权属明晰。种植林地无纠纷,符合本办法林地利用要求,且在林下三七种植规划范围内。  

(三)栽培模式合理。根据林地类型和林分生长状况,采用林下生态种植和仿野生栽培,面积在15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  

(四)科技支撑有力。种植技术成熟,有2人以上的技术骨干团队,常驻扎种植基地从事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培训与服务等工作。  

(五)质量管理到位。林下三七种植应当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GAP)的相关要求。且对种植的三七有能力实行可追溯管理,追溯数据能纳入国家中药材供应保障系统,并严格按本办法组织生产,有完整的生产过程和经营记录档案,有投入品监控措施,药(食)材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六)示范作用显著。有主打品牌,在本区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产、销、贸一体化协同发展,对山区经济发展、农民就业增收起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林下三七种植申请书;  

(二)实施方案;  

(三)森林生态功能影响评价报告;  

(四)林权或林权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林权流转合同或林权租赁合同。  

合同中,需明确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地类、坐落、面积及四至界限,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3.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间;  

4.期限和起止日期;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巡山护林等责任;  

6.合同期内,因林地被占用、征用、征收的林地、林木补偿及安置补助等有关费用的处置;  

7.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五)拟开展林下三七种植的林地分布图(比例为1:10000)和林地现状照片。  

(六)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条件向所在地的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开展核实,审查通过后,上报州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二)州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对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上报的林下三七种植进行审核,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四章 林下三七种植管理与监测

第十四条 管理

(一)林下三七种植经营主体在限制利用的林地内开展林下种植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1.林下三七种植规模15亩以下的填报备案表,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2.林下三七种植规模15亩以上的(含15亩)应编制实施方案,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3.林下三七种植规模150亩以上的(含150亩),除编制实施方案外,还应编制森林生态功能影响评价报告,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二)林下三七种植经营主体在优先利用的林地内开展林下三七种植规模300亩以下的填报备案表,林下种植规模300亩以上的(含300亩)应编制实施方案,均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三)林下三七种植经营主体每年对林下三七种植林地开展食用林产品种植环境监测,并提供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从事林下三七种植的经营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一)未按本办法林地利用规定开展林下三七种植的;  

(二)未按本办法管理规定开展林下三七种植备案的;  

(三)已备案,但影响森林生态功能和食用林产品种植环境的;  

(四)开展林下三七种植给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工作带来隐患的。  

第十六条 鼓励从事林下三七种植的单位,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鼓励参加“农博会”、“绿博会”、“有机博览会”等各类展会、品牌建设和产品推介活动,积极拓展市场,提升林下三七产品的认知度和公信力。支持打造知名品牌,争创一流,扩大影响,参加省、州高品质药园评定。

第十七条 监测

(一)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林下三七种植进行监测管理,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一般每年开展监测2次以上。  

(二)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建立林下种植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开展林下三七种植的监测评估,编制林下三七种植监测报告。  

(三)林下三七种植经营主体须每年提交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林下三七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四)监测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要及时责令林下三七种植经营主体停止生产经营。触犯法律法规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推进本地区林下三七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开始实施。

网站地图

主办: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通信地址: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邮箱:wszdzzwb@163.com
投稿邮箱地址及电话:wszdzzwb@163.com,0876-3990267;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及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876-3990268
ICP备案号: 滇ICP备050003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26000023    公安备案号: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