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决策预公开、听证及意见征集 > 正文

文山州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文山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3-10-10 16:46  来源:文山州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  【字体:     打印

为健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机制,切实保障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为“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加快文山州“双千兆”城市建设和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州通管办起草了《文山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3年10月20日前,通过邮件或者信函方式提出意见。邮箱:ws@yntxjs.cn,信函方式寄至文山市新平街道振兴路2号文山州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

附件:

1.文山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文山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文山州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

2023年10月10日

附件1

文山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是支撑经济社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公共基础设施,为加强信息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云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州范围内信息通信设施迁改补偿管理,具体工作由文山州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是指向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传输光(电)缆、基站、微波站、交换机、接入设备、无线室内覆盖系统等通信线路、通信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孔)、杆路、机房、铁塔、配电设备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迁改是指因公路建设、铁路施工、市政建设、征地拆迁、老旧小区改造、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移或者改动信息通信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 信息通信设施迁改须征得该信息通信设施产权人同意,并由提出迁改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迁改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以下统称为通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通信设施迁改原则上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并由信息通信设施产权单位或其依法委托的企业实施(以下统称通信设施产权单位),迁改补偿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并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第五条 信息通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

(一)信息通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由以下费用构成:迁改工程预算(信息通信设施的临时迁改、管道重建及迁入工程的费用)、实施迁改所涉及的协调费或赔补费、迁改造成的资产损毁金额以及迁改造成信息通信设施产权单位的其他损失。即:信息通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迁改工程预算+迁改所涉及的协调费或赔补费+迁改造成的资产损毁金额+信息通信设施产权单位的其他损失。

(二)迁改工程预算编制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概预算编制规程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16〕451号)规定的《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执行。定额中未包括的主材及其他通信设施费用,迁改工程实施使用材料价格参考当地现行同类产品采购价。

(三)迁改造成的资产损毁金额由因迁改造成的无法利旧的资产价值确定,计算此类资产价值时应考虑资产折旧,即按照资产净值计算。

(四)迁改造成信息通信设施产权单位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信息通信设施产权单位已支付但未到期的场地租赁费、电费等,具体金额以实际测算为准。

第六条 信息通信设施迁改补偿程序

(一)信息通信设施迁改实施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书面告知信息通信设施产权单位,明确项目建设范围内信息通信设施迁改要求。

(二)信息通信设施产权单位接到通知后,根据迁改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判断迁改工作的必要性、可行性;信息通信设施产权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确认确需迁改的,双方完成相关通信设施的登记确认,明确需要迁改的信息通信设施现状、分布位置、型号、数量等,共同商定迁改方案。

(三)信息通信设施产权单位组织勘察、编制设计文件和迁改补偿费用预算,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审核。

(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审核,会同信息通信设施产权单位确定信息通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并签订信息通信设施迁改补偿协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约定迁改完成时间、迁改补偿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五)信息通信设施迁改完成后,信息通信设施产权单位组织相关验收工作并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抄送竣工资料。

第七条 信息通信设施产权单位应当遵循“存量共享、增量共建”原则进行信息通信设施迁改方案设计及施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的原则对信息通信设施产权单位涉及迁改的原资产进行补偿。

第八条 在实施信息通信设施迁改时,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信息通信产权单位要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支持与配合工作。

第九条 文山州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等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信息通信设施迁改有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第十条 工程项目涉及通信基础设施迁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联合工作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并将结果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如未征得该信息通信设施产权人同意进行迁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迁改信息通信设施。擅自迁改的,除应当承担恢复电信设施的费用,还应依法同时赔偿中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往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信息通信设施迁改补偿程序流程图

信息通信设施迁改补偿程序流程图

附件2

关于《文山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健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机制,切实保障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为“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环境营造良好氛围,加快文山州“双千兆”城市建设和申报工作。州通管办起草了《文山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8月,根据《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千兆城市评估工作的通知》及州政府工作部署,州通管办牵头会同州工信局等州级部门推进我州千兆城市申报工作。经认真研究千兆城市申报评估内容发现,我州在“六、政策支持情况”方面还有部分条件未满足要求,主要表现在“地市政府出台要求依法落实通信设施拆迁补偿的政策”。为补齐政策短板,进一步加强信息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云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州实际,起草了《文山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2023年9月,起草《文山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9月,将《文山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各县(市)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各基础电信和铁塔企业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1家部门意见并已采纳,无意见部门共有55家。

2023年10月,修改完善《文山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文山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管理办法》共包含13个条款,主要包括明确信息通信设施迁改行为及影响范围、明确迁改补偿费用构成、明确迁改补偿程序、明确信息通信设施迁改联合工作机制及相关单位主体职责等四方面内容。管理办法出台的亮点:一是明确工作主体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各相关单位,具有较强的指向性和操作性;二是规范迁改补偿程序全流程管理,形成协同工作的合力,有效提升了管理工作效能。

四、需要说明

《文山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具体采纳情况:州人民政府研究室提出完善章节标题、增加“信息通信设施迁改补偿程序”流程图、增加“信息通信设施迁改”评估分析内容等意见建议,予以采纳。

网站地图

主办: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通信地址: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邮箱:wszzfw@163.com
投稿邮箱地址及电话:wszzfw@163.com,0876-3990249;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及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876-3990268
ICP备案号: 滇ICP备050003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26000023    公安备案号: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