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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文山州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3-10-08 17:55  来源: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打印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州政府安排部署,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文山州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征询意见建议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15日),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电话反馈。可通过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0876-2185648)提出意见建议。

二、电子邮箱反馈。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邮箱:529106356@qq.com。

三、书信形式反馈。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信地址:云南省文山市开化中路建设大厦909室,邮政编码:663099。

附件:文山州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8日

附件:

文山州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针对建设体量大、建设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分期投入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在符合已审批的规划方案的条件下,可适当增加规划核实分期批次,但分期办理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范围、功能、出行、安全、配套、公建(含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可自成系统,其中公建部分必须纳入首期验收范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或者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县(市)人民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三、居住或商住混合用地地上配建的配电室不计入容积率。2023年5月1日后供应的居住或商住混合用地所需配建的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养老服务设施、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公共厕所,可不计入容积率。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不配建中小学、养老设施,由属地政府统筹,但应按《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年修订版)》配建幼儿园及居住用地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车位配建指标按不小于0.5个/100平方米执行。土地已出让的,无需变更规划条件的车位配建要求;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按程序申请附图变更。

五、经县(市)研究确需通过调整规划化解的烂尾楼或保交楼项目,可按程序申请控规调整,控规调整方案应满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有关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破产管理人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后续土地、规划手续。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为负值的,不予退还。

六、为新市民进城购房提供购房优惠,对来文山州就业大学生、新市民购房,享受户口迁移、子女就近入学(含转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城区人口同等政策。

七、支持农民工进城购房,各县(市)要积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简化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落户手续。对农民工购买商品住房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分配权保留不变。

八、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

九、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

十、推行存量房“带抵押过户”合并登记服务。进一步优化存量房网签、登记服务流程,在确保交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无需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办理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开展“带抵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工作。

十一、优化个人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商业贷款实施“认房不认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本县(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十二、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满足工程形象条件。申请预售楼幢经规划审批为七层及七层以下进度应完成结构工程三分之二;七层以上进度应完成结构工程二分之一;联排住宅应主体封顶。

十三、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范围内存在土地抵押的,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解除土地抵押登记。

十四、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管,监管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首次拨付节点不应早于取得预售许可证1个月内,最后拨付节点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具体拨付节点由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经县(市)人民政府进行确定后执行。

十五、结合“线上+线下”互动模式,面向省内各州市、省外购房群体开展系列宣传推广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城市品牌宣传,促进居住消费健康发展。

十六、持续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意见的通知》(文政办发〔2022〕138号)政策文件适用期限延长至与本文件一致。

十七、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本文件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中国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文山州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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