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3月17日在文山州人民政府网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182个单位发送征求意见建议函,截至4月10日,共有12个单位和个人反馈意见建议(未反馈意见的单位视为无意见),其中6个单位无意见建议,5个单位和1名参保人提出意见建议条12条,采纳5条,未采纳7条,州医保局结合实际,认真修改,修改后《实施细则》条款由35条缩减为33条。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一、文山州人民政府网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情况
收到参保人曹某同志的意见建议1条。其建议对《实施细则》“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五条的表述进行修改,修改的理由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中已明确规定个人账户划拨基数,在该文件中不再进行表述。
采纳。
二、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建议
收到5个单位反馈意见建议11条,采纳4条,未采纳7条。
(一)马关县人民政府和马关县医保局反馈意见建议
1.建议将第八条普通门诊各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下同)3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元”修改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下同)2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元”。
不采纳。省级统一全省的标准,州级不宜变更。
2.建议将第八条 慢性病待遇标准“2.4限额标准”中“单一慢性病病种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和“合并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5000元”修改为“单一慢性病病种最高支付限额3600元”和“合并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5060元”。
不采纳。不符合省级待遇保障清单要求。
3.建议将第八条特殊病待遇标准“3.3支付比例”中“统筹基金按照一级医疗机构91%、二级医疗机构88%、三级医疗机构85%的比例支付”修改为“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筹基金统一按照90%的比例支付”。
采纳。
4.建议明确第十五条中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划拨比例。
采纳。
5.建议将第十八条中“和健康体检”的表述删除。
不采纳。省级政策规定个人账户不予支付的范围是硬规定。
6.建议将第三十二条中“医疗机构”的表述修改为“医药机构”。
采纳。
(二)文山州人民医院反馈意见建议
1.建议将第八条门诊保障“日间手术待遇标准”中“起付线标准”下调修改为“一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每次150元、退休人员每次100元;二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每次250元、退休人员每次200元;三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每次400元、退休人员每次350元”。
不采纳。不符合省级政策要求。
2.建议在第六章监督管理中增加“参保人员必须保证持卡(证)消费时是其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将个人账户(医疗保障卡)转借、转租他人,对本人的个人账户(医疗保障卡)消费负全责”的表述。
不采纳。省级政策出台后,已完善系统功能模块,对参保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信息在系统进行维护,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将科学化、精细化,医疗机构在接诊患者过程中,按照规定操作,不会出现借用、盗刷他人医保卡的行为。
(三)文山州烟草专卖局反馈意见建议
建议将第十五条第2点中“缴费费率。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修改为“个人缴费部分全额划拨给个人,单位缴费部分按年龄阶段分比例划拨给个人”。
不采纳。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健全完善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主要的任务就是要改革个人账户结构,将单位缴纳部分划入统筹基金用于门诊保障。
(四)丘北县医保局反馈意见建议
建议取消慢性病、特殊病和谈判药品起付线,将日间手术起付线标准下调为一级30元、二级60元、三级90元,普通门诊超限额支付的标准下调为一级70%、二级65%、三级60%。
不采纳。不符合省级政策要求。
(五)采纳文山市医保局提出文字表述修改的意见建议。
文山州医保局
202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