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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文山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2-12-02 16:37  来源:文山州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提升全州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降低和减轻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文山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的实际,文山州应急管理局起草了《文山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363101390@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文山市建禾东路14号(文山州应急管理局救援协调管理科,邮编:663099)。请在信函上注明“《文山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结束时间为2023年1月2日。

附件:《文山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山州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2日

文山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山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文山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文山州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以及已经发生或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仍有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遵循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信息级别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文山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文山州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州、县(市)分别设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发布中心)。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统一通过文山州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州气象局)对外发布;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统一通过县(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县(市)气象局)对外发布。

州、县(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由州、县(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气象部门共同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气象部门负责预警发布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州、县(市)预警发布中心建立并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

第七条 州、县(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林草、人防、地震、气象、水文等部门(以下统称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等工作,完成与同级预警发布中心对接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第二章 预警信息制作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作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用语应当准确、规范,文字简练、通俗易懂。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期限、预警事项、事态发展、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预警管理部门应制定本部门预警信息发布的内部审批流程。预警管理部门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和联系人员名单应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预警发布中心备案,遇有人员变动的,应及时更改。

第十条 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信息,发生在县(市)域内,由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同时应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县(市)人民政府通报。

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由州人民政府或者州人民政府授权发布,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应向当地驻军和毗邻州(市)人民政府通报。

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由预警管理部门填写《文山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变更)审批表》,报请州人民政府或授权的预警管理部门审批,以预警管理部门名义对外发布,并报州应急局备案。

三级(黄色)预警和四级(蓝色)预警由县(市)预警管理部门按各自有关规定审批发布,并报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预警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经审批的预警信息,由预警管理部门通过州、县(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平台发布,但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有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十三条 州、县(市)预警发布中心应当按照预警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社会媒体、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预警管理部门应当跟踪预警信息发布状况,掌握预警响应情况,督促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预警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预警级别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按程序调整、解除预警信息,并将审签的调整结论或解除意见及时送达本级预警发布中心。

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预警信息的发布流程相同。

第四章 预警信息传播与接收

第十六条 州、县(市)预警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传播机制,统筹社会各类资源,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预警大喇叭等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形成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做好辖区预警信息的播发。

第十七条 州、县(市)预警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和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要督促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采取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方式,实现至少一种发布手段覆盖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第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重点针对乡村、社区以及学校、医院、大型商场、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城市公园、燃气站场等人员密集或其他重点区域,增设必要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

第十九条 州、县(市)宣传、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通信运营企业,保障预警信息发布通道畅通,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需求,与同级预警发布中心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渠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各类预警信息,电视台要采取滚动字幕、加挂相应预警标识、紧急情况下可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广播、电视等媒体接收到本级预警发布中心发布的四级(蓝色)、三级(黄色)预警信息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收到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信息后,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州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州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无偿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一级(红色)预警短信息。发布的预警短信息应符合手机短信息发布的技术条件要求,并建立电信用户申诉解决机制。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接收到预警发布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做好预警信息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传播工作,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基层组织负责人、各类信息员、应急志愿者等应当主动接收和及时、准确传播预警信息,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由州、县(市)气象部门牵头,宣传、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林草、水务、人防、地震、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依托全州电子政务外网和气象业务系统,加快推进州、县(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建成相对完善的州、县(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投入使用。在建设州、县(市)预警发布中心的基础上,接入各种信息发布手段,建立更加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依托各类基层信息员、应急志愿者、灾害救助员、水库安全员、农技推广员、气象信息员、护林员等队伍资源,组织建设“多员合一、一岗多责”的基层综合信息员队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补助,并适时开展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将预警发布中心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将预警发布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维护,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基层信息员队伍建设和预警信息发布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和有关部门要结合防灾减灾日、世界气象日、消防安全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广泛开展预警信息有关知识的科普和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教育引导公众通过各种途径主动获取、有效利用预警信息,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的;

(二)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三)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有关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应急局、气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政办发〔2016〕99号)废止。

附件:文山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变更)审批表

文山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变更)审批表

发布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预警信息

名称

事件

类别

预警

级别

预警期限

审核人

填报人

可能影响

范围

预警事项

事态发展

应当采取

的措施

发布范围

备注

填表说明:

1.预警信息名称:填写 “××县(市)×××事件预警信息”;

2.事件类别:填写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

3.预警级别:州级选填一级(红色)、二级(橙色),县(市)选填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4.发布单位:应填写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预案授权发布的单位;

5.预警期限:应填写×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6.填报人:应填写预警管理部门具体业务负责人姓名;

7.审核人:应填写预警管理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姓名;

8.其他:应据实客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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