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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民政局关于举行《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

2022-07-27 09:34  来源:文山州民政局  【字体:     打印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的透明度和参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举行《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修改稿)》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由文山州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起草报送文山州法制办公室审查的《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修改稿)》的内容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将在2号公告上发布。

三、听证代表和旁听人

(一)听证代表

听证代表名额为28人。其中:

1. 相关行业代表6人。

2. 本州人大代表2人,政协委员2人,法律专家

2人,基层代表16人(8个县市各2人)。

3. 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州民政局、州法制办推荐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6人以内,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22年729日17:30。

2、报名方式:可采用电话、信函、传真。报名信函寄至文山州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电话:0876--2121376。

3、报名要求:凡在本州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报名,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州政府法制办将核实并确定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上刊登第2号公告,公布听证会听证主持人、听证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相关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联系电话: 文山州民政局 0876--2121376

文山州民政局

2022年7月27日

附件1:

听证会报名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文化程度

公民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

座机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注明身份所属机关)

报名参会理由

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修改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州殡葬事业管理,推进殡葬设施建设顺利实施,切实解决传统土葬占用土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问题,有效节约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全州殡葬事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健康永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地生态安葬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以推动殡葬改革为牵引,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保障,以创新殡葬管理体制机制为动力,整合资源、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深化改革,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增进人民福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化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工作中统筹规划、基础建设、政策激励、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全面加强殡葬行业监管。积极推进殡葬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满足群众多样化殡葬服务需求。

(二)坚持改革,移风易俗。坚定不移推行殡葬改革,把尊重生命、绿色文明的理念贯穿于殡葬改革全过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新风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理念,科学规划建设殡葬基础设施,创新推广节地生态葬法,提高土地利用率,尊重和保护自然生态,减少安葬活动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不当干预,切实维护生态安全。

(四)分类指导,统筹推进。根据城乡、地域、民族、葬式和安葬设施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施策。坚持殡、葬、祭“三位一体”,推动节地生态安葬与绿色殡葬、人文殡葬、惠民殡葬相结合,葬法改革与丧礼改革相衔接,统筹推进殡葬改革。

(五)以人为本,为民服务。把以人民为中心、满足群众殡葬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推进殡葬改革与完善殡葬服务供给相结合,优化殡葬资源配置,完善殡葬服务网络,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制度,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让人民群众成为殡葬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三、主要目标

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大执法和宣传引导力度,全面落实殡葬改革政策法规,依法推行遗体火化、骨灰公墓内集中安葬。因地制宜创新和推广更多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安葬方式,提高公墓安葬率、节地生态安葬率。实行适度惠民殡葬政策与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相结合,完善殡葬政策法规,规范和简化殡葬流程和服务,提升殡葬服务水平。统筹规划全州殡仪馆建设,各县(市)均建有殡仪馆并具备遗体火化条件,实现火葬设施覆盖全州的目标;全州重要交通干道沿线和人口密集、耕地较少、生态脆弱的乡镇均建有公益性公墓,到2025年各县(市)均建有经营性骨灰公墓;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布局合理,数量、规模适当,分期建设,基本实现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所有村委会的目标;全州实现遗体火化率达100%,应入墓骨灰入公墓集中安葬率达100%,节地生态安葬率达35%;全州“三沿五区”(公路、铁路、河道沿线,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住宅区、开发区)视野范围内墓区治理率达100%。

四、主要措施

(一)严格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和监管。

1.严格审批条件。建设经营性公墓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以及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要求,每个县(市)原则上只允许建1个经营性公墓,如现有公墓最多可使用3年或停用、搬迁的,可适当增加一个经营性公墓,但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认真制定包括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在内的殡葬设施规划,严格依据省政府审批的规划和有关条件、程序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

2.强化审批服务及监管根据民政部工作要求,从2021年9月10日起,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下放至州(市)民政部门,州(市)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民政厅备案。

(1)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与本级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协助建墓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负责检查和核验相关手续的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公墓建设的全程监管,发现建设方面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或与有关部门沟通解决,重要问题及时报上级部门处置;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级验收;对公墓的建设经营管理负第一监管责任。

(2)州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标准及相关要求实施审批,及时报备,对审批结果负法律责任;负责对公墓建设质量实施随机监管,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负责公墓建设验收并核发《公墓经营许可证》;对公墓的经营管理负主要监管责任,及时查处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负责组织公墓年检。

(3)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州(市)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审批;负责协调解决州、县(市)两级审批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审查报备情况,对审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负责随机抽查和督导公墓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公墓审批、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二)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1.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布局。各县(市)要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地域情况、交通状况等实际,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并组织发改、民政、自然资源规划、林草、环保、住建、农业农村、水务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公益性公墓建设进行专项规划,合理规划布局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按照数量、规模适当的原则,分期建设,稳步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选择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建设,不得建在住宅区、耕作区、开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堤坝面山临河范围内以及高等级公路干道、铁路两侧。严禁垮区域购买土地建设公墓。

2.严格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程序。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和《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我州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由乡(镇)提出申请,报县(市)民政局,经县(市)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林草、环保、住建、发改、农业农村、水务、交通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民政局审批,并报州民政局备案;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由村(社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自然资源以及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草、农业、水务工作人员进行选址联勘联审,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并报州民政局备案。

3.强化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

(1)部门职责。州民政局负责全州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县(市)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具体规划、建设、管理、检查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管。县(市)民政局要对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组织开展年检年审工作,对年检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2)安葬范围。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范围由各公墓建设主体划定,报县(市)民政局备案,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不得接纳划定区域以外的人员入墓安葬。

(3)收费规定。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的规定执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公益性公墓财务收支情况的检查和管理,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公益性公墓的销售收入应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公墓管理及公墓滚动建设支出,禁止挪作他用。

(4)禁止公益性公墓违规开展经营行为,严禁公益性公墓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租赁、招商引资、股份制等变相经营活动。严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开展墓位格位预售,以及私自转让、买卖墓位格位。对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县(市)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适度殡葬惠民政策。

理顺殡葬管理体制以及运行机制,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理清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的关系,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健全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加大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和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增强惠民殡葬公共财政保障能力。落实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和补贴措施,除国家公职人员外(国家公职人员范围由各县市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免除遗体接运、存放(3天以内)、火化和骨灰寄存(15天以内)等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主要以县(市)级保障为主,州级根据实际给予补助。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州惠民殡葬政策,结合本县(市)实际,制定本县(市)基本殡葬服务惠民殡葬政策,将惠民殡葬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惠民殡葬资金保障。对选择性殡葬服务价格,实行市场定价与申报备案相结合,政府部门监督,群众自愿选择。

(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云民事〔2018〕37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地生态安葬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1〕198号)精神,各县(市)要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机制。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殡葬改革总体规划,将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纳入总体规划,与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设施数量、布局和规模,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安葬需求。

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全面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均等化,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建立入墓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机制,对实行不保留骨灰(需县〈市〉级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视频见证并出具证明,骨灰应撒在公墓规定区域)、骨灰立体安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的葬式葬法,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奖励激励政策,大力推进骨灰立体安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符合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在此基础上,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对带头推行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的殡葬服务机构或使用者亲属,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

(五)规范殡葬服务管理。

1.实行阳光公墓价格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墓价格管理,各县(市)民政部门要厘清公墓经营性质,督促公墓经营单位开展成本核算后,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实地视察,召开座谈会主动公布,向社会全面公示等措施,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墓经营单位要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守法经营的原则,合理制定梯级式墓穴墓位价格,杜绝“天价”墓穴;经营性公墓要按比例设置非营利公益性墓穴墓位和节地生态安葬区,该区域安葬设施价格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指导经营单位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建墓的实际成本核定价格,不得营利,能满足区域内城镇困难群众安葬需求。县(市)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巡查检查或者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经营性公墓墓穴出售,购买者必须持有亲属死亡证明,严厉打击墓穴预售行为,坚决杜绝炒买炒卖、私自转让墓位或格位的不法行为,以及涉嫌垄断和存在不正当市场竞争的行为,违者由县(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2.落实阳光殡葬服务各县(市)要明确殡仪馆的社会公益属性,殡仪馆作为殡葬改革公益性基础设施,不能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要强化服务意识,认真研究政策,明确殡仪馆的产权归宿,要指导殡仪馆立足服务好死者、服务好丧属,做到标准化、规范化、优质化服务,为丧属在殡仪馆办丧提供有温馨有温度有温暖的服务。全州各殡葬服务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丧属至上”的理念,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多层次、个性化的殡葬服务。认真落实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的“六公开”制度,提升殡葬服务诚信度。加强殡葬服务标准化建设,全州殡仪馆和公墓从业人员必须全员持证上岗,逐步提高殡葬服务的优质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除政府确定的基本殡葬服务外,所有殡葬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范围,实行市场定价与政府部门指导管理相结合,由县(市)民政部门对拟提供的殡葬延伸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备案并进行公示,不得过多、无序提供延伸服务,未经民政部门进行项目和价格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提供服务,不得与基本殡葬服务内容混淆、重复或强制捆绑提供服务并收费。

3.开展丧葬用品市场整治。加大殡葬市场经营主体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强化殡葬用品生产厂家、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经营主体等日常监管。要定期开展丧葬用品市场巡查检查,严肃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用品、在火葬区生产经营土葬用品以及超出许可经营范围经营丧葬用品等不法行为,清理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墓碑的“路边摊”、私作坊,不断规范丧葬用品市场经营行为。

4.禁止违法违规服务。禁止违法违规从事殡葬中介服务或非法提供遗体运输、存放、整容、守灵、祭奠等涉及遗体服务行为,禁止医疗机构违规将太平间出租并从事殡葬经营活动,禁止殡葬中介服务机构违规利用医疗机构太平间从事营利殡仪服务;禁止社会车辆非法接运遗体;禁止宗教活动场所违规建设骨灰存放设施并违法违规开展经营活动。

(六)落实法治殡葬。

全州辖区均已划定为火化区,各县(市)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加快建设和完善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础设施,实现所有乡镇、村(社区)全覆盖。各县(市)要将乱埋乱葬治理作为殡葬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以“三沿五区”为重点,持续深入推进“青山白化”治理工作。通过整体搬迁、平毁深埋、绿化掩盖等方式,全面治理“三沿五区”视野范围内的裸露坟墓,并对迁移或平毁后的墓基及时绿化或恢复耕地,对不具备迁移条件的墓区,各县(市)要与乡镇、村(居)委会逐级签订绿化责任,定时限、定标准、定责任,完成并巩固“三沿五区”视野范围内墓区治理率达l00%,做到见树不见墓、无非法公墓。占用耕地、林地和实行火化区的“活人墓”由当地政府组织力量进行拆除,发现一冢拆除一冢。严禁生产和销售棺木、大墓碑、墓体石材等土葬品。严格执行《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文山州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问责规定》,加强丧事管理,国家公职人员遗体处置实行备案制(国家公职人员亡故后,丧属应及时将遗体处置情况报丧者原所在单位备案)。

(七)弘扬人文殡葬。

各县(市)要深刻理解殡葬文化的发展历史和人文内涵,弘扬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时代精神相结合、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优良殡葬文化,培育具有时代特征、民族特点、群众基础的殡葬行为规范,大力提倡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积极倡导文明祭祀,形成科学健康、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尚。推进文明治丧,逐步推行庄重节约治丧方式,摈弃大操大办、铺张浪费行为,严肃查处党员干部治丧违纪违法行为;实行县级及以上城区集中管理,禁止在城区内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污染环境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一律到殡仪馆办丧治丧;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积极推广现代文明的殡葬礼仪和殡葬用品,大力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积极组织集体共祭、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现代追思活动,弘扬慎终追远等优良传统殡葬文化,引导广大干部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的方式上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殡葬是涉及千家万户的民生事业,是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各县(市)要把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管理,把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把殡葬改革纳入改善人居环境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殡葬事业发展工作新格局。将殡葬事业发展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逐级建立健全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细化工作措施。州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各县(市)要逐级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分管的党政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殡葬管理领导机构,建立完善殡葬工作协调机制,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深入抓,部门联动共同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推动殡葬事业积极有序发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动互动。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方面的工作职责,牵头做好殡葬管理政策标准制定、殡葬设施审批监管等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落实好有关监管措施。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州、县(市)殡葬执法队伍建设,做到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部、文明办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移风易俗工作纳入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殡葬事业发展的规划,建立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殡葬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管理,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行为,并积极商请民政部门共享殡葬信息,从中发现死亡人员未销户口线索,及时调查核对、注销户口。财政部门要保障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所需的资金,合理核拨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发放政策,并大力支持殡葬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自然资源规划、林草等部门要依法保障纳入规划的殡葬设施用地需求,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等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指导支持火化机环保改造,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治丧活动中营利性演出活动的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的管理和医疗机构太平间的管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杜绝尸源从“太平间”流入社会乱埋乱葬。并指导殡仪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民政部门配合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的监管,坚决取缔无照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违法行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查处殡葬乱收费行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好民族、宗教人士死亡后遗体处理的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违法安葬行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殡葬行业协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努力形成殡葬管理工作合力。

(三)强化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增强党员干部从严律己意识,强化党纪法规的刚性约束。党员干部要做法规制度的遵守者,去世后依法实行火葬、骨灰集中规范安葬;要做文明风尚的引领者,带头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并加强对其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办理丧葬事宜的教育和约束,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革除丧葬陋俗,弘扬新风正气。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带头落实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要求纳入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之中,积极宣传典型人物和先进事例。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去世后违规土葬、散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以及治丧活动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严格执行凭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寄存20年以上)领取惠民补助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

(四)加大投入力度。生老病死皆是民生,各县(市)要建立健全与殡葬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州、县(市)财政要加大殡葬公共投入力度,切实足额落实资金,积极支持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建设,保障殡葬管理、殡葬执法和殡葬宣传所需的各项经费,把落实惠民殡葬和生态奖补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为推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五)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法规政策,积极倡导厚养薄葬、文明治丧、低碳祭扫、生态安葬,倡导科学、文明、节俭的殡葬理念,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在保障民生、减轻群众负担、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殡葬改革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殡葬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综合运用政策宣传、思想教育、村规民约、道德约束、矛盾调处等多种手段,注重发挥村(居)委会、基层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和行之有效的方式引导、动员广大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推进和鼓励少占土地、不占土地的绿色殡葬,倡导厚养薄葬、环保祭祀,树立文明殡葬新风尚。

(六)严格监督考核。各县(市)要将殡葬事业发展成效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逐级建立任务明确、职责明晰、赏罚分明的殡葬管理考核监督体系。完善奖惩制度,强化殡葬管理工作问责制,对殡葬管理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火化率低、入墓率低、乱埋乱葬现象严重的地区,对党员干部丧葬行为监督管理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殡葬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火化率明显上升、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表扬,为深化殡葬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六、政策执行及相关文件废止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xx月xx日起执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6〕7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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