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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民政局关于公布《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修改稿)》听证报告的公告(第3号)

2022-08-29 18:24  来源:文山州民政局  【字体:     打印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已形成《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听证会听证报告,现将该听证报告予以公布,并在即日起送达各位听证代表。  

   

   

文山州民政局    

2022年8月29日    

《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听证会听证报告

(2022年8月19日)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文山州民政局于2022年8月19日上午在文山州民政局四楼会议室举行了《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修改稿)》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第1号听证会公告    

2022年7月27日,在文山州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文山州民政局关于举行《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二)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员    

2022年7月29日前,确定了听证会参会人员,包括:1名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人(决策发言人)、2名听证记录人和州政府督查室、民政局机关纪委的2名听证监察人;核实确定了28名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其中州人大代表2名、州政协委员2名、律师2名、其余代表22名。

(三)发布第2号听证会公告    

2022年8月12日,在第1号公告发布的网站发布了文山州民政局关于举行《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决策人)、听证记录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在召开听证会3日前将《实施意见》(修改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达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四)准备材料和会场布置    

在听证会举行前,起草并准备好了听证主持人、听证人使用的材料和会场发放的材料;完成了会场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2年8月19日星期五上午09:00—11:30,听证会在文山州民政局四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文山州民政局副局长刘芳同志主持,州民政局副局长周宇春任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其他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为:28名听证代表到会25名,2名听证监察人到会。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主持人介绍参会代表。    

(三)听证会监察人员对听证会代表身份进行确认公正。    

(四)由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事项作简要介绍和说明。    

(五)听证答辩,由听证代表发表意见、建议,以及提问,然后由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代表所提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给予答复。    

(六)听证会代表核实听证会记录,并签字认可。    

(七)主持人作听证会小结。    

三、听证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就《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修改稿)》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对听证事项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完善的建议和意见,会后根据记录认真整理,代表共提出建议和意见26条,其中采用12条,不予采纳14条。    

(一)采纳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1.有代表提出:《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在主要目标中对“节地生态安葬率35%”的表述有误,建议改为“其中,节地生态安葬率35%”的意见已采纳。  

2.有代表提出:《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经营性公墓审批内容中,是州级出台的文件,建议删除省民政厅的工作职责。意见已采纳修改。  

3.有代表提出:《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规定”中“公益性公墓销售收入应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公墓管理及公墓滚动建设支出,禁止挪作他用”与现行的财政管理制度不符,建议和财政部门商讨后修改。意见已采纳并结合省民政厅指导意见,已将该内容删除,按省级出台的政策执行。  

4.有代表提出:《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理论引用方面,建议尽量准确、完整:一是第1页指导思想的修改,二是第8页小康社会提法的修改,三是第13页人民后边加群众。意见已采纳修改。  

5.有代表提出:《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部门职责方面,建议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中的“非正常”、“正常”删除,在私自改装车辆加入“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意见已采纳修改。  

6.有代表提出:《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阳光殡葬服务中“不得过多、无需提供延伸服务”,建议改为“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提供未经民政部门进行项目和价格审核备案的延伸服务”。意见已采纳修改。  

7.有代表提出:《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住建部门的规划职责已划转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建议在住建部门的职责中删除“规划”。意见已采纳修改。  

8.有代表提出:《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建议在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中按云民发(2022)65号文件规定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禁止范围内容修改。意见已采纳修改。  

9.有代表提出:《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中涉及县(市)的自然资源规划改为“自然资源”,删除规划。意见已采纳修改第二章第八条标点符号逗号改为顿号。  

10.有代表提出:《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建议增加一条:严禁个人或组织翻修扩大老旧坟墓(具有文物保护性质的除外);群众自愿或因政府征收土地等需要搬迁坟墓的一律迁入公墓内进行安葬。建议已采纳并在相应内容中增加。  

11.有代表提出:《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1.经营性公墓省民政厅的职责并入州民政局职责并改为接受省民政厅检查指导事项。意见已采纳修改。  

12.有代表提出:《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界定应当统一,而不应由各县市自行划定。意见已采纳修改,在文稿中删除了“由各县市自行划定”的表述。  

(二)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    

1.有代表提出:在《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建议增加处罚机制。殡葬工作处罚涉及多个部门,且各部门已有各自的处罚政策法规,不需在该政策中再给予明确,避免文件冗长,因此未予采纳。  

2.有代表提出:《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范围”中应明确公职人员是否使用该项政策。  

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范围在上位法有明确规定,公职人员入墓范围在上位法没有相关的规定,如在我州制定的政策中明确就会超出上位法的范围,因此未予采纳。    

3.有代表提出:《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经营性公墓按比例设置非营利公益性公墓,建议明确比例标准。  

在国家和省级层面的政策中表述均为“按一定比例设置”,没有明确比例范围,我州出台的政策不宜进行具体规定,因此未予采纳。    

4.有代表提出:《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建议明确原政策兑现时限,避免长期拖延。  

原政策的兑现是一项阶段性具体的工作,不宜在出台的新政策中明确,将在具体工作中加强落实提出的意见。    

5.有代表提出:《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建议加大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墓碑和丧葬用品的市场经营行为。  

所提意见属于具体的工作措施,该工作要求已在文稿中有关章节进行表述,因此未予采纳。

6.有代表提出:《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经营性公墓墓穴出售,购买者必须持有亲属死亡证明,建议在后面加上“(夫妻双方有一方死亡,另一方预购相邻墓位的除外)”。  

如购买合墓,无需明确,如购买在相邻的墓位,即形成活人墓的事实,违反政策规定,因此未予采纳。    

7.有代表提出:《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各县(市)殡仪馆建设和监管,积极推进社会化运营工作力度,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殡葬服务需求。  

所提意见属于具体工作落实层面,不是政策层面,因此未予采纳。    

8.有代表提出:《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建议林草、自然资源、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切实解决好乡镇公益性公墓及村级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林地用地问题。  

所提意见属于具体工作落实层面,不是政策层面,因此未予采纳。    

9.有代表提出:《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建议在实施意见中增加加强逝者信息共享的条款,在全州范围内进行逝者信息共享,避免出现因信息不共享而造成逝者惠民补助未及时停发的情况。  

所提意见中,逝者信息有一定的涉密性,不宜大范围进行共享,具体数据共享比对由具体部门对接共享,因此未予采纳。    

10.有代表提出:建议制定实施细则。  

所以意见将在下步工作中给予积极思考谋划。    

11.有代表提出:建议实行经营性公墓的价格指导,而不是市场定价和备案。  

所提意见与上位法互相抵触,因此未予采纳。    

12.有代表提出:《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四大点第四小点:对实行不保留骨灰(需县〈市〉级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视频见证并出具证明,骨灰应撒在公墓规定区域)。建议修改为:对实行不保留骨灰(需县〈市〉级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视频见证并出具证明,骨灰应撒在“三沿六区”规定区域以外)  

所提意见要求旨在放开骨灰撒散范围,如此将导致骨灰无序撒散,增加监管难度,存在散埋乱葬隐患,因此未予采纳。    

13.有代表提出:《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的尺度应予以明确,起码要给一个范围。  

根据省民政厅殡葬中心意见,已将文稿中涉及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内容删除,按照省级出台政策执行,因此不再采纳。    

14.有代表提出:《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建议删除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范围的规定。  

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范围是按照上级政策法规确定,因此未予采纳。    

(三)另外,根据修改和删除的内容,对各条款序号、内容逐一校对、修改和统一。    

   

   

附件:    

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修改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州殡葬事业管理,推进殡葬设施建设顺利实施,切实解决传统土葬占用土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问题,有效节约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全州殡葬事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健康永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地生态安葬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以推动殡葬改革为牵引,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保障,以创新殡葬管理体制机制为动力,整合资源、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深化改革,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增进人民福祉、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化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工作中统筹规划、基础建设、政策激励、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全面加强殡葬行业监管。积极推进殡葬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满足群众多样化殡葬服务需求。    

(二)坚持改革,移风易俗。坚定不移推行殡葬改革,把尊重生命、绿色文明的理念贯穿于殡葬改革全过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新风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理念,科学规划建设殡葬基础设施,创新推广节地生态葬法,提高土地利用率,尊重和保护自然生态,减少安葬活动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不当干预,切实维护生态安全。    

(四)分类指导,统筹推进。根据城乡、地域、民族、葬式和安葬设施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施策。坚持殡、葬、祭“三位一体”,推动节地生态安葬与绿色殡葬、人文殡葬、惠民殡葬相结合,葬法改革与丧礼改革相衔接,统筹推进殡葬改革。    

(五)以人为本,为民服务。把以人民为中心、满足群众殡葬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推进殡葬改革与完善殡葬服务供给相结合,优化殡葬资源配置,完善殡葬服务网络,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制度,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让人民群众成为殡葬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三、主要目标

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大执法和宣传引导力度,全面落实殡葬改革政策法规,依法推行遗体火化、骨灰公墓内集中安葬。因地制宜创新和推广更多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安葬方式,提高公墓安葬率、节地生态安葬率。实行适度惠民殡葬政策与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相结合,完善殡葬政策法规,规范和简化殡葬流程和服务,提升殡葬服务水平。统筹规划全州殡仪馆建设,各县(市)均建有殡仪馆并具备遗体火化条件,实现火葬设施覆盖全州的目标;全州重要交通干道沿线和人口密集、耕地较少、生态脆弱的乡镇均建有公益性公墓,各县(市)均建有经营性骨灰公墓;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布局合理,数量、规模适当,分期建设,基本实现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所有村委会的目标;全州实现遗体火化率达100%,应入墓骨灰入公墓集中安葬率达100%,其中:节地生态安葬率达35%以上;全州“三沿六区”(铁路沿线、公路沿线、河道沿岸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区、开发区、坝区)视野范围内墓区治理率达100%。    

四、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法治殡葬。    

全州辖区均已划定为火化区,各县(市)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加快建设和完善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础设施,实现所有乡镇、村(社区)全覆盖。各县(市)要将乱埋乱葬治理作为殡葬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以“三沿六区”为重点,持续深入推进“青山白化”治理工作。通过整体搬迁、平毁深埋、绿化掩盖等方式,全面治理“三沿六区”视野范围内的裸露坟墓,并对迁移或平毁后的墓基及时绿化或恢复耕地,对不具备迁移条件的墓区,各县(市)要与乡镇、村(居)委会逐级签订绿化责任,定时限、定标准、定责任,完成并巩固“三沿六区”视野范围内墓区治理率达l00%,做到见树不见墓、无非法公墓。严禁个人或组织翻修扩大老旧坟墓(具有文物保护性质的除外),群众自愿或因征地拆迁等需要搬迁的坟墓一律迁入公墓内进行安葬。占用耕地、林地和实行火化区的“活人墓”由当地政府组织力量进行拆除,发现一冢拆除一冢。严禁生产和销售大棺木、大墓碑、墓体石材等土葬品。    

(二)规范殡葬服务管理。    

1.实行阳光公墓价格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墓价格管理,各县(市)民政部门要厘清公墓经营性质,督促公墓经营单位开展成本核算后,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实地视察,召开座谈会主动公布,向社会全面公示等措施,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墓经营单位要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守法经营的原则,注重满足不同收入群众需求,合理制定梯级式墓穴墓位价格,保证中、低价位墓穴墓位数量充足、价格合理,并实行明码标价,杜绝“天价”墓穴;经营性公墓要按比例设置非营利公益性墓穴墓位和节地生态安葬区,该区域安葬设施价格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指导经营单位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建墓的实际成本核定价格,不得营利,能满足区域内城镇困难群众安葬需求。县(市)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巡查检查或者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经营性公墓墓穴出售,购买者必须持有亲属死亡证明,严厉打击墓穴预售行为,坚决杜绝炒买炒卖、私自转让墓位或格位的不法行为,以及涉嫌垄断和存在不正当市场竞争的行为,违者由县(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2.落实阳光殡葬服务。各县(市)要明确殡仪馆的社会公益属性,殡仪馆作为殡葬改革公益性基础设施,不能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要强化服务意识,认真研究政策,明确殡仪馆的产权归宿,要指导殡仪馆立足服务好死者、服务好丧属,做到标准化、规范化、优质化服务,为丧属在殡仪馆办丧提供有温馨有温度有温暖的服务。全州各殡葬服务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丧属至上”的理念,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多层次、个性化的殡葬服务。认真落实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的“六公开”制度,提升殡葬服务诚信度。加强殡葬服务标准化建设,全州殡仪馆和公墓从业人员必须全员持证上岗,逐步提高殡葬服务的优质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除政府确定的基本殡葬服务外,所有殡葬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的服务项目、内容,实行市场定价与政府部门指导管理相结合,由殡葬服务机构提出方案,报县(市)民政部门对拟提供的殡葬延伸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经县(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并报州民政局存在备查,收费标准由县市(市)民政局协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备案并进行公示,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过大收费范围。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提供未经民政部门进行项目和价格审核备案的延伸服务,不得开展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殡葬移风易俗等相违背的服务项目,不得与基本殡葬服务内容混淆、重复或强制捆绑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丧属自带骨灰盒、花圈等殡葬用品。提供殡葬服务是要主动向丧属发放《殡葬服务告知书》,打印丧属选定的服务项目清单及收费明细让丧属逐项确认签字后方可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用时要及时主动出具合法结算票据,所提供、发放的各种单据、证书、合同或协议不得收取费用。  

3.强化丧葬用品市场监管与整治。加大殡葬市场经营主体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强化殡葬用品生产厂家、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经营主体等日常监管。要定期开展丧葬用品市场巡查检查,严肃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用品、在火葬区生产经营土葬用品以及超出许可经营范围经营丧葬用品等不法行为,清理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墓碑的“路边摊”、私作坊,不断规范丧葬用品市场经营行为。  

4.禁止违法违规服务。禁止违法违规从事殡葬中介服务或非法提供遗体运输、存放、整容、守灵、祭奠等涉及遗体服务行为,禁止医疗机构违规将太平间出租并从事殡葬经营活动,禁止殡葬中介服务机构违规利用医疗机构太平间从事营利殡仪服务;禁止社会车辆非法接运遗体;禁止宗教活动场所违规建设骨灰存放设施或违法违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制定适度殡葬惠民政策。    

理顺殡葬管理体制以及运行机制,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理清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的关系,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健全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加大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和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增强惠民殡葬公共财政保障能力。落实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和补贴措施,除国家公职人员外,免除遗体接运(含车辆消毒、遗体收殓、抬尸和将遗体运至殡仪馆)、遗体存放(含3天以内的遗体冷藏、存放、场所和设备消毒)、火化(含抬尸进炉、火化、拣灰、装盒等服务)和骨灰寄存(指15天以内骨灰临时存放)等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主要以县(市)级保障为主,州级根据实际给予补助。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州惠民殡葬政策,结合本县(市)实际,制定本县(市)基本殡葬服务惠民殡葬政策,将惠民殡葬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惠民殡葬资金保障。对选择性殡葬服务价格,实行市场定价与申报备案相结合,政府部门监督,群众自愿选择。    

(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    

各县(市)要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机制。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殡葬改革总体规划,将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纳入总体规划,与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设施数量、布局和规模,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安葬需求。    

要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全面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均等化,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建立入墓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机制,对实行不保留骨灰(需县〈市〉级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视频见证并出具证明,骨灰应撒在公墓规定区域)、骨灰立体安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的葬式葬法,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奖励激励政策,大力推进骨灰立体安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符合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在此基础上,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对带头推行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的殡葬服务机构或使用者亲属,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    

(五)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1.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布局。各县(市)要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地域情况、交通状况等实际,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并组织发改、民政、自然资源、林草、环保、住建、农业农村、水务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公益性公墓建设进行专项规划,合理规划布局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按照数量、规模适当的原则,分期建设,稳步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选择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建设,不得建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世界自然遗产等各类自然保护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珍稀濒危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重要原生境、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场及国有林场,不得建在住宅区、耕作区、开发区、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堤坝面山临河范围内以及高等级公路干道、铁路两侧。严禁跨区域购买土地建设公墓。    

2.严格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程序。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和《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我州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由乡(镇)提出申请,报县(市)民政局,经县(市)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林草、环保、住建、发改、农业农村、水务、交通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民政局审批,并报州民政局备案;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由村(社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自然资源以及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草、农业、水务工作人员进行选址联勘联审,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并报州民政局备案。  

3.强化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  

(1)部门职责。州民政局负责全州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县(市)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具体规划、建设、管理、检查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管。县(市)民政局要对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组织开展年检年审工作,对年检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2)安葬范围。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范围由各公墓建设主体划定,报县(市)民政局备案,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不得接纳划定区域以外的人员入墓安葬。    

(3)禁止公益性公墓违规开展经营行为,严禁公益性公墓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租赁、招商引资、股份制等变相经营活动。严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开展墓位格位预售,以及私自转让、买卖墓位格位。对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县(市)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严格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和监管。    

1.严格审批条件。建设经营性公墓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以及《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的通知》(云民发〔2021〕188)等法规政策要求,认真制定包括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在内的殡葬设施规划,严格依据省政府审批的规划和有关条件、程序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  

2.强化审批服务及监管。根据民政部工作要求,从2021年9月10日起,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下放至州(市)民政部门,州(市)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民政厅备案。  

(1)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与本级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协助建墓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负责检查和核验相关手续的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公墓建设的全程监管,发现建设方面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或与有关部门沟通解决,重要问题及时报上级部门处置;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级验收;对公墓的建设经营管理负第一监管责任。    

(2)州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标准及相关要求实施审批,及时报备,对审批结果负法律责任;负责对公墓建设质量实施随机监管,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负责公墓建设验收并核发《公墓经营许可证》;对公墓的经营管理负主要监管责任,及时查处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负责组织公墓年检;接受省民政厅对依法依规审批、审查报备、年检情况检查指导和监督。    

(七)弘扬人文殡葬。    

各县(市)要深刻理解殡葬文化的发展历史和人文内涵,弘扬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时代精神相结合、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优良殡葬文化,培育具有时代特征、民族特点、群众基础的殡葬行为规范,大力提倡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积极倡导文明祭祀,形成科学健康、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尚。推进文明治丧,逐步推行庄重节约治丧方式,摈弃大操大办、铺张浪费行为,一律到殡仪馆办丧治丧,实行县级及以上城区集中管理,禁止在城区内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污染环境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积极推广现代文明的殡葬礼仪和殡葬用品,大力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积极组织集体共祭、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现代追思活动,弘扬慎终追远等优良传统殡葬文化,引导广大干部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的方式上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殡葬是涉及千家万户的民生事业,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各县(市)要把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管理,把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把殡葬改革纳入改善人居环境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殡葬事业发展工作新格局。将殡葬事业发展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逐级建立健全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细化工作措施。州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各县(市)要逐级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分管的党政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殡葬管理领导机构,建立完善殡葬工作协调机制,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深入抓,部门联动共同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推动殡葬事业积极有序发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动互动。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方面的工作职责,牵头做好殡葬管理政策标准制定、殡葬设施审批监管等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落实好有关监管措施。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州、县(市)殡葬执法队伍建设,做到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部、文明办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移风易俗工作纳入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殡葬事业发展的规划,建立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殡葬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的管理,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私自改装运输遗体车辆的行为。积极商请民政部门共享殡葬信息,及时核查和处置未按规定注销户籍的情况。对在丧事活动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门要保障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所需的资金,合理核拨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发放政策,并大力支持殡葬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自然资源规划、林草等部门要依法保障纳入规划的殡葬设施用地需求,加强项规划指导,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等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指导支持火化机环保改造,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加强殡葬设施建设管理。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治丧活动中营利性演出活动的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的管理和医疗机构太平间的管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杜绝尸源从“太平间”流入社会乱埋乱葬。并指导殡仪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民政部门配合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的监管,坚决取缔无照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违法行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查处殡葬乱收费行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好民族、宗教人士死亡后遗体处理的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违法安葬行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殡葬行业协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努力形成殡葬管理工作合力。    

(三)强化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增强党员干部从严律己意识,强化党纪法规的刚性约束。党员干部要做法规制度的遵守者,去世后依法实行火葬、骨灰集中规范安葬;要做文明风尚的引领者,带头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并加强对其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办理丧葬事宜的教育和约束,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革除丧葬陋俗,弘扬新风正气。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带头落实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要求纳入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之中,积极宣传典型人物和先进事例。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去世后违规土葬、散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以及治丧活动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严格执行凭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寄存20年以上)领取惠民补助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    

(四)加大投入力度。生老病死皆是民生,各县(市)要建立健全与殡葬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州、县(市)财政要加大殡葬公共投入力度,切实足额落实资金,积极支持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建设,保障殡葬管理、殡葬执法和殡葬宣传所需的各项经费,把落实惠民殡葬和生态奖补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为推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五)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法规政策,积极倡导厚养薄葬、文明治丧、低碳祭扫、生态安葬,倡导科学、文明、节俭的殡葬理念,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在保障民生、减轻群众负担、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殡葬改革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殡葬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综合运用政策宣传、思想教育、村规民约、道德约束、矛盾调处等多种手段,注重发挥村(居)委会、基层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和行之有效的方式引导、动员广大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推进和鼓励少占土地、不占土地的绿色殡葬,倡导厚养薄葬、环保祭祀,树立文明殡葬新风尚。    

(六)严格监督考核。各县(市)要将殡葬事业发展成效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逐级建立任务明确、职责明晰、赏罚分明的殡葬管理考核监督体系。完善奖惩制度,强化殡葬管理工作问责制,对殡葬管理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火化率低、入墓率低、乱埋乱葬现象严重的地区,对党员干部丧葬行为监督管理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殡葬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火化率明显上升、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表扬,为深化殡葬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六、政策执行及相关文件废止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xx月xx日起执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6〕7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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