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自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和完善全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和医保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文山州制定了《文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州范围内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再执行。按照《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2022至2026年立法规划》(文人发〔2022〕9号)安排,拟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进行废止。
为切实提高立法废止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现就废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21日,欢迎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积极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单位:文山州卫生健康委,电话及传真:0876-2195902,邮箱:wszwjwfgk@126.com。
附件: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文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