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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文山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公告

2022-05-05 16:34  来源: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体:     打印

《文山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文发改联发〔2020〕198号)试行两年即将于2022年6月17日到期。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州级救灾物资长效管理和保障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州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文山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意见。    

公告时间:2022年5月5日至5月18日(10个工作日)    

请社会各界于2022年5月19日前将修订意见反馈至州发展改革委物资储备科。    

联系人:肖军锋,电话:18087699150。    

附件:文山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5日    

文山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州级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及经费管理,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实际,制定《文山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州级救灾物资是指州级财政安排资金(含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及救灾接收捐赠资金)购置和中央、省下拨以及社会捐赠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和安排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    

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州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及标准,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州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州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指导各县(市)做好救灾物资管理工作。    

州级救灾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州级救灾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 州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灾区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州级救灾物资由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州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情研判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商州财政部门后,委托直属单位、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定点存储。州应急管理部门与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对州级救灾储备物资进行监督管理。    

储备单位负责所储州级救灾物资日常管理,每月10日前将州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情况报州应急管理部门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第四条 州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州财政部门编制州级救灾物资储备总体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需追加州级救灾物资的,由州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州财政部门编制应急购置计划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五条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确定的州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州级救灾物资。    

第六条 州级救灾物资购置经费来源:中央和省专项补助;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其他。    

第七条 储备单位应对州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必须为州级救灾储备物资购买全额年度综合财产保险。要建立健全州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台账等。州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凭证手续。州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监管州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工作。    

第八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确保物资存储安全。    

第九条 储备单位应对新入库的州级救灾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入库后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建立健全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做好物资的数量核对、外观检验和材料抽检。加强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及学习培训,熟悉物资的性能指标,配备必要的检测工具并能熟练使用。验收为不符合标准的物资,储备单位应拒绝入库,并将情况报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第十条 储备单位对存储的每批州级救灾物资都要建立货位卡(或标签),标明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并绘制货位图,实行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做到定期盘库,实物、标签、账目相符,保证质量完好、数量真实、存储安全。    

第十一条 对因非人为因素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州级救灾物资,应严格履行核销或报废审批手续,按规定核销或报废,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    

核销或报废州级救灾物资时,储备单位应对申请报废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理。有条件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并将检测报告随同申请文件上报审批和备案。州级救灾物资的报废和核销,由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审核后,报送州应急管理部门和州财政部门复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或报废手续。    

对经批准核销的物资,由州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物资更新计划报州人民政府审定,所需资金列入州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及时完成物资更新工作。    

第十二条 储备单位每年1月8日前向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所储州级救灾物资购置、存储、使用等情况,内容包含物资入库、出库、报废以及库存物资情况,管理经费收入、支出和结转情况,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等。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州应急管理部门、州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10日前,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州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内容包括物资入库、出库、报废以及库存物资情况,管理经费收入、支出和结转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十三条 州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纳入州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项用于州级救灾物资储备所发生的仓库占用、仓库维护、物资保险、物资及设备维护保养、物资清理、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物资管理业务培训、检测鉴定、水电等费用支出。    

物资管理经费按上年实际储备州级救灾物资总金额的3%予以核定。    

第三章 动用及调运管理

第十四条 动用救灾物资时,受灾县(市)一般应先使用本级救灾物资,本级救灾物资无法满足应急救灾需要时,再申请动用州级救灾物资,也可以由州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情研判并结合受灾县(市)救灾物资储备情况,直接作出动用指令。    

申请调运使用州级救灾物资的,由申请单位向州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灾害类型、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口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级救灾物资总量,已动用本级救灾物资种类、数量;申请州级救灾物资种类、数量等。州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单位书面申请和灾情实际,经评估后确定调拨方案,向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下达动用指令。指令内容包括:动用物资种类、数量、生产日期及生产厂家,接收单位及联系人。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接到动用指令后,向储备单位下达调运出库通知。同时,抄送州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接收单位。    

储备单位接到调运出库通知后,严格按照出库通知要求,及时清点出库物资,制作《物资出库通知单》,组织搬运清点装车。调运州级救灾物资发生的运输费、人工费由申请使用单位承担。    

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按上述程序先电话报批,后补书面手续。    

第十五条 救灾物资调运应迅速、准确。动用指令和调运通知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严格按动用指令和调运通知时限要求执行。动用指令和调运通知无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储单位应在接到调运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救灾物资装运。    

第十六条 运输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承运的州级救灾物资进行全面保价,并代垫运输费用,物资运达后,与申请使用单位结算。运送救灾物资时,应做到每台车辆(车厢)成套运输物资,避免运至灾区的物资出现部件缺少或不配套等问题。运送物资数量较大或价值较高的,承储单位酌情安排专人押运。    

第十七条 接收单位应对调拨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登记造册,及时与承储单位核对确认。如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和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州应急管理部门与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与当地交通运输、物流等部门建立完善应急快速调运联动协调机制。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快速保障机制,结合灾情特点制定救灾物资快速调运预案并抄送州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使用管理和回收

第十九条 调拨使用的州级救灾物资所有权归使用县(市)人民政府,作为本级救灾物资由使用县(市)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由县(市)财政承担相应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救灾物资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发放。采取集中发放的,由县(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对不能到发放点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乡镇(街道)相关机构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采取分散发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受灾救助群众的生活需要,将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户。    

第二十一条 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必须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并将物资发放明细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县(市)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须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县(市)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由州应急管理部门商州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的或者可回收的救灾物资由使用县(市)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县(市)级救灾物资存储。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州级救灾物资,由使用县(市)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进行排查清理,按规定统一清理核销。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第二十四条 州级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等费用,由使用县(市)人民政府财政承担。    

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县(市)国库。    

回收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使用州级救灾物资的县(市)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物资的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州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数(次)情况。州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适时派出工作组实地检查州级救灾物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州级救灾物资储备超过使用年限或自然损坏的,应按以下程序申请报废:    

(一)对需报废的州级救灾物资,须报州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废。    

(二)各县(市)需报废储备州级救灾物资的,由县(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将报废的物资品名、数量和价值清单报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由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商州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核实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三)经批准报废的州级救灾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做好销帐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处理报废的州级救灾物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州级国库。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州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完成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各县(市)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本级项目预算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州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 州应急管理部门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加强州级储备救灾物资的管理监督工作,对州级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储备单位应加强州级救灾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并自觉接受州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未经州应急管理部门、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批准擅自动用州级救灾物资的,责令补齐擅自动用的救灾物资,视情况收回其他储备物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州级救灾物资被贪污或挪用,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在发放救灾物资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未按程序、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平均分配、显失公平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文山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文发改联发〔2020〕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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