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林业局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编制,主要内容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通过文山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如对本报告有疑问或建议,请与文山州林业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文山市开化北路12号,邮编:663300,电话:0876-2189861。
一、概述
2018年,文山州林业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大力推进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公开工作,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实现了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网络化,方便了群众办事,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文山州林业局政府自身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组织协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均安排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建立了问责机制,做到了领导、机构、人员“三到位”。
(二)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有关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局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林业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依法治林、依法兴林,
(三)切实做好政务公开保密审查。按照《文山州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科室、单位定密责任人或处室负责人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流程及责任人,做到责任分解、层层把关、风险共担,较好地处理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加强政务宣传。2018年,我局紧紧抓住重要时点,紧紧围绕林业中心工作,依托“植树节”、“世界湿地日”、“爱鸟周、爱鸟节”、“野生动物保护月”等重大时点,精心组织策划,在国家、省、州主流媒体刊发大量文山林业新闻,开展有声有色的宣传活动。据统计,今年在国家、省、州主流媒体共刊发文山林业新闻信息564篇(条)。其中:关注森林网采用26篇、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采用129篇、云南法制日报采用27篇、中国绿色时报采用7篇、云南日报30篇、《云南林业》1篇、文山日报299篇、文山日报七都晚刊45篇,使传播介质更多更快,新闻报道更有深度,大众关注度空前加大,舆论影响空前增强。
(二)开展政策解读情况。为贯彻落实《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文山州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发布后,为了便于公众更好的理解《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进行了解读,并在文山州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开展文山州林业生态扶贫相关政策解读,并在文山州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2018年全年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一)行政复议情况。2018年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情况。2018年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提起的行政诉讼。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虽然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部分科室和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内容还不够丰富,公开效果评估机制还不够完善,公开不够主动及时的情况。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从以下方面努力改进:一是进一步明确机关各科室和局属有关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职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要求各科室、单位一把手必须切实履责任,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是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域和范围,不断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三是推动信息公开工作创新,围绕信息公开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信息公开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四是加强信息公开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和宣传,提升公开意识,提高业务水平,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知情权得到有效落实。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8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564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45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419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2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