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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商务局商贸流通企业疫情防控扶持政策宣传资料汇编

2020-03-13 15:41  来源:文山州商务局  【字体:     打印

一、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减免一个季度的房租。  

办事指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 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办通〔2020〕12 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政策时限: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

主办单位:州财政局

协办单位:文山州商务局

联系人:祝建华

咨询电话:0876-2142310

二、对中小企业、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  

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3 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期间免除企业因延缓缴交费用而产生滞纳金或违约金。  

办事指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 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办通〔2020〕12 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政策时限: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

主办单位:州能源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水务局

协办单位:文山州商务局

联系人:祝建华

咨询电话:0876-2142310

三、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非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2020 年2—3 月用电按目录电价标准的90%结算;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 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办事指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 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办通〔2020〕12 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政策时限: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

主办单位:州发展改革委

协办单位:文山州商务局

联系人:祝建华

咨询电话:0876-2142310

四、2 月10 日至6 月底以前,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风险隐患排查彻底,安全培训到位的复工复产中小企业(含同比增幅15%以上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大个体),在此期间,  

给予其实际缴纳增值税的地方留存部分50%奖返(其中,对同比增幅15%以上的限额以上的批零业企业、大个体最高奖励不超过50 万元,对同比增幅15%以上的限额以上的住餐企业、大个体  

最高奖励不超过20 万元)。  

办事指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 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办通〔2020〕12 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政策时限: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6月底前

主办单位:州税务局

协办单位:文山州商务局

联系人:祝建华

咨询电话:0876-2142310

五、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演艺和旅游运输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 年。  

办事指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 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办通〔2020〕12 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政策时限:2020年至2028年

主办单位:州税务局

协办单位:文山州商务局

联系人:祝建华

咨询电话:0876-2142310

六、新开工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许可前,可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 个月,缓交期最长不超过2020 年6 月30 日。  

办事指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 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办通〔2020〕12 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政策时限: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

主办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协办单位:文山州商务局

联系人:祝建华

咨询电话:0876-2142310

七、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办事指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 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办通〔2020〕12 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政策时限: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

主办单位:州税务局

协办单位:文山州商务局

联系人:祝建华

咨询电话:0876-2142310

八、2020 年,企业可在国家政策规定的5%—12%范围内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4 月底前允许缓缴住房公积金。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允许延期缴存,待疫情结束后最长不超过2 个月补缴,在公积金中心已发生贷款业务的三类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可依法办理延期还款,最长不超过3 个月,期间不计为逾期。  

办事指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 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办通〔2020〕12 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政策时限: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

主办单位: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协办单位:文山州商务局

联系人:祝建华

咨询电话:0876-2142310

九、自2020 年1 月1 日至3 月31 日,对捐赠的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疫情防控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办事指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 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办通〔2020〕12 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政策时限: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

主办单位:州税务局

协办单位:文山州商务局

联系人:祝建华

咨询电话:0876-2142310

十、对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和鲜活农产品实行快速通关“绿  

色通道”等特殊措施,随到随检随放,快速通关。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办事指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 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办通〔2020〕12 号)精神,符合条件的进出口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政策时限: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

主办单位:天保海关

协办单位:文山州商务局

联系人:邓发中

咨询电话:0876-2142309

十一、将重要防疫物资和蔬菜食品等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  

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疫情防控相关运输工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  

办事指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 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办通〔2020〕12 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政策时限: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

主办单位:州交通运输局

协办单位:文山州商务局

联系人:祝建华

咨询电话:0876-2142310

十二、对已与州县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办事指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 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办通〔2020〕12 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政策时限: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

主办单位:州财政局

协办单位:文山州商务局

联系人:祝建华

咨询电话:0876-2142310

十三、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履约的外贸企业,及时指导其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办事指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 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办通〔2020〕12 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政策时限: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

主办单位:州商务局

联系人:张昆丹

咨询电话:0876-2122372

十四、鼓励保险机构为因疫情遇到困难的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服务。  

办事指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 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办通〔2020〕12 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政策时限: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

主办单位:文山银保监分局

办单位:州商务局

联系人:张昆丹

咨询电话:0876-2122372

十五、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其中广南、马关2 个深度贫困县返还6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 年12 月31 日。  

办事指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 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办通〔2020〕12 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政策时限: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

主办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办单位:州商务局

联系人:祝建华

咨询电话:0876-2122372

十六、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待疫情结束后3 个月内进行补缴。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收取,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7%,个人缴费费率0.3%,执行期限至2020 年6 月30 日。  

办事指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 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办通〔2020〕12 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政策时限: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

主办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办单位:州商务局

联系人:祝建华

咨询电话:0876-2122372

十七、员工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导致不能  

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员工隔离期间工资。  

办事指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 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办通〔2020〕12 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政策时限: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

主办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办单位:州商务局

联系人:祝建华

咨询电话:0876-2122372

十八、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稳  

产保供“菜篮子”重点企业,实行贷款企业名单制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确定企业信贷资金需求名单。云南银保监局指导各金融机构开展针对性授信,全力满足其合理的融资需求。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引导各银行金融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省财政厅对疫情防控期内新增贷款,按不高于5%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 年;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除反担保措施、免收担保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其纳入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代偿比例提高至贷款本金的70%,并优先代偿。省财政安排1 亿元,建立省级疫情防控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  

办事指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 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办通〔2020〕12 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政策时限: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

主办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文山银保监分局、人行文山州中心支行

办单位:州商务局

联系人:祝建华

咨询电话:0876-2122372

十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  

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和“三农”领域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和合作社,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和合作社,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  

办事指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 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办通〔2020〕12 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政策时限: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

主办单位:人行文山州中心支行

办单位:州商务局

联系人:祝建华

咨询电话:0876-2122372

二十、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在滇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  

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的融资需求,确保  

2020 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新增贷款规模比2019 年同期增长  

5%,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 年降低1 个百分点。  

办事指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 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办通〔2020〕12 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政策时限: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

主办单位:人行文山州中心支行

办单位:州商务局

联系人:祝建华

咨询电话:0876-2122372

二十一、州属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确保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  

办事指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 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办通〔2020〕12 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政策时限: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

主办单位:州财政局

办单位:州商务局

联系人:祝建华

咨询电话:0876-2122372

二十二、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不超过1 年的展期还款,省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相应调整征信记录,免予信用惩戒。  

办事指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 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办通〔2020〕12 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政策时限: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

主办单位:人行文山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

办单位:州商务局

联系人:祝建华

咨询电话:0876-2122372

二十三、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办事指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 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办通〔2020〕12 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政策时限: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

主办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办单位:州商务局

联系人:祝建华

咨询电话:0876-2122372

二十四、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0%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  

办事指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 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办通〔2020〕12 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政策时限: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

主办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办单位:州商务局

联系人:祝建华

咨询电话:0876-2122372

二十五、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线下职业培训的,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办事指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 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办通〔2020〕12 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政策时限: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

主办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办单位:州商务局

联系人:祝建华

咨询电话:0876-2122372

二十六、中小企业新招员工并开展岗前培训的,按每人800  

元给予培训补贴。新招用员工达到企业职工15%(企业职工低于100 人的,新招用员工达到20%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创业贷款扶持,财政按照贷款发放当月执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办事指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 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办通〔2020〕12 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政策时限: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

主办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办单位:州商务局

联系人:祝建华

咨询电话:0876-2122372

二十七、对入园区企业就业人员给予每人每年150 元交通补贴,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每人每年200 元交通补贴。稳定就业2 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建档立卡户人员每人300 元、非建档立卡户人员每人200 元。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就业群体入园就业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建档立卡户人员每人300 元、非建档立卡户人员每人200 元。对跨省务工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贫困劳动力给予最高不超过500 元一次性交通补助,马关、广南2 个深度贫困县贫困劳动力不受500 元/人上限控制(仅限陆路交通)。  

办事指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 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办通〔2020〕12 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政策时限: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

主办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办单位:州商务局

联系人:祝建华

咨询电话:0876-2122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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