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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文明行为!丘北史上最严处罚来了

2020-08-20 11:17  来源:丘北县融媒体中心  【字体:     打印

  

丘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丘北县城区

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的通告

(第九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更大的力度、更明确的目标、更有力的举措,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全面改善人居环境,进一步提升市民的文明素质,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自2020年8月20日起,将对丘北县城区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鼓励市民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常态化管理,广泛深入持久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动全社会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有效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程,确保城乡卫生状况得到全面巩固提升,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香口胶渣等废弃物的,依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临街商铺和餐饮门市未配备垃圾和污水收集容器,向街道、河道或者其它公共场地倾倒污水和垃圾的,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依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七、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未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擅自占道经营的,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车辆未进入停车场或者划定停车点停放,在非指定地点乱停乱放的,依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十)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十三、对宠物饲养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携宠物出户没有束链牵领,携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理处罚。

十五、燃放烟花爆竹后未及时清扫燃放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由丘北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十)项的规定,由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六、其他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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