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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商务领域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

(2021年1月13日文商发〔2021〕8号公布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1-01-13 16:24  来源:文山州商务局  【字体:     打印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近期发生的进口冷链食品问题教训,全面落实落细“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措施,扎实做好我州商务领域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制订本预案。  

一、工作总则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消毒技术指南》,以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省、州有关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文件规定编制本工作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预案适用于指导全州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口岸(通道)查验场所、边民互市交易场所、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物流企业(园区)、进出口企业、冷库冻库、大型商场、综合超市、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等,发生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  

贯彻落实中央、省、州有关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完善我州商务系统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机制,建立责任明确、响应及时、处置得当、规范有序的工作体系,发生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科学高效进行应急处置。  

(四)组织领导  

州商务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同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向州委州政府、州疫情防控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各县(市)工信商务局参照本预案执行,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建立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二、应急响应  

(一)事件报告  

各县(市)工信商务局、麻栗坡边合区管委会在了解到辖区内发生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事件后,在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领导下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将突发事件有关情况信息报告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便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突发事件情况采取相关应对措施。信息报告要求及时、简明、准确,应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发展势态及处置情况等。信息报告应采取书面方式上报,不具备书面报告条件的,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行书面报告,信息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报。涉密信息的报告应遵守相关规定。  

(二)响应启动  

我州某地发生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事件,即启动商务领域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终止应急响应。  

出现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阳性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商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处置,州商务局做好工作指导。  

一旦出现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病毒“由物到人”传播,州、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处置。州商务局派员参加州级工作组或直接派遣人员,赴事发地配合县(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事发地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处置工作。其他各地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工作联动,排查处置辖区内同类疫情风险,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  

(三)应急处置措施  

全州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和主动配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做好进口冷链食品流通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立即采取封存措施。一旦发生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指导下立即参与对涉事货物进行封存,对涉事店铺、仓库、交易区进行封控,对涉事场地、环境进行消杀活动。确定核酸检测阳性进口冷链食品“由物到人”传播后,要在本级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立即扩大处置范围,对涉及的商场、交易市场、冷库区全面采取封控、消杀等应急处置措施。  

2.立即暂停市场流通销售。发生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级辖区应暂停进口冷链食品市场流通销售。各农贸市场、冷库、海鲜专营店、超市、餐饮等经营场所一律暂停采购、经营销售进口冷链食品。事发前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督促经营者及时下架、停售、封存、消毒、召回。  

3.立即派遣工作组。确认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后,州商务局应参加或派遣有关工作组,指导事发地商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核酸检测阳性进口冷链食品“由物到人”传播后,州商务局应参加或下派有关工作组,指导县(市)商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立即开展核酸检测。要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同批次货物、仓库、货架、装卸搬运工具、运输工具及涉事环境等要进行全覆盖核酸检测。配合市场监督等部门对同批次核酸检测呈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要立即停止销售,组织就地封存,按照《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5.立即进行溯源调查。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涉事货物进货、库存、销售情况开展调查,查清涉事货物流入数量、销售去向,并及时向涉事货物流入、流出地区通报疫情信息及核查情况,协同开展联防联控。  

(四)重点场所应急防控措施  

口岸(通道)查验场所发生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突发事件,州级、事发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配合海关等部门,对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按规定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对发生较大疫情问题的口岸,视情启动《边境口岸(边境重点通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熔断机制应急指引》,按程序关闭口岸。  

边民互市交易场所发生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突发事件,立即采取熔断机制,对发生疫情问题的边民互市交易场所将按程序暂停互市交易。事发地县(市)级商务(口岸)主管部门立即联合有关部门采取对涉事货物进行封存,对涉事店铺、仓库、交易区进行封控,对涉事场地、环境进行消杀等处置措施。  

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物流园区、冷库冻库、大型商场、综合超市、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发生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采取对涉事货物进行封存,对涉事店铺、仓库、交易区进行封控,对涉事场地、环境进行消杀等处置措施。州、县(市)级商务(口岸)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工作,相关物品就地就近临时封存按规定处置;对辖区内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掌握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底数;督促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运输全流程规范化操作,强化从业人员日常健康监管和防护,对不按规定操作发生疫情问题的经营者,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进口冷链食品企业暂停进口销售冷链食品。我州多地发生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突发事件,应立即暂停涉及县(市)范围内进口冷链食品流通,协调外贸等有关企业暂停进口销售冷链食品。  

落实“六个立即一个及时”。各级商务(口岸)主管部门应按中央、省、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最新要求,一旦发生进口冷链食品突发疫情,能够按照“六个立即一个及时”进行处置,即:立即隔离观察、立即封闭管理、立即核酸检测、立即流调溯源、立即派遣工作组、立即上报信息,及时实事求是发布信息,切实把商务领域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做细做实做严做出成效。  

三、应急保障  

(一)强化应急保障。建立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加强队伍和人才建设,开展应急培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相关保障体系,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优先保障应急人员开展工作必要的物资、用车等安排。  

(二)加强督促指导。州、县(市)级商务(口岸)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和宣传教育,确保经营者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引导企业严格执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严格落实各级各类防控规范和有关要求,有效阻断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  

(三)完善信息发布。州、县(市)级商务(口岸)主管部门应在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统一领导下,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州应对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不得擅自发布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和应急处置相关信息。要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各方理解、配合与支持,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确保社会稳定。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央、省、州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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