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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0-03-02 10:46  来源:  【字体:     打印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特种设备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生产、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33942—2017)《文山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文山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应急预案》《文山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规定,并结合文山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文山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成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机构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长:冯光焰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指挥长:赵朝阳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员:何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办公室主任

刘开义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

     建设工程管理科科长

李晓蕊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科长

杨文祥   政策法规科科长

李雪原   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负责人

谭凯尹   城市建设管理科科长

侬存江   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

             杨天明   州建设工程质量消防监督管理站站长

      州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所所长

主要职责:

1.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特种设备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

2.及时了解掌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情况,按规定向州委州政府、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3.领导、指挥协调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参与、协调大型游乐设施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5.为各县(市)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

文山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2.2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质安科办公室:

主任:质安科科长

成员:质安科、州安监站、州质监站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

受理事故报告,负责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和专家的联络,传达组长,联系有关部门。

2.3成立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小组,分别为办公室、宣传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和后勤保障联络组,人员分别由州县(市)有关职能科室抽调,接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挥部领导。

1.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局办公室

组员单位:机关党委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主要职责:

(1)接受指挥部领导,对指挥部领导负责;

(2)收集、整理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相关资料,并经指挥部领导审查通过,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外发布信息;

(3)报告有关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2.事故调查组

组长单位:质安科

组员单位:法规科、执法局、城建科、安监站、质监站、图审所、房管及相关科室

主要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报告。

3.专家咨询组

组长单位:质安科

组员单位:安监站、质监站、房管、图审所及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

(1)接受指挥部领导,协助事故调查组分析、鉴定事故原因和性质,对事故财产损失做出评估。

(2)提供事故技术处理方案咨询。

(3)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4.后勤保障联络组

组长单位:局办公室

组成单位:建管科、事故发生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主要职责:

(1)接受指挥部领导,配合其他小组开展工作,保障后勤供给,提供后勤服务;

(2)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及安抚工作;

(3)负责事故处理过程的会议记录、拍照、录像。

3.预防预警机制

3.1工作准备

州、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研究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器材的储备,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应急演练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演练。对救援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级)、重大事故(级)、较大事故(级)、一般事故(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4.1.1特别重大事故级,红色)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种设备的原因,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和使用过程中,造成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4.1.2重大事故级,橙色)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种设备的原因,在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4.1.3 较大事故级,黄色)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种设备的原因,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和使用过程中,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4.1.4一般事故级,蓝色):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种设备的原因,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和使用过程中,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4.2响应程序

发生级及以上响应时,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部门应及时报请相关局领导启动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州委、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州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州委州政府办公室或州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1)级事故,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指挥部赶赴现场指导研究处置对策,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按规定与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及时向州委州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有关情况。

(2)级事故,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挥部工作组指导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选派专家对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州委州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

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4.3事故报告

 

4.3.1报告原则: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特种设备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

4.3.2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2小时内报告县(市)政府、安监局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3)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时,必须先向州委办值班室、州政府办总值班室报告。

4.3.3报告内容

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 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 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4) 事态控制情况;    

(5)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及处理的有关事宜。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6) 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7) 事故原因分析;

(8)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9) 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4救援程序

发生事故的单位立即启动本企业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本单位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同时报告县(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请求救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故的级别启动相关预案,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指挥小组,具体指挥现场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行动。

4.5事故处置

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特种设备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在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应急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2.施工、产权、设备租赁和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4.6信息发布

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公众发布警告或者劝告,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4.7善后处理
  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领导小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应急终止

5.1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的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5.2事故调查与总结

应急状态终止后,由安全领导小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事故调查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工程的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事故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极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和安全工作建议。

5.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个奖励。

对引发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应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确保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转递和有效实施指挥,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设备租赁、产权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成的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监、房管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受各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3安全领导小组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物质、资金供给。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和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7.1.1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7.1.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安全附件。

7.2相关事故

7.2.1范围

以下事故不属于房屋市政工程工地特种设备事故,但其涉及房屋市政工程工地特种设备,应当将其作为房屋市政工程工地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1)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例如发生超过设计防范范围的台风、地震等;

(2)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

(3)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

(4)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5)额定参数在《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之外的设备,非法作为特种设备使用而引发的事故;

(6)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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