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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山州“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2023-05-29 14:44  来源:文山州财政局  【字体:     打印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以下合并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农村客运(含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下同)和出租车(含燃油、燃气、纯电动巡游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城市交通领域健康稳定发展,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研究起草了《文山州“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明确从2021年起,对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作出调整,农村客运油价补贴调整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2022年11月10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云南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2〕26号),要求“各州、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细化实施方案和本地区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分配原则、补贴对象、办理程序等”。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策要求,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州财政局会同州交通运输局共同研究草拟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支持方向和规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共八章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依据、资金构成和使用原则等。《办法》制定是依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通知》(云财规〔2022〕26号)、《文山州交通运输局 文山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文山州“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交联发〔2023〕1号)等规定。专项资金由费改税补贴部分和涨价补贴部分组成,其中费改税补贴部分按现行基数切块分配至各县(市),由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继续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出租车司机;涨价补贴部分按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州财政局根据州交通运输局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配合州交通运输局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指导督促州交通运输局及各县(市)做好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使用监管工作。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客运、城市交通领域相关数据汇集审核、抽查项目审核;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编制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考核、预算执行和加强资金监管等;指导督促各县(市)做好项目储备、开展项目实施、规范预算执行。县(市)财政部门与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资金下达拨付和监督管理,以及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和运行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农村道路客运涨价部分。该部分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主要用于支持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和农村道路客运运营补助、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安装北斗卫星定位装置、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改造等。

第四章农村水路客运涨价部分。该部分资金按项目法分配,主要用于支持学生渡运、渡船更新改造、农村水路客运码头(停靠点、渡口)提升改造、农村水路客运安全保障等。

第五章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部分。该部分资金按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主要用于支持示范城市创建、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城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等。

第六章资金使用管理。明确专项资金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程序以及项目变更资金流程;要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确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支出。

第七章绩效与监督管理。坚持绩效优先,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全过程监控,绩效考核评分作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和因素法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明确解释职责和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6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省政策调整或取消时本办法自行废止。

文山州财政局

2023年5月29日

链接:文山州财政局文山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文山州“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www.ynws.gov.cn/info/5476/3132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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