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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文山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2022-12-22 16:45  来源: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打印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文山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文政办发〔2022〕20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2022年3月6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文件精神,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根据州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经过深入调研,结合文山州实际,牵头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10月19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召开专题会。《实施意见》于2022年11月29日经第十五届州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12月15日经州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意,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及支持政策

(一)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5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促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第二部分是基础制度。从明确保障对象、建设及租金标准、引导多方参与、制定发展规划目标、确保住房品质等5个方面,提出全州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第三部分是支持政策。按照云南省要求,提出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分5个版块)、简化审批流程、完善资金支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执行居民用水电气价格、加强金融支持等6方面政策。第四部分是监督管理。严格项目准入、强化建设管理、规范租住管理、加强权属管理等4个方面的管理。第五部分是保障措施。发挥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衔接,共同推进全州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序发展。

(二)支持政策

1.落实土地支持政策。结合实际对落实土地支持政策进行了细化,提出了5条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即:1.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2.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低效存量土地建设;3.支持产业园区配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4.支持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居住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5.其他土地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出让期限最长不超过70年,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等。

2.完善资金支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府办发明电〔2013〕19号)第二条规定,即:“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房地产开发税收的10%、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的全部归集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户,专项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结合文山州现有经费渠道的实际,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房地产开发税收的10%,用于支持纳入计划内的政府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监督管理。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提出了4条管理措施。即:1.严格项目准入。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2.强化建设管理。交房要具备“拎包入住”条件。3.规范租住管理。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加强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加强租金和押金监管,保障租住人合法权益;4.加强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三、部分条款内容解释说明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包括新就业大学生、公交、环卫、保安、快递、家政、物流等)、产业园区职工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

(二)建设及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结合城市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和管控,租金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 %。

(三)参与主体。坚持市场化运作机制,积极引导多方主体投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政府在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四)审批机制。明确县(市)建立部门联审机制,组织联合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并对项目提出联合审查意见,报州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程序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州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项目认定书。相关部门依据项目认定书按规定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消防等审批手续,税务、金融、水电气等部门按政策落实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政策和居民生活用水电气价格。

(五)政策衔接。一是在满足本地公租房、棚改安置房需求的情况下,部分闲置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要做好人才租赁住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衔接,吸引全国优秀人才、鼓励引导文山籍大学毕业生和青年人才赴文、返文就业、创业。

链接: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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