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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山州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年修订版)

2022-12-16 10:07  来源: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地方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重要的核心文件之一,是地方性法规的技术性配套规章,确立了城市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普适性规则,对规范城市开发建设行为、促进城市空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城市空间形象的塑造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一、文件起草背景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镇规划技术规定》于2009年9月经州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于2013年12月31日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调整《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镇规划技术规定》相关内容的通知(文政办发〔2013〕186号),自《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镇规划技术规定》和文政办发〔2013〕186号文件实施以来,其有效指导了我州各县(市)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由于近年来国家和省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不断完善和更新,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于2018年12月1日颁布实施、《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于2019年10月1日颁布实施,随着这些新标准的实施,同时为适应我州城镇化发展的需要,现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镇规划技术规定》已经不适应我州城乡规划发展要求,其中部分内容及指标与新标准有较大冲突,同时现有规定的部分条文注解不清、指标计算存在模糊概念,在实际工作中使应用者对其理解产生较大差异,使得规划编制不能有效统一。为使《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镇规划技术规定》更好地指导我州国土空间规划事业的发展,对规范城市开发建设行为、促进城市空间资源合理配置和城市空间形象塑造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特对规定重新进行编制调整,修订形成《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政策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修正)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修订)

第三十六条: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四)《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制定城乡规划地方标准、规范,建设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共享,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三、《规定》制定过程

《规定》起草工作于2021年8月启动,《规定》草案广泛征求了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州人大办、州政协办、州纪委监委办、各人民团体、州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文单位、公众、专家意见,共召开了4次规划建设管理行业专家座谈会向行业专家征求《规定》草案意见建议。历次意见征集及汇报均获得了大量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规定》草案于2022年6月21日在文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专家评审,与会专家及部门代表通过询问、讨论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2022年11月1日,文山州召开第十五届州政府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规定》。《规定》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开展了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集体决策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之规定。

四、针对上版的主要修订内容

(一)满足国标新规范要求。梳理2013年以来新增、修订的国家规范内容,对原技术规定中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主要修订内容为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2016年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2018》、《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等标准增加的生活圈、住宅建设指标及基础设施配套有关关键内容进行调整。

(二)总体框架的调整。对原规定进行了全面调整。一是删除了不适用的相关条文,对部分条文进行了细化;二是增加了地下开发空间和利用、建筑工程设计、规划核实等三个章节;三是完善了名称解释和计算规则的内容。

(三)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的条文修订。重点针对城市停车设施配置、绿地率、用地开发控制和城市及小区充电设施配置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此外还针对容积率计算、建筑高度计算和绿地率面积计算等计算规则进行了细化调整,同时删除了部分脱离实际或者过于原则的条文。

五、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由十三章组成。第一章总则:主要调整完善了原《规定》中适用范围的不足之处,增加了城市设计、历史文化名镇及街区的有关规定要求。第二章建设用地:对建设项目最小地块用地规模的规定作了较大调整,对涉及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对有混合类型的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占比、对居住和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建设项目的开发强度等提出了明确规定。第三章建筑间距:主要对建筑日照、建筑间距、建筑高度等提出了具体规定。第四章建筑退让:主要对建设项目地块边界处为建设开发用地、对穿越城镇规划区公路以及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退让距离作了适当调整,增加了工业园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建筑退让挡墙、护坡的距离规定,细化了中小学、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公路的退距要求,对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后退距离作了部分增设。第五章道路交通与停车泊位:细化了城市道路及桥梁的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性质及规模要求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规定,对停车配建指标最小值做了适当调整,对建设地块内道路宽度、坡道及出入口道路坡道作了细化规定。第六章城乡特色风貌与城市景观:增加了城乡特色风貌管控内容,细化了沿河(湖、湿地)和临城镇主次干道布置住宅建筑外立面的要求,细化了城镇规划区内的山体应作为城市休闲公园向公众开放的要求,补充了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景观设施应符合的相关规定,细化了在城镇规划区内的绿化、亮化及其他城市景观设施建设应在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方案中统一设计的要求。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为新增内容,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给出了开发要求。第八章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对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和消防等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了细化量化。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民房建设、对新建建筑的布局提出了要求。第十章建筑工程设计:为新增内容,分别对居住建筑、教育、宿舍建筑、商业办公建筑和工业仓储建筑作出了相关要求。第十一章规划核实:为新增内容,主要针对建设项目在验收过程中常见的一些问题给出了具体的管理办法。第十二章附则主要对规定施行前的建设项目、规定的表格、附件、附图和规定的解释权、施行日期有关情况予以明确。第十三章附件主要包括名词解释、计算规则、附图、附表内容。

链接: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http://www.ynws.gov.cn/info/5476/3052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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