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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山州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2021-11-30 09:13  来源: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2021年11月30日,《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发〔2021〕30号,下称《实施方案》)印发实施,为便于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方案》制定的背景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抓实“六稳”“六保”、促进更多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稳住经济基本盘具有重要作用。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是州委、州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1〕14号)的具体举措,包含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要求3部分内容。  

工作目标:

在全州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我州市场主体多起来、大起来、活起来、强起来。  

主要任务:

—实行清单管理。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14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承接云南省设定的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分类推进改革。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一是直接取消审批15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直接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行政许可证件。二是审批改为备案9项,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三是实行告知承诺18项,实行告知承诺后,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四是优化审批服务107项,含文山州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事项105项、文山州承接云南省设定事项2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审批权限属于国家部委、省厅局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好属地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审批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审批部门要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规范企业经营范围。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实现登记方式由叙述式“自己填”向概括式“选条目”转变。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工作要求:

从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宣传培训、强化责任落实3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为《实施方案》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三、规范企业经营范围后的营业执照办理

(一)申请人从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表述目录》)经营范围登记方式由叙述式“自己填”转变为概括式“选条目”,不再开放手工录入功能。  

(二)新设立市场主体一律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存量市场主体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依据规范条目对原经营范围进行规范调整;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自主选择是否同步调整规范原经营范围表述,不作强制要求;存量市场主体新设立分支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的,自主选择是否同步调整规范市场主体原经营范围表述,不作强制要求。  

(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分类标注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在一般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标注“一般项目:”,在相关条目后标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在许可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标注“许可项目:”,在相关条目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中一般经营项目或许可经营项目的首项应当包含或者体现其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征。  

(四)营业执照不再详细记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具体内容,市场主体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具体条件、范围和时限由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进行规范和限定。  

(五)《规范表述目录》和规范条目由市场监管总局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内容、动态更新管理。对于《规范表述目录》中未纳入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条目,以及相关表述或活动描述不完善、存在错误的,市场主体和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更新或新增经营范围规范条目的需求,登记机关初审同意后,报州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按程序上报省局。  

(六)经营范围规范查询  

使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试用版)”查询。有两种进入方式:一是通过电脑浏览器登陆“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l/),点击“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栏目进入查询。二是通过电脑浏览器直接输入网址(https://jyfwyun.com/#/visitor/home)进入。三是搜索手机微信小程序“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进入。

   

   

   

四、有关概念

(一)“证照分离”改革  

“证照分离”指的是“证”与“照”的相互独立,即办理营业执照和办理经营许可证是独立分开的,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的事项“先照后证”,有的事项“先证后照”。其中:“照”指营业执照,“证”指各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先照后证”是指先取得营业执照才办理经营许可证;“先证后照”是指营业执照登记前置许可,要先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才办理营业执照,具体事项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17号)的规定执行,共有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35项和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9项。  

“证照分离”改革,实质在于减少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的问题。  

(二)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的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链接: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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